《賦能消費者實現綠色轉型指令》ECGT即將全面實施!輸歐企業注意

產品碳足跡/碳標籤
2026年9月30日

《賦能消費者實現綠色轉型指令》(ECGT)於2026年9月27日在歐盟各成員國全面實施。作為歐盟「綠色新政」(Green Deal)與新消費者議程的核心支柱法規,該指令通過修訂《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UCPD)和《消費者權利指令》(CRD),對商業宣傳中通用性環境聲明、永續標籤等可能涉嫌「漂綠」的行為設立嚴苛的合規要求,並推行統一的售前法定合規保證通知與商業耐用性保證標籤。

臨近生效節點,瑞歐科技將法規核心要義及技術合規要點彙整如下。

法規核心概述與關鍵時間線

《賦能消費者實現綠色轉型指令》(Directive (EU) 2024/825,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 Directive,以下簡稱ECGT)於2024年3月26日正式生效,各成員國須於2026年3月27日前完成國內法轉化,2026年9月27日起全歐盟統一強制適用。

對於輸歐企業而言,產品包裝、電商詳情頁等管道中的環境宣傳,以及銷售環節的保證資訊展示,都是需要重點檢查的內容。

ECGT通過修訂兩部現行指令,進一步規範面向消費者的商業宣傳和售前資訊披露。

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UCPD)中,ECGT新增了12項在任何情況下均被視為不公平的商業行為,涉及通用性環境聲明、基於碳抵消的產品宣稱、永續標籤,以及隱瞞軟體更新的不利影響、誘導消費者提前更換耗材等問題。

在《消費者權利指令》(CRD)中,ECGT增加了有關商品耐用性、可維修性等方面的資訊要求,並引入兩種統一樣式:法定合規保證統一通知和商業耐用性保證統一標籤。

主要時間節點如下:

2024年3月6日 官方發佈:ECGT在《歐盟官方公報》發佈。

2024年3月26日 正式生效:ECGT正式生效。

2025年10月2日 實施條例公佈:實施條例 (EU) 2025/1960公佈,明確統一通知和標籤的設計及內容。

2026年3月27日 轉化期限:成員國完成國內法轉化的期限。

2026年9月27日 全面適用:成員國開始適用相關規定。

核心合規紅線:嚴防環境聲明與永續標籤「漂綠」

ECGT的相關要求適用于面向歐盟消費者的商業宣傳。企業需要檢查產品及包裝、宣傳冊、電商詳情頁等載體上的文字和標識,避免消費者對產品的環境表現產生誤解。

以下四類表述和標識,尤其值得關注。

基於碳抵消宣稱產品碳中和

如果企業主要通過購買碳信用、支持植樹造林等價值鏈外的碳抵消專案,就宣稱產品「碳中和」「淨零排放」或「氣候影響更低」,將觸及ECGT的禁止性規定。常見表述包括“climate neutral”“CO 2 neutral certified”和“climate compensated”等。

✅ 碳抵消不能作為宣稱產品具有中性、較低或正面溫室氣體環境影響的依據。企業如需介紹產品的減排表現,應圍繞產品生命週期內實際實現的減排,明確說明核算範圍、比較基準和相關依據,避免將外部抵消等同於產品自身減排。

缺少充分依據的通用性環境聲明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eco-friendly”“green”等詞語含義寬泛。如果企業未在同一宣傳載體上清晰、醒目地說明其具體含義,這些表述可能構成通用性環境聲明。「節能」「可生物降解」「生物基」等用語,也需要結合具體表述和使用情境判斷。

✅ 對於通用性環境聲明,企業須能夠證明產品具備與該聲明相關的、獲得認可的卓越環境表現。指令列明的依據包括:

  • 依據 Regulation (EC) No 66/2010 取得的歐盟生態標籤(EU Ecolabel);

  • 成員國官方認可、符合 EN ISO 14024 要求的I型環境標籤,如德國藍天使(Blue Angel)、北歐白天鵝(Nordic Swan);

  • 其他歐盟法律規定的最高環境性能水準。使用此類依據時,還需確認其適用範圍與宣傳內容相符,不能以單項性能證明產品在所有環境方面均具有優勢。

缺乏合規依據的自製永續標籤

企業自行設計的綠葉、地球或迴圈箭頭等圖案,如果被用作表示產品具有環保優勢的永續標籤,就不能僅憑內部評價或自行聲明使用。判斷重點在於圖案傳遞的含義及其依據,而非圖案本身。

✅ 按照ECGT要求,永續標籤應當由公共機構設立,或基於符合要求的認證機制。企業使用相關標籤前,應核實標籤的設立主體、適用條件和認證依據。對於基於認證機制的標籤:

  • 認證要求須公開,並向願意且能夠滿足要求的企業公平開放;

  • 相關標準應經專家和利益相關方參與制定,同時明確不符合要求時的處理及標籤暫停、撤銷程序;

  • 認證機制還須由具備相應能力、且獨立於企業和認證機制所有者的第三方實施客觀監督。ISO/IEC 17065 等相關標準可作為證明其能力與獨立性的依據。

將法定義務宣傳為產品獨有優勢

如果某項要求已由歐盟法律規定,且適用于歐盟市場上的所有同類產品,企業就不能將滿足該要求宣傳為自身產品的獨有優勢。例如,某種物質已被依法禁止用於該類產品,卻仍以「不含該物質」暗示產品比同類產品更環保。

✅ 企業在說明產品符合相關要求時,應避免使用容易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具有獨特優勢的表述。

此外,以下行為同樣需要納入合規檢查:

  • 針對某一部件或某一環節的環境聲明,不得擴大為整個產品或整個企業的環境表現;

  • 對未來環境表現作出承諾,應有清晰、客觀、公開且可驗證的承諾和切實可行的實施計畫,並接受獨立協力廠商定期核驗;

  • 隱瞞軟體更新的不利影響、在無技術必要的情況下誘導消費者提前更換耗材等行為,同樣需要納入合規檢查。

售前資訊透明度重塑:統一樣式通知與標籤

除環境宣傳外,ECGT還要求企業更清楚地告知消費者商品的保證權益。歐盟委員會於2025年10月公佈實施條例 (EU) 2025/1960,規定了法定合規保證統一通知和商業耐用性保證統一標籤的設計及內容。該條例將自2026年9月27日起適用。

法定合規保證統一通知(Harmonised Notice)

法定合規保證是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統一通知用於提醒消費者,商品享有至少兩年的法定合規保證,成員國法律可能規定更長的期限。

銷售商應在實體店或網店中,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統一通知,使消費者在購買前能夠瞭解相關權利。實體店可在收銀台、醒目海報等位置展示,線上則應確保相關資訊在購買過程中易於查閱。

商業耐用性保證統一標籤(Harmonised Label)

商業耐用性保證由生產者提供,是法定合規保證之外的額外承諾。統一標籤用於標示符合條件的商品及其保證期限。

當生產者提供超過兩年、不額外收費且覆蓋整個商品的商業耐用性保證,並向銷售商提供相關資訊時,銷售商須使用統一標籤向消費者展示。標籤應注明保證年限,並提醒消費者仍享有法定合規保證。生產者也可將標籤印在商品或包裝上;不符合條件的商品不得使用該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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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合規保證統一通知樣式

 商業耐用性保證統一標籤2.webp商業耐用性保證統一標籤樣式

企業合規建議:三步實操落地應對

臨近實施日期,瑞歐科技建議輸歐企業結合現有產品和銷售管道,優先開展以下工作。

彙整現有宣傳材料

檢查輸歐產品的包裝、說明書、電商詳情頁和社交媒體內容,重點關注缺乏具體說明的“green”“eco-friendly”等用語,以及基於碳抵消的“carbon neutral”“climate neutral”等宣稱。同步核查綠色徽章、內部評級圖示等標識的使用依據,確認其是否符合永續標籤的要求。

逐項修改文案和標識

對無法提供充分依據的環境聲明,應及時刪除或調整。對於能夠證實的環境特徵,儘量明確說明物件和具體事實。例如,在資料真實且有依據的前提下,可將「綠色環保包裝」改為「包裝材料含80%再生紙」。不符合要求的永續標籤應停止使用,並同步更新各銷售管道的相關材料。

保存與聲明對應的證明材料

企業應為每項環境聲明保留相應依據,例如產品碳足跡報告、生命週期評價報告、測試資料和協力廠商認證證書。保存材料時,還應核對適用產品、有效期、核算範圍等資訊,確保材料能夠支援實際使用的宣傳表述,並便於後續審查和回應監管要求。

結語

對輸歐企業而言,落實ECGT要求,需要將宣傳內容審查與技術資料管理結合起來。企業應在發佈環境聲明前核實其依據,並與歐盟銷售商確認統一通知和標籤的展示安排,減少包裝、宣傳和銷售環節之間的資訊差異。

瑞歐科技(REACH24H)持續追蹤歐盟綠色永續與迴圈經濟相關法規,結合《永續產品生態設計法規》(ESPR)、《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PPWR)及《新電池法規》(EU 2023/1542)等要求,可為輸歐企業提供以下服務,協助出海企業築牢綠色合規防線,穩健把握歐洲永續消費市場新機遇:

  • 輸歐產品 ECGT 符合性評估

  • 產品碳足跡核算及全生命週期評價

  • PPWR 包裝合規綜合服務

  • 歐盟生態標籤等申請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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