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現有物質名錄修訂!兩類MDA物質被列入「重要新活動」通報列表

2024年12月27日

近期,加拿大環境部對國內物質名錄(Domestic Substances List,DSL)進行了修訂,將以下兩種MDA物質標註為S',這一標誌意味著這兩項物質正式被納入「重要新活動」(SNAc)通報列表的管制範圍。

加拿大現有物質名錄

儘管這兩種物質都屬於加拿大現有物質,並無需進行新物質申報便可進入加拿大市場,但SNAc條款的生效,意味著:任何計劃進行相關生產活動的企業,若該活動受通報規定所約束,則必須向相關部門提交重要新活動通報,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接受官方評估。

以下為4,4’-MDA與pMDA的通報要求:

受通報規定約束的活動

用於製造該物質濃度大於或等於0.1%的消費品或化妝品,其中消費品需符合《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規定,化妝品需滿足《食品與藥品法》第2節的定義;

若在一年內進口該物質濃度大於或等於0.1%的消費品或化妝品,且該物質進口總量超過10kg,消費品需適用《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化妝品則應符合《食品與藥品法》第2節的定義;
涉及該物質的其他任何活動,且該活動在一年內所涉及的該物質總量為:

  • 1000噸或以上;

  • 100噸至1000噸,若該活動所執行的設施中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少於三項;

  • 10噸至100噸,若該活動所執行的設施中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少於兩項。

規定的防控措施

擁有可從生產過程中釋放的排放物中去除90%或更多該物質的設施或工藝;

使用僅用於運輸該物質的專用容器,且在兩次使用之間無需進行清洗;

對直接或間接接觸該物質的設備或表面進行清潔或沖洗所產生的廢水,必須在生產設施內進行回收再利用,或通過焚燒處理,或送至專門的危險廢物填埋設施進行處置。當這些回收水達到其污染壽命後,必須進行焚燒或送至工程危險廢物填埋設施處理。

*工程危險廢物填埋設施是指作為綜合危險廢物管理系統一部分的設施,該設施可處理不需要額外處理或加工的廢物,並在有效污染期限內控制或限制其中的危險物質。

不受通報規定約束的活動

該物質屬於場地限制的中間物質,且每年所使用的總量少於100噸;

該物質被用於受《加拿大環境保護法》附表2所列議會法案(如《害蟲控制產品法》、《肥料法》、《飼料法》)管控的用途;

該物質被豁免或排除於《加拿大環境保護法》申報要求之外,例如作為瞬時反應中間體、雜質、污染物或未反應物質,以及某些情況下,混合物、製成品或廢物中的物質。

資訊提交要求

在開始進行重要新活動前至少90天,企業必須提交以下資料:

  1. 重要新活動的詳細描述;

  2. 預計每年使用該物質的數量;

  3. 《新物質通報法規》Schedule 4條款3-7所要求的資料(包括化學名稱、貿易名、CAS號、該化學物質的SDS,以及用途與暴露資訊);

  4. 《新物質通報法規》Schedule 5條款2(d) – (f)所要求的資料(包括物質純度、已知雜質、是否含有添加劑、穩定劑或溶劑等)以及Schedule 5條款8(a)(b)(f)(g)的相關內容(如儲存、運輸方式、產品面向人群及使用者暴露濃度);

  5. 《新物質通報法規》Schedule 6條款11(b)要求的資料(如限制環境暴露的措施);

  6. 針對含有該物質的消費品或化妝品的描述,包括該產品的預期用途與使用方法,以及物質在其中的作用;

  7. 預計在一年內該消費品或化妝品在加拿大的銷售總量;

  8. 若已知,加拿大境內預計使用或加工該物質數量最多的三個地點及各地點的預計使用數量;

  9. 重要新活動所涉及的生產工藝描述,包括所使用的反應物、反應化學計量學、工藝的批次或連續性質以及規模;

  10. 描述會導致或可能導致該物質釋放或進入環境的主要過程與步驟,並附上流程圖,若適用,須標明保溫箱或蒸餾塔的使用情況;

  11. 詳細說明每一環節的過程、釋放的數量與濃度、釋放地點的物質形態,以及(如適用)釋放的頻率、持續時間與速率;

  12. 為防止或最大限度減少該物質在設施中的釋放所採取的廢物管理方法;

  13. 其他有關該物質的資訊或測試數據,用以評估其對環境與人類健康的潛在風險;

  14. 通報人是否曾向其他政府機構提供過該物質的使用資訊,若有,需提供政府機構名稱、檔案編號及相關風險管理措施;

  15. 申請人聯絡資訊,若申請人非加拿大公民,需提供授權代表的聯絡資料;

  16. 提供證明提交資料準確無誤的聲明,申請人或授權代表需簽名並註明日期。

背景介紹

4,4’-MDA與pMDA屬於二氨基二苯甲烷類物質,這類物質主要作為中間體用於生產其他物質,廣泛應用於塑膠、泡沫、塗料、黏合劑及樹脂的固化劑,環氧樹脂交聯劑,以及金屬抗腐蝕與抗氧化劑等領域。因此,這些物質在染料、塗料、聚合物生產等行業中有著廣泛的應用。

根據官方評估報告,4,4’-MDA與pMDA被認為具有致癌及致突變的風險,國際機構也將它們分為致癌1B類與致突變2類,這是其被納入「重要新活動」通報規則的主要原因。

與此同時,MDI類物質也進行了同期評估,其中五種物質由於其更為嚴重的危害特性,已被列入CEPA Schedule 1有毒物質清單:

  • 4,4’-MDI,CAS#101-68-8

  • 2,2’-MDI,CAS#2536-05-2

  • 2,4’-MDI,CAS#5873-54-1

  • mixed MDI,CAS#9016-87-9

  • pMDI,CAS#26447-40-5

重要提醒

作為加拿大政府保障本土環境與公民健康的核心舉措,SNAc通報列表對現有物質的合規管理至關重要。

若您的產品中包含上述兩種物質,且符合重要新活動的通報要求,請及時準備相關通報資料,確保合規。

瑞歐科技可為您提供加拿大CEPA新物質申報法規相關服務:

  • 物質/產品合規聲明

  • DSL/NDLS清單查詢

  • 新物質申報(非聚合物)

  • 新物質申報(聚合物)

  • 重要新活動申報

  • 其他專業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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