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中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框架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原分為常規登記、簡易登記和備案三種路徑;其中,年生產量或進口量不足1噸的物質,以及符合聚合物相關條件的物質,可按規定辦理備案。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完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中國生態環境部於2026年8月4日發佈《關於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6〕301號)。
通知明確: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
原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在生產、進口前改為提交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申請表、相應情形證明材料,以及已掌握的環境與健康危害特性、環境風險等其他資訊;中國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參照簡易登記程式和時限受理、審批。

繼此前關於備案停止辦理及轉登記安排的提醒後,政務服務系統現已完成相應調整。對於原符合備案條件的物質,企業已可通過系統新增的「登記申請」入口提交申請。
結合本次系統內表單變化,瑞歐科技建議相關企業重點關注以下七項變化。
新增獨立「登記申請」入口,備案轉登記已正式施行
系統首頁現並列設置「常規登記」「簡易登記」和「登記申請」三個入口。其中,「登記申請」並非簡易登記或常規登記的子類型,而是面向原符合備案條件物質設置的獨立入口。

從當前系統設置看,這一入口可理解為在修訂辦法正式發佈實施前,為銜接生態環境法典、取消備案類型並統一納入登記制度的過渡性安排。
申請人僅限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境外申請人資格已在系統層面取消
「登記申請」的申請人只能填寫中國境內依法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原有代理人部分已從表單中刪除。
與此同時,瑞歐科技注意到常規登記、簡易登記的申請人欄位也已作出相同調整,以境外申請人來準備的簡易登記和常規登記,還未提交或還未獲批的企業,應及時調整成境內申請人後再行申請。
這意味著,即使修訂後的登記辦法尚未正式發佈實施,境外企業已不能再作為申請人通過系統提交新化學物質登記申請。擬向中國境內供應相關物質的境外企業,應儘快與境內進口商或關聯實體明確申請主體、資料分工及商業秘密保護機制。
該系統變化亦與修訂徵求意見稿中「申請人應為境內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擬議方向一致。
一份登記申請僅對應一個物質
與原備案申請允許在同一表單中填報多個申請物質不同,當前「登記申請」實行一份申請、一個物質的填報模式。
對於有多個物質需要辦理的企業,需分別提出申請。因此,企業應預留更充足的系統填報、材料核對和內部審批時間。
使用資訊成為必填內容,申請表與現行登記要求進一步看齊
相比原備案表單,新的申請頁面增加並要求填寫“申請物質使用資訊”。
從當前欄位看,企業需填報用途分類、申請用途以及申請用途下的功效等資訊,與當前的簡易登記和常規登記的要求看齊。

用途將直接影響後續風險管理和合規判斷。建議企業在申請前先與業務、研發及下游客戶核實實際用途,確保系統填報、內部資料和供應鏈溝通口徑保持一致。
標識資訊保護須提交必要性說明,保護期限最長五年
如擬對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CAS號、分子式、結構式等標識資訊申請保護,系統要求填防寫期限、理由概要並上傳附件。可選擇的資訊保護期限最長為五年。

現行12號令已要求,申請人提出商業秘密資訊保護時,應提交資訊保護必要性說明材料,且新化學物質名稱等標識資訊的保護期限自首次登記或備案之日起不超過五年。
鑒於目前未見專門針對該過渡性「登記申請」出臺的額外材料規定,瑞歐科技建議企業參照現行簡易登記和常規登記的要求準備必要性說明。
協力廠商填報途徑仍保留
由於境外申請人資格被取消,有不少廠商尤為關心協力廠商填報的便利性是否還會延續?好消息是,目前所有登記類型下仍然保留該填報途徑。

對於涉及到供應鏈上物質資訊需要保護的情況,雖然申請人只能限定為境內企業事業單位,但登記所需提交的物質資訊和報告等敏感資料仍可通過其他獨立的協力廠商進行提交,與申請人提交的其餘資料共同組成一份完整的登記材料。
該申請路徑在符合官方資料要求的前提下,也切實避免了商業敏感資訊直接傳遞給境內申請人,企業可按需選擇。
提交後仍將經歷審查環節,務必及時處理補正
「登記申請」提交後,企業仍需及時關注形式審查和技術評審進展,並留意是否收到補正要求。
瑞歐科技建議指定專人每日查看系統內「小鈴鐺」圖示的通知;如收到補正,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響應,避免影響受理和審批進度。
企業現在應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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