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態環境部於2026年6月公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下稱「修訂草案」)。它並非對現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下稱「12號令」)的局部修補,而是圍繞申請主體、登記類型、備案遷移、證後責任和名錄列入機制作出系統調整。
對於已持有第7號令或12號令登記證、備案回執的企業,最需要把握的結論是:
已有登記證原則上繼續有效;
12號令備案則須在過渡期內完成登記轉換;
任何證載明事項變動,應按新辦法重新評估程式和主體資格。
本文基於中國生態環境部公開的修訂草案、編制說明及現行制度進行彙整。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該文件目前仍為徵求意見稿。新法擬定於2026年8月15日施行並同時廢止12號令,但最終內容、實施日期以及配套指南,均應以正式發佈文本為准。
先看全域:從「三類路徑」轉向「兩類登記」
現行12號令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分為常規登記、簡易登記和備案三類:一般而言,年生產量或進口量達到10噸適用常規登記,1噸以上不足10噸適用簡易登記,不足1噸或符合特定聚合物條件的物質可辦理備案。
修訂草案則將制度壓縮為常規登記與簡易登記兩類:年生產量或進口量1噸及以上適用常規登記,不足1噸適用簡易登記;原有備案制度被取消。

修訂草案對申請主體的收緊尤其值得重視。其第10條明確,申請人應為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從事新化學物質生產或進口的企業事業單位。
因此,在備案轉換、證書變更或新項目登記時,企業不能僅以既有的境外申請人、代理人安排來承接新程序,而應先完成申請主體適配性核查。
過渡安排:兩條時間線,決定專案是否會「斷檔」
修訂草案提出了兩項關鍵銜接規則:
其一,根據第7號令或12號令的規定已取得的登記證,在新辦法施行後繼續有效;但登記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的,應按新辦法的相關規定重新申請取得登記證。
其二,根據12號令的規定已辦理的備案,備案申請人應在2026年12月31日前按新辦法重新申請取得登記證。
不能把「既有登記證繼續有效」理解為「既有備案自動轉證」。登記證與備案在修訂草案中適用不同的銜接規則。前者原則上保持效力,後者則面臨明確的限期轉換要求。
此外,草案明確,在新辦法生效前已依據12號令受理的登記申請,生效後仍可繼續依12號令辦理。
對處於申報準備、補正或技術審查階段的企業而言,應儘快核實專案是否已形成「受理」狀態,避免僅憑提交材料或系統草稿誤判適用規則。
現行12號令下憑證逐類銜接與處置策略
01. 原備案物質:必須在期限內轉換,但轉換路徑取決於噸位和聚合物屬性

對於聚合物備案,修訂草案提供了一個重要的緩衝機制:
屬於低關注聚合物,或者屬於新化學物質單體或者反應體含量不超過2%的聚合物,在申請常規登記時可免於提交測試報告或資料、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及高危害化學物質社會經濟效益分析材料,但仍須提交符合相應情形的證明材料。
這並不等於無「需準備材料」,而是將合規重點從測試資料轉向聚合物條件的充分論證和可核驗的證明鏈。
02. 現行簡易登記證(1–10噸):證書不失效,但後續專案不能再按「簡易」思維管理
現行12號令下,年生產量或進口量1噸以上不足10噸的物質適用簡易登記。修訂草案第44條明確,已取得的登記證在新辦法施行後繼續有效;如證載明事項變化,則應依新辦法重新申請取得登記證。
不過,企業應從兩個角度重新審視這類物質:
第一,新申請或實質變動後的登記路徑將是常規登記,而非簡易登記,因為修訂草案已將1噸及以上統一劃入常規登記。
第二,草案對全國累加年生產量和進口量不足10噸的常規登記物質,免於提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和高危害物質社會經濟效益分析材料,但並未在條文本身豁免物理化學、健康毒理和生態毒理資料;具體資料清單和試驗要求仍需等待正式配套指南進一步明確。
在名錄列入方面,草案第37條雖規定常規登記物質自首次登記滿五年後由主管部門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IECSC),但同時列出四類排除情形,包括:
全國累加年生產量和進口量不足10噸;
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
適用特定聚合物資料豁免;
登記證被撤回或撤銷的情形。
因而,不能僅因單個企業持有1–10噸登記證滿五年,就認定物質會進入 IECSC。
03. 現行常規登記證(≥10噸):繼續有效,但「滿五年入名錄」不是企業可自行確認的結果
對於現行12號令下取得的常規登記證,草案同樣採取「繼續有效、變更依新規辦理」的總體規則。
對於擬新增的高噸位專案,企業需要按草案第11條準備測試資料、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及相應風險控制措施;屬於高危害化學物質的,還須提交活動必要性的社會經濟效益分析材料。
有關IECSC列入,建議企業將其視為一個持續追蹤的行政公告事項,而非內部台賬中的自動狀態。除前述四類排除情形外,實際列入仍須由中國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並公告。
對已進入第五年或即將達到五年節點的物質,建議同步覆核首次登記日、實際活動量、是否涉及新用途環境管理、是否適用聚合物豁免及登記證效力狀態。
第7號令歷史證書:繼續有效並不等於可以忽略歷史條件
修訂草案第44條將第7號令和12號令下已取得的登記證一併納入「繼續有效」的範圍。但第7號令下的簡易申報、科研備案帶有不同歷史條件,仍應逐項釐清。

這一部分的合規難點,不是「證書是否自動消失」,而是舊證的有效性邊界、首次活動日期、原證限定用途和數量,以及新規下變更路徑是否仍然匹配。特別是工藝研發類證書和科研類憑證,企業應將專案起止、用途調整、樣品轉商業化、數量上升等情形列入重點排查清單。
企業現在應做什麼:一份可直接落地的行動清單

修訂草案以更明確的准入前登記、更嚴格的申請人邊界、更可追溯的供應鏈傳遞和更統一的證後記錄,重塑新化學物質管理的責任鏈。
企業最穩妥的策略不是等待正式文本發佈後再行動,而是從現在開始完成證照盤點、主體核驗、備案轉換預案和合同台賬改造,並在正式檔發佈後迅速校準執行細節。
聲明:本文僅基於公開法規文件作一般性政策解讀,不構成對任何特定物質、用途或專案的法規意見。實際登記路徑、資料要求和豁免適用,應以正式發佈的規章及配套指南、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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