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歐委會通過了關於長鏈全氟羧酸(C9-21 PFCAs)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的POPs法規(EU) 2019/1021修訂草案,該修訂案預計將於近期正式發佈,並於發佈後的第二十天起生效。

同月10日,歐盟委員會正式發佈法規修訂案 (EU) 2026/1423,修訂法規附件I的A部分,新增對毒死蜱的管控要求,該修訂案將於官方發佈後的第20天起生效,至此歐盟POPs禁用物質正式增至33項。

長鏈全氟羧酸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
根據已獲通過的修訂草案,法規附件 I 中關於長鏈全氟羧酸(C9-21 PFCAs)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的管控條款將更新如下:
01. 物質資訊
物質名稱:長鏈全氟羧酸(C9-21 PFCAs)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
CAS號:375-95-1, 335-76-2, 2058-94-8, 307-55-1, 72629-94-8, 376-06-7, 141074-63-7, 67905-19-5, 57475-95-3, 16517-11-6, 133921-38-7, 68310-12-3 等
EC號:206-801-3, 206-400-3, 218-165-4, 206-203-2, 276-745-2, 206-803-4, 267-638-1, 240-582-5, 269-701-9 等
02. 中間體用途及其他規格的特定豁免
1. 當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用於生產、投放市場及使用時,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 C9-21 PFCAs 及其鹽類濃度總和應 ≤0.025mg/kg(按重量計為0.0000025%)。
2. 當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用於生產、投放市場及使用時,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 C9-21 PFCAs 相關化合物濃度總和應 ≤0.26mg /kg(按重量計為0.000026%)。
3. 作為對第 1、2 點的豁免,當存在于作為運輸分離中間體使用的物質中時,C9-21 PFCAs、其鹽類及相關化合物的濃度總和應 ≤10 mg/kg(按重量計為0.001%)。
此處「運輸分離中間體」指符合法規 (EC)1907/2006 第 3 條第 15(c) 點定義的物質,且必須嚴格滿足該法規第 18(4) 條第一款 (a) 至 (f) 點所列的嚴格控制條件,用於生產全氟碳鏈等於或短於 6 個原子的含氟化學品。
4. 作為對第 1 點的豁免,當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存在于含有全氟烷氧基基團的氟塑料和氟橡膠中時,應適用於如下情況:
C9-C14PFCAs 濃度總和 ≤0.1 mg/kg(按重量計為0.00001%),直至 2030 年 12 月 16 日;
C15-C21PFCAs 濃度總和 ≤15 mg/kg(按重量計為0.0015%),直至 2030 年 12 月 16 日;
C9-C21PFCAs 濃度總和 ≤0.1 mg/kg(按重量計為0.00001%),自 2030 年 12 月 17 日起。
在含有全氟烷氧基基團的氟塑料和氟橡膠的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應避免非故意形成的 C9-21 PFCAs 的所有排放;如果無法避免,應在技術和實踐可行的範圍內盡可能減少。
5. 作為對第 1 點的豁免,當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存在於通過電離輻射或熱降解生產的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以及含有 PTFE 微粉的工業與專業用途混合物和物品中時,應適用於如下情況:
C9-C14 PFCAs 及其鹽類的濃度總和 ≤1 mg/kg(按重量計為0.0001%),直至 2030 年 12 月 16 日;
C15-C21 PFCAs 及其鹽類的濃度總和 ≤15 mg/kg(按重量計為0.0015%),直至 2030 年 12 月 16 日;
C9-C21 PFCAs 及其鹽類的濃度總和 ≤1 mg/kg(按重量計為0.0001%),自 2030 年 12 月 17 日起。
在 PTFE 微粉的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應避免非故意形成的 C9-21 PFCAs 的所有排放;如果無法避免,應在技術和實踐可行的範圍內盡可能減少。
6. 作為對第 1、2 點的豁免,在已安裝於系統中的、用於液體燃料蒸氣抑制和液體燃料火災(B類火災)的滅火泡沫中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存在的 C9-C21PFCAs 或其任何鹽類的濃度總和應 ≤1 mg/kg(按重量計為0.0001%),以及任何單個 C9-C21 PFCAs 相關物質或 C9-C21PFCAs 相關物質組合的濃度應 ≤10 mg/kg(按重量計為0.001%)。上述限值應適用至 2028 年 8 月 3 日。
7. 作為對第 1、2 點的豁免,在無氟滅火泡沫中、源自已按照最佳可行技術進行清洗的滅火設備中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中存在的 C9-C21 PFCAs 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的濃度總和應 ≤10 mg/kg(按重量計為0.001%)。
8. 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設備的備件和維修所使用的半導體中,C9-C14PFCAs 及其鹽和相關物質的投放市場和使用應被允許至 2030 年 12 月 30 日。
9. 在備件製造和設備維修使用的半導體中,如 C15-C21 PFCAs 及其鹽和相關物質最初即用於該備件所要更換或維修的半導體中,則 C15-C21 PFCAs 及其鹽和相關物質的投放市場和使用可允許至 2031 年 12 月 16 日。
10. 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在歐盟使用的含有 C9-21 PFCAs、其鹽類及相關化合物的物品,可繼續使用。
11. 在 2026 年 12 月 17 日前已在歐盟使用的含有 C15-21 PFCAs、其鹽類及相關化合物的物品,可繼續使用。
03. 物質背景
長鏈全氟羧酸(C9-21 PFCAs)是一類曾被廣泛應用於工業和消費品中的全氟化合物,主要用於紡織品、紙張、電子產品及消防泡沫的防水、防油和防汙塗層。
由於其具有極端的環境持久性與高度的生物累積性,對人體肝臟、免疫系統及生殖發育具有潛在的毒性危害,且極難在自然界中降解,近年來正被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加速納入全面封殺的嚴格管控序列。
毒死蜱(Chlorpyrifos)
根據正式發佈的修訂案,法規附件 I 中關於毒死蜱(Chlorpyrifos)的管控條款已更新如下:
01. 物質資訊
物質名稱:毒死蜱(Chlorpyrifos)
CAS號:2921-88-2
EC號:220-864-4
02. 中間體用途及其他規格的特定豁免
當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用於生產、投放市場及使用時,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毒死蜱濃度總和應 ≤0.01 mg/kg(按重量計為0.000001%)。
03. 物質背景
毒死蜱(Chlorpyrifos)是一種曾被廣泛應用的有機磷類殺蟲劑,主要用於防治農作物害蟲。
由於其具有明顯的神經毒性,特別是對嬰幼兒和胎兒的腦部發育有潛在危害,且易在生態系統中蓄積,近年來已被多國及地區普遍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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