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一些看似無害的化學品,實際上可能隱藏著巨大的環境與健康風險:這些物質因難以分解、會在生物體內累積,並透過食物鏈逐層放大,對人類健康及生態系統構成長期威脅,被稱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簡稱 POPs)。
為了應對這項全球性挑戰,《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應運而生。
《斯德哥爾摩公約》:全球性化學品「淘汰」條約
2001年,《斯德哥爾摩公約》在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行的外交大會上正式通過,並由最初的128個締約方簽署,於2004年正式生效,是一項旨在保護人類健康與環境、免受POPs危害的全球性條約。其核心目標是消除或限制POPs的生產與使用,並減少其無意排放。
公約最初列入了12種POPs,包括滴滴涕(DDT)、多氯聯苯(PCBs)等。隨著科學研究的深入,公約附件清單不斷更新, 截至2025年7月,已有37種物質被認定為POPs並接受《斯德哥爾摩公約》的監管。
公約的三大附件:全球管制的三道防線
附件A - 消除(Elimination)
列入附件A的化學品必須被完全消除,各締約國必須採取措施,停止其一切生產和使用,僅允許在特定情況下有所豁免(如實驗室規模研究)。
代表物質:艾氏劑(Aldrin)、狄氏劑(Dieldrin)、異狄氏劑(Endrin)、多氯聯苯(PCBs)、滴滴涕(DDT)、六氯丁二烯(HCBD)、短鏈氯化石蠟(SCCPs)等。
附件B - 限制(Restriction)
列入附件B的化學品,其生產和使用受到嚴格限制。公約允許其在特定的、可接受的用途下繼續存在,但締約國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其向環境釋放。
代表物質: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作為附件B中的一個關鍵物質,PFOS雖然其主要用途已被禁止,但在某些關鍵領域(如特定的光刻工藝、金屬電鍍)仍有豁免。
附件C - 無意生產(Unintentional Production)
針對在工業過程中無意產生的副產品(如二噁英),要求各國採取措施以持續減少並最終消除其排放。
代表物質:多氯二苯並-對-二噁英(PCDDs)、多氯二苯並呋喃(PCDFs)、多氯聯苯(PCBs)、六氯苯(HCB)。
《歐盟POPs法規》:更嚴格、更全面的實踐典範
如果說《斯德哥爾摩公約》是全球的指導原則,那麼歐盟的 (EU) 2019/1021法規(以下簡稱《歐盟POPs法規》),則是歐盟將其轉化為具有強制力的區域性法律,是其歐盟履行其國際承諾的核心工具。
該法規不僅完整承襲公約管控物質清單,更在部分領域設定了較公約更嚴格的標準,並制定了加速淘汰相關物質的實施時程表。
歐盟POPs法規的附件架構與公約類似,但內容更為詳盡:
附件 I - 禁止(Prohibition)
附件I對應於公約的附件A和B,列出了所有禁止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的物質。
值得注意的是,歐盟將在《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B(限制)中的物質(如PFOS),直接放入法規附件I中,並詳細列出極為有限的、有特定條件的豁免情況,旨在體現歐盟更為嚴格的管控標準。 該附件還規定了產品中物質的無意痕量污染物(UTC)限值,作為具體執法的關鍵依據。
附件 II - 限制(Restriction)
附件II目前為空。需要限制的物質已連同其豁免條款一併納入附件I,從而實現更統一和清晰的管理。
附件III - 減少無意產生和排放的物質清單(List of substances subject to release reduction provisions)
完全對應公約的附件C,列出了二噁英、呋喃、PCBs等需要控制無意排放的物質,並要求成員國制定並執行行動計劃,以最大限度減少這些物質的排放。
附件IV - 廢物管理(Waste Management)
歐盟法規的一個重要補充,針對含有以上三個附件中所列POPs的廢物設定了具體的濃度限值。
若廢物中的POPs含量超過該限值,就必須採用能夠將其銷毀或進行不可逆轉轉化的方式進行處置,嚴禁循環利用或填埋,從而切斷POPs透過廢物循環重返環境的途徑。
展望未來:即將納入的候選POPs物質
POPs清單並非一成不變,隨著科學研究的深入,新的具有POPs特性的化學物質不斷被識別出來。
2025年5月,《斯德哥爾摩公約》第十二次締約方大會(COP-12)上,附件A已正式增列毒死蜱(Chlorpyrifos)、中鏈氯化石蠟(MCCPs)和長鏈全氟羧酸(LC-PFCAs),上述物質處於被正式納入歐盟POPs法規的進程中。
目前,聯合國POPs審查委員會(POPRC)已經將新的化學物質提上了審議日程。 這些物質正處於被評估的各個階段,是未來可能被納入公約的「候選物質」:
多溴二苯並對二噁英 (PBDDs):和二噁英(PCDDs)類似,同樣被視為劇毒和持久性污染物,主要是在含有溴化物的材料(如某些阻燃劑)燃燒時無意間產生。
多溴二苯並呋喃 (PBDFs):和(氯化)呋喃(PCDFs)相似,它們不僅在燃燒時產生,也常常作為商業溴化阻燃劑產品中的雜質而存在。
混合多溴/氯代二噁英和呋喃 (PBCDDs/PBDFs):分子結構上同時帶有溴原子和氯原子的二噁英和呋喃。當含有這兩種元素的不同廢棄物(例如含溴的電子垃圾和含氯的PVC塑膠)被一同焚燒時,容易無意間產生這類劇毒物質。
一旦上述物質被正式納入《斯德哥爾摩公約》,歐盟將迅速啟動其內部立法程式,將它們增補到歐盟POPs法規的附件中,並制定相應的限值和管控措施。
結語
《斯德哥爾摩公約》是全球性的POPs 「黑名單」,而《歐盟POPs法規》作為履行前者的重要法規,且歐盟往往扮演著「領跑者」角色的情況下,法規中的限制物質清單可能比公約更廣,限值要求也可能更嚴。
法規附件不僅是科學家與立法者的重要依據,更與全球貿易、工業生產供應鏈及消費者安全密切相關。
了解這些清單的更新與趨勢,能幫助企業提前布局、研發安全替代品,推動化學品管理向更安全、永續的方向邁進。
台灣瑞歐相關服務
《歐盟POPs法規》合規分析服務
定製化的法規追蹤和預警服務
法規名錄查詢(正式管控物質/提案階段物質)
專業法規諮詢與培訓服務
相關文章:
PFAS管控加碼! 歐盟修訂POPs法規:收緊PFOS限值,對企業有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