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物沒有在中國《危險化學品目錄》中找到對應商品名稱,是否就能按照普通化工產品管理?企業已有分類資料,還需不需要另行鑒定?小包裝產品在運輸環節適用豁免,進入倉庫後又該如何管理?
這些問題涉及產品危險性、目錄歸屬和具體經營活動,需要分別判斷。「未查到商品名稱」「目錄組分含量低於70%」或「已有一份SDS」,均不足以單獨確定產品的全部合規要求。
在CRAC China 2026上,中國應急管理部化學品登記中心陳金合先生圍繞《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合規要點及監管進展展開分享,並就混合物分類、日用化學品儲存、進口原液分裝及海關申報等問題與參會企業交流。本文結合其演講與現場問答,並依據相關法規,彙整中國企業在產品判斷、資料準備和業務銜接中需要關注的事項。
一、判斷混合物管理要求,先釐清70%規則的適用邊界
陳金合先生在分享檢查情況時指出,部分企業未對化工助劑等混合物進行危險性辨識,直接按照一般化工產品儲存。涉及產品包括引發劑、發泡劑、水處理劑等,其商品名稱和用途並不能完整說明危險特性。
對於混合物,企業應結合產品組成、危險性及目錄條目進行判斷。其中,70%規則是一個常見判斷依據,但有明確的適用條件。
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第五條,主要成分均為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且這些主要成分品質比或體積比之和不小於70%的混合物,可視其為危險化學品並按照危險化學品管理。
對於該指南第六條所述的低於70%的混合物或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生產或進口企業仍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鑒定分類。經鑒定分類符合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的,應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該條同時對相關安全行政許可作出了區別安排。
因此,企業應分別形成三個結論:產品是否屬於相關管理範圍、是否需要登記,以及具體生產經營活動是否需要許可。此外,產品本身已對應目錄中的混合物條目時,也不能僅憑組分含量低於70%排除目錄管理。
現場還討論了第2828項的適用範圍及未來調整方向。應急管理部公開答覆已明確,該項僅適用於混合物。企業當前仍需依據有效條目和判定條件開展判斷,未來可能調整範圍的討論不能直接作為免予登記或許可的依據。
二、已有中國或境外資料,如何證明分類結論可靠?
現場有企業提出:混合物已有資料支援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分類,相關結論能否被認可,是否還必須另行鑒定?
針對這一問題,陳金合強調了資料有效性及分類依據的可解釋性。無論資料來自中國還是境外,企業都應能夠說明其來源、適用物件及形成分類結論的依據;涉及健康和環境危害分類時,還應說明所用計算方法及其合理性。
對於企業而言,準備工作的重點可以落到以下幾個方面:
對應具體產品:資料針對的是原料、某個組分,還是實際生產、進口的混合物?
說明配方關係:受試樣品與商業化產品在組成、濃度及物理形態上是否一致?
保留判斷過程:採用了哪些標準、資料和計算方法,如何得出最終分類?
保持檔一致:分類報告、SDS、標籤及登記資訊是否採用同一套產品資訊?
同時,應區分一般分類依據的準備與法定物理危險性鑒定程序。《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明確了需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的情形,並規定相應的報告編制、審核和檔案要求。已有SDS或境外報告,並不自動替代適用情形下的法定程式。
企業可以先統整現有資料,再判斷哪些結論已有充分依據、哪些危險特性仍未確定,以及是否需要補充鑒定。相關工作可與中國危險化學品登記準備同步推進。
三、進口原液在中國分裝,許可要求要結合實際作業判斷
現場問答中,企業反映了進口原液在中國分裝時遇到的許可判斷問題。對跨地區經營的企業而言,其他項目的辦理經驗可以提供參考,但具體結論仍需對應本企業的產品、場所和作業方式。
現行《危險化學品經營授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溶劑進行稀釋後銷售的,依照該辦法執行。
瑞歐科技建議,在判斷具體業務前,將「分裝」拆解成可以核查的操作資訊:是否僅改變包裝規格,是否進行配製或稀釋,是否涉及其他加工過程,現場是否儲存原液和成品,以及產品最終是自用還是銷售。
這些資訊有助於判斷專案適用的許可、安全條件和場所要求。已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也不能單獨證明分裝、經營或儲存活動已滿足全部要求。
2026年9月21日,中國應急管理部公佈了經營授權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0月22日。現場有關政策調整方向的交流,應與已正式生效的要求區分,不能直接用於主張豁免。
四、小包裝產品適用運輸豁免,不能直接推導出倉儲豁免
香水、噴霧等日用化學品的小包裝儲存,是現場企業關注的另一個問題。
陳金合先生在交流中指出,運輸環節的限量安排與倉儲管理需要分別考慮。單個包裝容量較小,也需要結合集中存放數量和場所條件評估實際儲存風險。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對專用儲存場所及儲存方式、方法、數量提出要求,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是否適用某項運輸豁免,不能單獨決定倉庫應採取何種管理措施。
因此,涉及小包裝產品集中儲存時,企業應準備產品危險性分類、單件包裝規格、最大庫存量、儲存佈局及禁忌物資訊,並結合實際場景核對要求。對於不同SKU集中存放的倉庫,還應關注整體庫存及配存關係,避免只按單瓶、單罐容量判斷。
五、海關對目錄歸屬存在疑問,如何準備有依據的說明?
現場有企業提出,進口混合物涉及70%規則,但對目錄歸屬的理解存在差異,並被要求在SDS中注明「不在目錄內」,應如何處理?
這類問題需要先明確分歧發生在哪一步:是產品名稱與條目對應關係、組分及濃度計算、危險性分類,還是申報資料中的產品資訊不一致。
中國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規定了目錄內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檢驗及相關材料要求;2023年第29號公告進一步要求進口收貨人或代理人如實填報貨物屬性、危險類別等資訊,並按申報貨物項上傳材料。
瑞歐科技建議圍繞具體產品整理一份判斷說明,包含目錄核查結果、組分及含量依據、相關分類或鑒定資料,以及這些資料與實際進口貨物的對應關係。
SDS中的法規資訊應具有可追溯依據。若需要補充或修改「是否列入目錄」的表述,應先釐清判斷依據,再同步核對SDS、標籤和申報資訊,避免為解決單次溝通問題而產生新的文件矛盾。
六、「一書一簽」需要與登記、台賬和現場管理保持一致
在陳金合先生介紹的檢查內容中,危險化學品普查、管理檔案、登記及「一書一簽」的規範使用相互關聯。文件是否存在只是檢查的一部分,危險資訊能否傳遞到銷售、儲存和使用環節,同樣需要落實。
中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要求生產、進口企業提供與產品相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中文SDS和中文安全標籤。陳金合還在分享中強調了銷售環節向購買方提供SDS,以及使用單位向從業人員提供安全資訊和開展培訓的要求。
企業可以圍繞同一產品建立以下核查關係:

這張表是瑞歐科技結合上述要求整理的實務核查建議。企業發生配方、原料或用途等變化時,可據此識別需要重新評估和同步更新的資料,減少各部門分別維護文件造成的資訊脫節。
瑞歐科技:從產品判斷到資料準備,支援混合物合規管理
混合物合規工作的起點,是建立能夠支撐判斷的產品資訊,並將判斷結果落實到登記、許可及危害資訊傳遞中。
瑞歐科技可結合產品組成、現有資料和企業業務場景,提供相關資料審核、危險化學品登記支援、中國SDS及GHS標籤編制與更新,以及適用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支援。
如企業正在開展新產品生產、進口、分裝銷售或現有產品合規排查,可準備產品配方、現有SDS、分類或鑒定資料,以及實際作業和儲存情況,歡迎聯繫瑞歐科技,進一步明確資料缺口與後續工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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