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危險化學品經營授權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無證經營最高可罰50萬人民幣

中國危險化學品
2026年10月2日

近日,中國應急管理部發布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 2026 年 10 月 22 日。本次修訂旨在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的要求,強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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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與修訂必要性

現行《危險化學品經營授權管理辦法》自2012年施行,2015年曾進行修正。

然而,隨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變化以及2026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的實施,現行辦法已無法完全滿足當前的監管需求。為解決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規範許可管理,應急管理部組織開展了本次修訂工作。

修訂稿的主要變化

修訂稿在適用範圍、許可管理層級、資訊化要求等方面進行了重要調整,具體包括:

01. 適用範圍的明確

  • 新版辦法適用範圍仍是《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列明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

  • 明確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則需遵循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 明確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適用本辦法。

02. 經營方式分類更細化

修訂稿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六種方式,包括:

  • 無儲存經營;

  • 危險化學品商店;

  • 加油站;

  • 有儲存經營(不構成重大危險源);

  • 有儲存經營(構成重大危險源);

  • 倉儲經營。

對比舊辦法,增加了危險化學品商店的經營方式,細分了有儲存經營的兩種不同經營方式。這一分類更貼合企業實際情況,有助於精准監管。

  • 危險化學品商店:零售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專門經營場所,由營業場所或與其毗鄰的備貨庫房組成。

  • 倉儲經營企業:指利用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場地,為其他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儲存、周轉等服務的企業。

03. 許可實施層級調整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的要求,修訂稿明確了市級發證機關負責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經營企業的許可審批工作,且不得下放至縣級。

04. 推進資訊化管理

增加了對無儲存經營企業的資訊化管理要求,鼓勵企業通過資訊化手段主動上報經營產品資訊。

發證機關需通過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監管系統對許可證進行統一編號。

05. 強化電子證照管理

修訂稿明確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統一了證照內容和格式,推動電子化管理的普及。

06. 調整准入條件

  • 經營場所要求:明確經營場所不得為居住建築。

  • 人員資質要求:所有經營企業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

  • 技術系統要求:對儲存經營企業提出更高要求,如儲存設施需建立在地方政府規劃的專用區域內,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需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 記錄保存要求:儲存劇毒化學品的經營企業需將收發記錄保存至少 3 年。

07. 審批流程優化

  • 許可時限縮短:許可決定時限由 30 日縮短至 20 個工作日。

  • 現場核查調整:僅在需要核實申請材料實質內容時才進行現場核查。

  • 變更事項範圍縮小:變更事項僅限於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及有儲存經營企業的註冊位址。

  • 延續申請簡化: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延續時可免交部分材料,但需至少每半年通過監管系統錄入實際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相關資訊。

08. 加重法律責任

  • 無證經營處罰: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罰款金額提高至10萬人民幣以上50萬人民幣以下。

  • 新增採購違法處罰:向未經許可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的,最高可罰50萬人民幣,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 偽造證照處罰: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轉讓經營許可證的罰款由10萬-20萬人民幣提高至20萬-30萬人民幣。

對產業的影響

企業合規成本增加:新增的安全條件和資訊化管理要求可能增加企業的合規成本,尤其是儲存經營企業需投入更多資源以滿足設施規劃和監測預警系統的要求。

審批效率提升:審批流程的優化和電子證照的推廣將縮短企業辦理許可證的時間,提升行政效率。

監管力度加強:資訊化管理和分類細化有助於監管部門更精准地掌握企業經營動態,提升監管效能。

企業合規建議

針對本次修訂,企業(未來)可採取以下措施以確保合規:

  • 提前評估經營條件:對照修訂徵求意見稿的要求,檢查自身是否符合新增的安全條件,尤其是儲存設施的規劃和監測系統建設。

  • 加強人員培訓:確保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具備相應資質,並定期開展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 完善資訊化管理:建立或升級資訊化系統,確保經營資料的及時上報。

  • 關注政策動態:密切關注修訂稿的最終發佈情況,及時調整經營策略。

結語與後續安排

修訂稿的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6年10月22日,企業和公眾可通過填寫《徵求意見表》回饋意見。修訂稿的最終版本預計將在綜合各方意見後發佈並實施。

此前企業諮詢較多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範圍是否進行調整,比如日用化學品和醫藥用品類的化學品,是否需要繼續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本次修訂徵求意見稿未涉及。

瑞歐科技建議企業應密切關注修訂稿的動態,提前佈局合規工作,以應對未來更嚴格的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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