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罰案例解析:涉及登記、生產/經營許可、倉儲等

中國危險化學品 危化品准入
2026年6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已於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國化學品管理法規從「條例」升級為「法律」,標誌著中國危化品監管正式邁入全覆蓋 、嚴監管的新階段。

當前,危化品領域的高頻違法行為主要集中在以下五類:

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

未按規定申請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將危險化學品儲存項目發包給不具備條件或資質的單位

對企業而言,這些問題往往並非「純手續瑕疵」,而是直接關聯經營資質、倉儲條件 和安全管理責任的核心合規事項。為幫助企業主動識別風險、提升合規能力,瑞歐科技系統彙整了危化品合規中的高頻違規類型及典型處罰案例,供參考借鑒。

進口中國危險化學品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根據中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中國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依據罰則,不辦理登記的,可以處相應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5年1月14日,金山區應急管理局對一家貿易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進口化學品「脫模劑」。依據企業提供的SDS(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該產品屬於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應當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經調查,該企業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依據罰則條款,並結合《上海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5年3月4日,金山區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2024年8月,北京市大興區應急管理局接到市應急管理局線索並查實,大興區某國際貿易公司進口的一款足部角質軟化液商品,其主要成分為異丙醇,此商品的危害特性符合危險化學品目錄確定原則。

該企業進口的此商品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執法部門依法對該單位作出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瑞歐提示

不少企業仍存在一個常見誤區:認為只有「生產企業」才需要辦理危化品登記。但從法規表述看,登記義務主體明確包括生產企業和進口企業。

同時,是否屬於危險化學品,並不只看產品名稱是否「像危化品」,也不能僅憑用途判斷。若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及其實施指南、結合SDS和危險特性分類結果,產品分類落入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就會觸發登記義務。

✅ 企業應對策略:

先判定,再進口:對擬進口產品,結合《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及SDS開展屬性識別。

關注「確定原則」情形:對於混合物或危險特性不明確產品,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鑒定分類。

建立進口前合規審核清單:將危化品登記納入採購、法務、EHS、供應鏈聯合審核流程。

動態維護登記資訊:若發現產品存在新的危險特性,應及時辦理登記內容變更。

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法》,中國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和違法所得。

▍典型案例

2025年8月13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後,對嘉定區一處倉庫開展「觸發式」執法檢查。現場發現,某企業在普通倉庫記憶體放有1.6噸各類化學品。經抽樣檢測鑒定,上述化學品均屬於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的危險化學品。

經進一步調查,該企業接受其他公司委託,在上述場所存放危險化學品並收取存儲費用。監管部門認定,該行為已構成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活動,但該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倉儲經營)。同時,現場還存在貨物佔用、封堵出口和疏散通道的問題。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25年11月6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12萬元,並沒收違法所得5.9萬元的行政處罰。

▍瑞歐提示

該案例釋放出一個非常清晰的執法口徑:「代存+收費」並不只是普通倉儲服務,可能被認定為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

也就是說,企業即使沒有直接買賣危化品,只要為他人提供危化品儲存並收取費用,也可能落入「經營(倉儲經營)」監管範圍。

此外,部分企業雖然持有「不帶儲存設施經營」許可證,但若實際開展帶儲存的經營活動,仍可能被認定為超許可範圍經營,實質上仍面臨無證經營風險。

✅ 企業應對策略:

核對經營方式與實際業務是否一致:票據貿易、帶儲存經營、倉儲經營的監管要求不同。

不要將「代存」視為普通物流服務:只要涉及危化品儲存收費,就應評估是否觸發倉儲經營許可。

倉庫投入使用前先核資質:包括場所條件、許可範圍、消防和應急管理要求。

同步排查附隨安全問題:如疏散通道、出口暢通、分區堆放等,避免一案多罰。

將危險化學品儲存項目發包給不具備條件或者資質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依據條款,可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可並處罰款。

▍典型案例

在對前述嘉定區一處倉庫無證倉儲經營案件的危險化學品來源進行追溯調查後,執法部門發現,相關危險化學品儲存專案系由上海另一家科技企業發包給不具備條件和資質的單位實施。

監管部門認定,該企業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專案交由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接,2025年11月6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1.2萬元。

▍瑞歐提示

危化品合規中,「委外不免責」 是企業必須建立的底線意識。將倉儲、分裝、裝卸或其他相關專案外包,並不意味著責任一併轉移。若承包方不具備相應條件或資質,發包方同樣會被追責。

✅ 企業應對策略:

建立承包商准入制度:重點審核許可、倉儲條件、人員能力、應急管理能力。

保留盡調記錄:包括許可證照、場地材料、安全評價、現場審核記錄等。

在合同中明確安全責任邊界:但要注意,合同約定不能替代法定責任。

開展定期複核:承包商資質和現場條件並非「一次審核、長期有效」。

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典型案例

2025年6月10日,寶山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公安移送線索,對一家企業開展「觸發式」執法檢查。 現場發現,該企業在普通庫房記憶體放了多種化學品,包括泡沫專用膠水、特效萬能膠、酒精、固化劑等。

依據企業提供的SDS,上述物品均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屬於危險化學品,但涉案場所並非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監管部門認定,該企業存在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違法行為。

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應條款,2025年7月18日,寶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瑞歐提示

「數量不大」、「臨時堆放」、「只是放在普通庫房裡」等,並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只要物質屬於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就應符合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等法規要求。

實踐中,企業容易忽視兩類高風險情形:

  • 按普通原料管理實際為危化品;

  • 研發、試製、輔料、膠黏劑、酒精類產品被放入普通庫房暫存。

✅ 企業應對策略:

先識別物質危害分類屬性,再決定倉儲方式:不能僅憑名稱或用途判斷。

全面盤點庫房物料:重點排查酒精、膠粘劑、固化劑、清洗劑、脫模劑等。

明確專倉邊界:普通倉、成品倉、原料倉不得混同替代危化品專倉。

落實專人管理和台賬制度:包括入庫、出庫、庫存、分區、相容性管理。

未按規定申請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註冊位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講處以相應的罰款。

▍典型案例

2025年9月28日,金山區應急管理局對一家新材料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發現其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資訊與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資訊不一致。

經調查,該企業已於2024年11月13日變更法定代表人,但未按規定申請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中的主要負責人資訊。 2025年11月25日,金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款0.2萬元的行政處罰。

▍瑞歐提示

許可證變更類問題,看似處罰金額相對較低,但本質上反映的是許可資訊失真與持續合規管理薄弱。 一旦企業在年審、抽查、事故調查或上下游審查中暴露資訊不一致問題,往往會引發更大範圍的合規核查。

✅ 企業應對策略:

證照聯動管理:營業執照、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內部授權檔同步更新。

設置變更提醒機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註冊地址、儲存設施變化后立即觸發合規審查。

建立20個工作日倒排機制:避免因內部審批拖延導致超期。

保留變更申請與提交記錄:便於後續接受監管核查。

結語

從以上典型案例看,危險化學品監管重點已進一步聚焦到登記、許可、倉儲、委外管理和證照變更等基礎但關鍵的合規環節。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監管並不只關注「有沒有事故」 而是更加重視有沒有觸碰准入紅線、倉儲紅線和管理紅線。

對企業而言,建議儘快圍繞以下三方面開展自查:

  • 登記合規:進口或生產的產品是否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 許可合規:實際經營模式是否與許可證載明內容一致;

  • 倉儲合規:危險化學品是否進入專用倉庫,委外倉儲物件是否具備相應條件和資質。

如果企業能夠把上述環節前移到採購、進口、倉儲和委外決策之前,很多處罰風險其實可以在業務啟動前就被識別並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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