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歐盟委員會正式發布了兩份關於《歐盟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PPWR)的關鍵文件:實施指南草案與常見問題及解釋(FAQs)。作為歐盟循環經濟體系的核心支柱,PPWR 取代了沿用近30年的舊版包裝指令(94/62/EC),構建了一個覆蓋所有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的統一監管框架。

該法規已於2025年2月11日正式生效,並將於2026年8月12日起全面實施(特定條款除外)。本次發布的實施指南詳盡闡釋了33個具體議題,實質上構成了 PPWR 落地的實務「操作手冊」。核心要點盤點如下:
關鍵定義
該指南在定義層面進行了深度細化,重點釐清了一系列基礎但易混淆的關鍵概念,具體包括:
包裝與非包裝的界定標準
指南首先釐清了包裝的判斷標準:即是否用於裝載、保護、運輸或展示產品,且不屬於產品本身組成部分。

明確不屬於包裝的典型案例:輸液袋、注射器(屬於醫療器材零組件),空售給消費者自用的飲料杯,垃圾袋等;
明確屬於包裝的典型案例:門市現場灌裝後銷售的飲料杯(附屬包裝)、服裝防塵袋(用於運輸展示)、僅用於銷售運輸環節的花盆。
三大關鍵主體的定義與職責區分
指南對製造商(Manufacturer)、生產商(Producer)和進口商(Importer)進行了明確的法律界定與職責劃分:

PFAS限制
指南明確,自2026年8月12日起,所有新投放歐盟市場的食品接觸包裝必須符合相關 PFAS 限值。
庫存規定:不設庫存消耗過渡期。該日期後,不合規的包裝不得再投放市場(但此前已合法在架銷售的產品可繼續賣完)。
檢測實務建議:歐盟推薦採用「分步測試法」。
先檢測總氟(TF)。
若總氟超過閾值,再分析有機氟含量。
若總氟或有機氟含量低於50mg/kg (0.005%),則視為符合 PFAS 限制要求。
可回收性
PPWR明確提出為回收而設計(Design for Recycling)的原則。法規要求,自2026年8月12日起,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的包裝必須具備可回收性,並在2030年和2038年分別實現更高等級的可回收性能目標。
需要注意的是,關於「為回收而設計」的具體技術標準,將於2030年1月1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後24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正式適用。
在此之前,企業可暫參考舊指令的協調標準EN 13430:2004證明產品合規。
再生材料含量要求
針對PPWR關於塑料包裝中再生材料使用的規定,指南進一步明確了可直接適用的豁免條款,具體包括:
接觸敏感型食品塑料包裝:當使用再生材料可能威脅人體健康時,可獲得豁免;
微量塑膠部件:占整個包裝單元總重量少於5%的塑膠部件。
此外,歐盟委員會將在2028年1月1日前對豁免範圍進行進一步評估。
包裝減量要求
指南明確了包裝最小化要求將於203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現有的協調標準EN 13428:2004將持續有效至2029年底,此後將全面執行新標準。指南特彆強調,「行銷需求」等商業理由將不再被接受為豁免依據。
針對組合包裝、運輸包裝及電商包裝,PPWR提出了空置率控制要求,原則上不得超過50%。 具體的計算方法將由歐盟委員會在2028年2月12日前通過實施法案予以確定。
對於銷售包裝,雖未設定固定的百分比閾值,但必須嚴格遵循最小化原則進行設計,並能夠提供相應的技術證明。
此外,針對可重複使用包裝,指南明確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於法規生效前(即2025年2月11日前)已投放市場的既有產品,不作追溯要求。同時,相關標籤義務也設置了過渡期,為企業預留了充足的調整空間。
補充說明
此外,指南還對可堆肥包裝、包裝禁令及重複使用體系等關鍵領域作出了補充說明,具體包括:
可堆肥包裝的成員國自主權:針對茶包、咖啡包和輕質塑膠袋等特定包裝,是否強制要求其具備可堆肥屬性,將由各成員國在2026年8月12日前自主決定。
塑膠禁令的適用範圍:PPWR附錄V規定的塑膠禁令以「5%塑膠含量」為界定標準。含量低於5%的包裝不在適用範圍之內,而複合包裝(包括塑膠含量在5%及以上的紙基包裝)則必須遵守禁令規定。
循環利用體系的完善:指南對統一標籤和押金返還制度(DRS)等措施作了進一步說明,旨在推動建立更加完善的包裝迴圈利用體系。
後續行動與企業關注要點
指南後續將陸續翻譯為各歐盟官方語言並正式發佈,FAQ也會根據實際執行情況持續更新。未來兩到三年,歐盟委員會將陸續出臺配套的執行法規、授權法規及相關標準化要求,進一步細化PPWR的落地細則。
企業應提前研判這些變化,系統評估包裝合規風險,及時調整生產與供應鏈策略。瑞歐將持續追蹤歐盟PPWR的最新動態,為企業提供專業解讀與技術合規支援,協助企業平穩應對法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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