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AS及含PFAS產品出口美國,新增一項通報義務!提醒企業務必關注

2023年10月26日

終於,經過兩年多的討論,美國環保署(EPA,美國聯邦機構)於近日正式發佈了「PFAS通報最終規則」。

該規則類似於化學品資料包告(CDR),旨在幫助EPA收集目前美國境內的PFAS來源、數量、暴露和危害情況,以便制定後續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法規。據悉,該規則將於「2023年11月1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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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US EPA

PFAS最終規則要求

該規則要求,自2011年以來,任何一年生產或者進口PFAS或含PFAS物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在規則生效後18-24個月內,需向EPA提供有關其用途、產量、處置、暴露和危害的資訊。

此外,有商業目的的PFAS雜質和副產物同樣適用於通報義務。

而作為農藥、食品、食品添加劑、藥品、化妝品或醫療器械使用的PFAS物質,則可豁免此通報義務。

具體涉及哪些PFAS物質

PFAS物質是一類具有特定結構定義的化學物質,雖然EPA將在 CompTox Chemicals Dashboard 提供一個需履行通報義務的PFAS清單,但該清單並不詳盡。

滿足以下任意一種結構的化合物,即需要履行PFAS通報的義務:

  • R-(CF2)-CF(R’)R",其中CF2和CF都是飽和碳;

  • R–CF2OCF2-R’,其中R和R’可以是F、O或飽和碳;

  • CF3C(CF3)R’R",其中R’和R"可以是F或飽和碳。

根據美國有毒物質控制法案(TSCA) 第15節和16節,未能根據規則要求提交資訊,將屬於「違法行為」,需承擔民事處罰,並可能受到刑事起訴。

對此,瑞歐建議「自2011年以來有輸美貿易活動的企業」,主動追溯化學品或物品的貿易記錄,確認產品中是否有符合結構定義的PFAS物質,並及時完成通報義務,避免不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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