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化學物質聚合物登記申請材料要求:中國生態環境部最新明確6項要點

中國新化學物質
2026年8月26日

2026年8月21日,中國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發佈《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常見問答系列十二》,進一步明確當前「登記申請」路徑下聚合物申報材料的準備要求。

本次問答集中說明了聚合物化學名稱、單體和反應體、分子量分佈、排除情形、陽離子聚合物以及降解或穩定性等六方面要求。

對正在準備中國新化學物質登記的聚合物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及其供應鏈合作方而言,申報重點不只是完成線上表單,而是確保物質身份、合成資訊、分子量證據、用途場景與適用條件判斷相互一致。

當前為什麼要辦理中國「新化學物質登記申請」?

根據中國生態環境部發佈的《關於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6〕301號),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

原符合中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生產、進口前提交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申請表、相應情形的證明材料,以及已經掌握的環境與健康危害特性和環境風險等資訊。主管部門參照簡易登記程式和時限受理、審批。

需要注意的是,該安排屬於當前階段適用的辦理要求。後續中國生態環境部出臺新規定的,應按照新規定執行。

中國新化學物質登記申請在哪裡辦理?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申請通過網上登記系統辦理。企業可登錄中國生態環境部政務服務大廳,依次選擇:「新化學物質類」 → 「13002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審批事項」 → 「事項申報」 → 「登記申請」,進入專項模組後,即可線上填寫申請資訊並提交相關材料。

聚合物登記申請材料的6項要求

1. 中英文化學名稱應規範且保持一致

聚合物的中文化學名稱應符合《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指南》《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命名規範》(HJ 1357—2024)中的聚合物命名規則。

英文名稱應按照國際純粹與應用化學聯合會(IUPAC)或美國化學文摘社(CAS)的規則命名,並與中文名稱所表達的物質身份保持一致。

商品名、通用名和縮寫名不能代替聚合物的規範化學名稱,但可以填入申請表的「其他名稱」欄目。

企業在準備材料時,應同步核對申請表、分析報告、研究資料及供應鏈文件中的名稱,避免同一聚合物在不同材料中出現命名範圍或反應體資訊不一致的問題。

2. 單體和反應體不能只填寫名稱中出現的物質

單體和反應體列表應覆蓋聚合物合成過程中所有參與反應的單體和反應體,包括:

  • 未直接出現在聚合物化學名稱中的單體或反應體;

  • 參與反應但未結合到最終聚合物分子結構中的反應體;

  • 其他對聚合反應過程或最終物質身份具有影響的反應物。

申請材料中應規範填寫相關物質的化學名稱和CAS號。「含量」應填寫各單體或反應體的投料重量比或重量百分比,而不是最終聚合物中的殘留含量或檢測濃度。

因此,申報資訊應與實際生產配方、投料記錄和反應工藝保持一致。

3. GPC並非唯一方式,但必須提供分子量分佈證據

辦理登記申請的聚合物,需要提供分子量分佈圖或其他能夠表徵聚合物分子量及其分佈的結果。

凝膠滲透色譜法(GPC)是常用的表徵方式,但並不是唯一可接受的方法。對於不能開展GPC測試的聚合物,可以提交其他能夠合理表徵其分子量和分佈情況的結果。

如果由於聚合物自身性質無法通過試驗測定分子量分佈,企業可以結合反應機理、投料比例、典型結構和聚合過程,對最終產物的分子量進行合理估算,但應同時提交完整的計算或估算過程。

企業不宜僅提交一個數均分子量結論,而沒有相應圖譜、測試方法、原始結果或估算依據。

4. 「不屬於排除情形」需要客觀證據

關於聚合物不屬於相關排除情形的說明,應基於以下一種或多種客觀資料編制:

  • 聚合物分子結構;

  • 用途及具體應用場景;

  • 理化性質或其他測試資料;

  • 研究報告和公開文獻;

  • 聚合物在預期使用條件下的行為分析。

僅使用「該物質不屬於陽離子聚合物」或「該物質不屬於降解或不穩定聚合物」等結論性描述,通常不足以構成完整的證明材料。

建議企業圍繞具體排除情形分別建立「判斷結論—判斷依據—支持材料」的證據鏈。

5. 陽離子聚合物應重點核對FGEW等條

陽離子型聚合物,或者預計在自然水環境中可能轉變為陽離子型聚合物的物質,原則上應辦理常規登記或簡易登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當前的登記申請:

1. 聚合物為固體,既不溶于水也不分散于水中,並且只在固相狀態下使用;

2. 屬於低陽離子密度的陽離子聚合物,即陽離子官能團當量FGEW不低於5000道爾頓。

對於第一種情形,可結合聚合物性狀、水溶解性、水中分散性和實際使用方式進行說明。

對於第二種情形,可根據聚合物典型結構計算FGEW。FGEW是指含有一個陽離子官能團的聚合物分子量,或數均分子量與聚合物分子結構中陽離子官能團數量的比值。

企業應在申請前確認計算所採用的典型結構、分子量資料和官能團數量是否具有充分依據,不能僅在申請表中填寫計算結論。

6. 降解或穩定性分析應結合實際暴露場景

聚合物降解或穩定性的說明材料,應結合聚合物分子結構、用途、應用場景和使用方式,分析相關因素下可能發生的環境暴露。

根據聚合物性質,企業可能需要考慮水解、氧化、光照、溫度、pH、生物作用或機械作用等因素,並提交相關條件下的降解或穩定性測試資料、研究報告或其他技術資料。

材料的重點不是簡單聲明聚合物「穩定」,而是說明在預期使用及環境暴露條件下,哪些因素可能影響其穩定性,以及現有證據如何支持最終判斷。

企業申報新化學物質登記前建議完成哪些核對?

在進入系統填報前,建議企業至少完成以下工作:

  1. 透過全球各國化學物質名錄查詢服務或官方管道,確認聚合物是否已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IECSC);

  2. 結合年生產量或進口量、單體和反應體情況、低關注聚合物條件及排除情形,判斷適用的登記路徑;

  3. 核對當前系統要求下的申請主體、資料分工及協力廠商填報安排;

  4. 確保中英文名稱、CAS號、結構資訊、單體和反應體列表及投料比例相互一致;

  5. 準備GPC結果、其他分子量分佈表徵資料,或具有完整過程的合理估算;

  6. 針對排除情形、陽離子特徵、FGEW及降解或穩定性建立客觀證據鏈;

  7. 提前協調研發、生產、採購、進口商及上游供應商,確認商業秘密資訊的傳遞和保護方式;

  8. 確保申請用途、實際使用場景和環境暴露分析保持一致。

瑞歐科技提醒:原備案路徑下的即時回執、歷史清單補正方式及辦理週期等經驗,不應直接套用於當前登記申請專案。登記申請提交後仍需經過受理和審批,企業應為技術資料準備及可能發生的補正預留時間。

瑞歐科技如何支持聚合物登記申請?

瑞歐科技可根據聚合物身份、年生產量或進口量、單體和反應體組成、分子量資訊、用途及供應鏈角色,協助企業開展:

  • IECSC查新及登記義務判斷;

  • 聚合物登記路徑和適用條件評估;

  • 單體、新物質反應體及2%規則核對;

  • 低關注聚合物及排除情形分析;

  • GPC和分子量分佈材料審核;

  • 陽離子聚合物FGEW計算及證據評估;

  • 降解或穩定性材料差距分析;

  • 申請材料編制、系統提交及補正應對;

  • 申請主體、協力廠商填報及商業秘密保護方案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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