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中國新化學物質登記辦法修訂解讀:企業合規要點與常見問題解答

中國新化學物質
2026年7月1日

2026年6月,中國生態環境部發佈《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標誌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制度正從現行12號令框架加速銜接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對於塗料、膠黏劑、電子電氣、日化、食品、化妝品等相關企業而言,合規重點不再只是「是否要登記」,還包括:如何判斷物質是否屬於新化學物質、由誰作為申請人、現有備案如何銜接、供應鏈如何傳遞登記資訊,以及如何避免生產或進口活動中斷。

本文基於瑞歐科技「中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從』部門規章『到』法典』的合規升級「線上研討會FAQ,篩選並整理出企業普遍關注的問題,供企業開展物質排查、登記路徑判斷和供應鏈合規管理時參考。

⚡瑞歐溫馨提示:本文基於修訂徵求意見稿及會後問答整理,正式合規要求應以主管部門最終發佈文本及配套指南為準。

新化學物質登記適用範圍與名錄狀態判斷

Q1:哪些物質需要關注中國新化學物質登記?

企業首先應判斷相關化學物質是否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IECSC)。通常未列入IECSC的化學物質,應作為新化學物質進行合規評估;如果物質已列入IECSC,但屬於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物質,且企業擬用於允許用途以外的用途,也需要關注新用途相關登記要求。

因此,企業不能只根據CAS號是否列入IECSC來判斷物質是否需要進行新化學物質登記,還應進一步核查物質名稱、用途限制、新用途管理要求以及是否存在保密名錄情況。

Q2:如果CAS號在IECSC公開名錄中查不到,是否一定就是新化學物質?

不一定。CAS號在公開名錄中查不到,可能存在以下情況:第一,物質可能收錄在IECSC保密部分,需要通過正式查詢確認;第二,部分物質可能以中文名稱、英文名稱或其他標識方式列入名錄,而非僅通過CAS號體現。

建議企業在開展登記前,先進行專業的IECSC查新和物質同一性判斷,避免因檢索方式不充分導致誤判。

Q3:物質已經列入IECSC,是否就一定沒有登記義務?

不一定。對於已經列入IECSC且沒有新用途環境管理要求的物質,通常可按照現有化學物質管理。

但如果該物質在名錄中被列為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物質,企業還需要核查自身用途是否屬於名錄允許用途。

如果企業擬開展的用途不屬於允許用途範圍,則仍可能需要按照新用途相關要求辦理登記。對於下游使用方而言,也應要求供應商明確該物質的名錄狀態、允許用途及登記資訊。

Q4:進口化妝品、食品等成品中含有新化學物質,是否也要關注該法規?

需要關注。現行12號令中對醫藥、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飼料添加劑、肥料等產品設有不適用範圍,但修訂徵求意見稿中相關表述已有明顯調整。

對於此前認為「不適用」的產品類別,企業需要重新評估成品或原料中是否含有未列入IECSC的新化學物質。

在一般貿易進口場景下,境內直接進口商應重點評估相關成分是否存在新化學物質登記義務。對於境內採購原料進行加工使用的企業,應要求上游供應商確認其是否已完成相應登記,避免採購和使用無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

新化學物質登記申請主體與供應鏈責任

Q5:12號令新規下,境外生產商還能作為申請人嗎?

根據修訂徵求意見稿的思路,申請人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並從事新化學物質生產或進口的企業事業單位。

也就是說,對於新化學物質的進口活動,境內直接進口商將成為登記申請的核心主體。

境外生產商如果涉及商業秘密保護需求,可透過第三方方式向主管部門提供物質標識、組成等保密資訊,配合境內進口商完成登記。對於跨國供應鏈而言,建議提前確認境內進口商、境外製造商、貿易商和下游客戶之間的數據分工與保密安排。

Q6:已有其他企業完成登記,我司是否可以直接生產或進口同一新化學物質?

不可以。新化學物質登記證不能被未登記企業直接借用。對於未列入IECSC的新化學物質,每個生產者或進口者都應根據自身活動類型、登記量、用途和供應鏈安排完成相應登記後,方可開展生產或進口活動。

如果企業只是下游加工使用方,不直接生產或進口該新化學物質,則通常不需要以生產者或進口者身份辦理登記,但應確保採購來源已經完成登記,並履行使用方的相關義務。

Q7:下游加工使用方應如何規避使用風險?

下游加工使用方應重點關注三件事:

  • 第一,要求上游供應商提供該新化學物質已完成登記的證明資訊;

  • 第二,核查自身用途是否在登記證載明用途、用量或污染風險控制措施允許範圍內;

  • 第三,建立內部活動記錄,保存採購、使用、用途、數量及供應商資訊。

如果企業使用的新物質在生產過程中被完全消耗,企業是最終加工使用方,無資訊傳遞義務;如果企業生產的產品中仍含有該新物質,則還需要繼續向下游加工使用方傳遞相關登記資訊。

新化學物質登記類型、噸位與聚合物特殊情形

Q8:年進口或生產量低於1噸,是否可以豁免登記?

新化學物質能否豁免登記不是根據物質的活動量來判定的,而是應判定該物質是否屬於法規規定的不適用或豁免情形。

也就是說,除非屬於法規明確規定的不適用或豁免的情形,否則無論活動量多少都需要履行相應登記義務。企業應根據物質名錄狀態、用途、年活動量和產品形態綜合判斷。

值得關注的是,修訂徵求意見稿將登記類型劃分為常規登記和簡易登記:年生產量或進口量 1 噸及以上的,應申請常規登記;年生產量或進口量不足1噸的,應申請簡易登記。

Q9:低關注聚合物、2%聚合物是否還需要登記?

需要關注,但資料要求可能與一般物質不同。修訂徵求意見稿中,低關注聚合物以及新化學物質單體或反應體含量不超過 2% 的聚合物,仍需要結合具體情形辦理登記,但可免於提交部分測試資料和風險評估材料,同時需提交符合相應情形的證明材料。

企業在判斷聚合物路徑時,不能僅憑「聚合物」身份直接認定為低風險或可豁免,而應結合單體/反應體組成、數均分子量、低聚體比例、官能團、是否符合低關注聚合物條件等進行專業判定。

Q10:聚合物登記後能否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

不一定。根據修訂徵求意見稿,取得常規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可列入IECSC,但部分情形不列入名錄,例如全國累加年生產量和進口量不足 10 噸、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免於提交部分核心資料,或登記證被撤回、撤銷等。

因此,如果聚合物按照低關注聚合物或 2% 聚合物等資料減免路徑完成登記,未來未必能夠列入IECSC。若企業有長期穩定供應、擴大用途或推動名錄列入的商業目標,應在登記路徑設計階段就評估測試數據、登記類型和長期合規策略。

存量備案、既有登記與過渡期銜接

Q11:已經完成12號令備案的物質,後續還有效嗎?

根據修訂徵求意見稿的過渡安排,現行12號令下已辦理備案的,備案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前按照新辦法相關規定申請取得登記證。

企業如果希望在過渡期後繼續生產或進口相關物質,應提前準備重新登記,避免原備案失效後出現業務中斷。

對於現行由境外出口商作為備案申請人的情形,後續重新登記時還需重點關注申請主體調整問題,即由境內直接進口商承擔申請責任。

Q12:如果目前備案物質還沒有實際開展業務,可以等以後有業務再登記嗎?

可以根據商業計劃安排,但需注意原備案的過渡期限。如果企業在過渡期結束前沒有實際生產或進口活動,可以在後續正式開展活動前再按新規完成登記。

但從實務角度看,登記需要時間,包括物質查新、申請主體確認、資料準備、CBI安排、系統提交、技術評審和補正等環節。對於預計短期內有訂單、進口或投產安排的企業,不建議等到業務啟動前才開始準備。

Q13:7號令下取得的登記證是否繼續有效?

修訂徵求意見稿提出,根據原中國環境保護部令第 7 號和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已取得登記證的,相關登記證在新辦法施行後繼續有效;但登記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的,應按照新辦法相關規定重新申請取得登記證。

需要注意的是,7號令下的科研備案不屬於登記證類型,其後續銜接仍需關注正式文本和配套指南。對於科學研究、檢驗、檢測、計量、監測等技術服務用途的化學物質,企業也應根據後續指南進一步確認適用邊界。

Q14:現行備案平移或重新登記後,資料要求會增加嗎?

對一般物質備案和聚合物備案而言,修訂方向整體體現為登記類型和審批程序的調整。但企業仍需關注兩類變化:

  • 一是備案轉為登記後,將進入行政審批程式,整體週期可能較備案更長;

  • 二是如果企業申請商業秘密保護,預計需要提交商業秘密保護必要性說明材料,對資料準備提出更高要求。

對於存在CBI需求的企業,建議提前整理物質標識、組成資訊、供應鏈授權關係和保密邊界,避免因資料不足影響登記進度。

新化學物質登記後義務與資訊傳遞

Q15:資訊傳遞是否只需要在SDS中寫登記證號?

不止。根據修訂徵求意見稿,生產、進口、使用新化學物質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在銷售、委託等合同中向下游用戶傳遞登記證上載明的相關資訊,包括登記證號、登記用途等污染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環境管理要求。

因此,僅在SDS中填寫登記證號,或僅傳遞登記證號本身,都可能無法滿足新規下的資訊傳遞要求。企業應同步完善合同條款、供應商聲明、客戶通知和內部合規記錄。

Q16:登記後還需要做哪些後續合規管理?

登記不是終點。企業取得登記證後,還需要持續履行登記後義務,包括:

  • 按登記證要求落實污染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

  • 建立新化學物質活動情況記錄制度;

  • 記錄啟用時間、數量、用途及風險控制措施落實情況;

  • 按要求上傳上一年度活動記錄;

  • 常規登記證持有人還應關注首次活動報告、資訊公開及後續監督抽查要求。

對於進口商、生產商和下游使用方而言,建議建立可追溯的供應鏈資訊傳遞和年度記錄機制,以應對後續監管檢查。

企業應對建議

Q17:企業現在應優先做哪些準備?

瑞歐科技建議企業儘快開展以下工作:

  • 建立物質清單:整理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的化學物質,包括成品中有意釋放或實質存在的新化學物質成分。

  • 開展IECSC查新:核查CAS號、名稱、結構、用途及是否涉及保密名錄或新用途環境管理。

  • 確認申請主體:明確境內生產商、境內直接進口商、境外製造商及貿易商之間的責任分工。

  • 評估登記路徑:根據年生產量/進口量、用途、聚合物屬性、低關注聚合物條件、2% 規則等判斷常規登記或簡易登記路徑。

  • 制定過渡計劃:對已備案物質、7 號令登記證、現有簡易登記或聚合物備案逐項評估是否需要重新登記或變更。

  • 整理CBI需求:提前準備商業秘密保護必要性說明和第三方資料提交安排。

  • 完善登記後體系:更新合同資訊傳遞條款、供應商管理流程、年度活動記錄和客戶通知機制。

Q18:瑞歐科技可提供哪些支援?

瑞歐科技長期為企業提供中國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登記後合規服務,可協助企業完成:

  • 新化學物質IECSC查新與合規判定;

  • 新用途環境管理判別;

  • 常規登記、簡易登記路徑評估;

  • 低關注聚合物、2%聚合物及PLC判定;

  • 存量備案轉登記銜接方案;

  • 境內進口商與境外供應商數據協同;

  • CBI申請與第三方資料提交;

  • 測試數據缺口分析與測試方案設計;

  • 登記申請材料編製、提交與技術評審溝通;

  • 登記後義務管理,包括資訊傳遞、活動記錄、年度報告和供應鏈合規體系建設。

如果您的企業正在生產、進口或使用可能涉及新化學物質的原料、成品或聚合物,建議儘快開展物質篩查與登記路徑評估,避免在新規銜接期出現進口、生產或銷售中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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