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新發布對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裝相關要求地修訂草案(附解讀)

2024年12月2日

日本《食品衛生法》是對食品接觸材料監管的基礎框架法規。為了配合該法規的實施,厚生勞動省頒布了《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的規範標準》,其中”第三章 器具、容器和包裝”對食品接觸材料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和管理,包括通用要求、實驗方法和試劑、材料規格、製造等,其原有的結構如下圖所示。

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的規範標準

2024年11月8日,日本發布了《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的規範標準》的修訂草案並公開徵求意見,該草案主要對B、C、D、E部分進行修訂,包括測試用食品模擬液、測試方法以及材料規格等多方面內容。

修訂內容簡介

B和C部分的修訂

首先,修訂中變動較為明顯的是對蒸發殘留實驗以及萃取或溶出實驗中食品類別的劃分和對應模擬液的調整,調整後的食品類型描述見下表。

器具、容器和包裝(擬接觸)食品類別食品模擬液
油脂、脂肪性食物和奶油(簡稱油脂類)正庚烷
酒類、牛奶、特質牛奶、殺菌山羊奶、成分調節牛奶、低脂牛奶、脫脂牛奶、加工牛奶、調製液態乳、發酵乳、乳酸菌飲料、乳飲料和調製奶粉(簡稱酒類食品)20%乙醇
除上述油脂類和酒類以外的食品
酸性食品4%乙酸
除上述類別的食品

並增設了以材料類型(玻璃等、合成樹脂、橡膠以及金屬罐)為劃分的溶出實驗具體操作。

其次,對實驗方法部分做了比較大的調整。如修訂了高錳酸鉀消耗量、重金屬測試等方法中的細節描述;新增氯仿可溶物提取測試、總萃取測試、甲醛測試方法等,刪除了材料強度相關的測試方法等。

對C部分實驗所使用的試劑和配置溶液進行了全面修訂,進一步提高與測試內容的匹配協調。

D部分的修訂

按照容器或包裝的容量,分別對玻璃、陶瓷以及搪瓷的鉛和鎘溶出規格做出結構性調整,包括對不同材質做出了一些特別的規定。此外,還分別對不同材質做出了一些特別的規定。

這裡以玻璃容器為例,增加了部接觸液體或填充液體時高度小於2.5cm的玻璃製品的鉛和鎘的限量分別為0.7????g/cm²和8????g/cm²;同時,增加重複收集和使用除原料果之外的軟飲料和牛奶的玻璃容器和包裝須是透明的要求,等等(將原來E部分的要求移動到這部分來)。

對於不同材質的合成樹脂要求中,在原有樹脂通用性規定鉛、鎘和高錳酸鉀消耗量三項指標基礎上,增加了總溶出物項目;而高錳酸鉀消耗量指標,則是從結構上被調整到不同類型的樹脂類別下分別進行規定。同時,刪除該部分各項指標下關於具體實驗操作的描述,將其移入B部分的方法描述中。

E部分的修訂

刪除了高溫高壓滅菌食品(罐裝或瓶裝食品除外)的容器包裝中規定的強度實驗要求以及自動食品販賣機的相關規定;將軟飲料的容器包裝規格以及乳製品容器包裝的要求移動到D部分中,作為材料規格的要求進行監管;將乳製品容器包裝測試所設定的模擬液要求歸入B部分並做出了調整。

以上述修訂內容的正式版本告示預計將於2025年年中公布。

企業合規建議

隨著食品接觸用合成樹脂正面清單的過渡期即將結束,2025年6月將迎來正式實施。

為此,瑞歐科技建議。出口日本市場的企業及時關注法規的修訂動態,並了解不同材質檢測項目的變化以及實驗方法的最新要求,提前做好合規管理工作,以確保順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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