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4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布了《2024年排放差距報告》。報告指出,各國必須在下一輪國家自主貢獻(NDC)中共同承諾,到2030年將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減少42%,到2035年減少57%,並迅速採取行動來支持這一目標,否則《巴黎協定》的1.5°C目標將在幾年內化為泡影。
隨著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新高,全球氣候影響加劇,各國正在準備新版國家自主貢獻預案(NDC),並將於2025年初巴西COP(第30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召開之前提交。《2024年排放差距報告:停止空談》發現,為避免全球氣溫升幅遠超過2°C的目標,也將岌岌可危。
從技術上講,我們仍然有可能實現1.5°C的目標,透過太陽能、風力發電和森林保護等措施,有望快速實現全面減碳。要發揮這個潛力,國家自主貢獻迫切需要以下支持:
全政府部門共同推進
採取措施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同效益最大化
加強國際合作(包括改革全球金融架構)
私營部門的強力行動
至少將用於減緩氣候變遷的投資增加六倍
G20國家,特別是排放量最大的成員,需承擔重任。新版《巴黎協定》國家自主貢獻預案將於明年初在巴西COP30召開前提交,各國必須共同承諾並在2030年內實現前所未有的溫室氣體減排水準,以保障1.5°C目標的可行性。
實現1.5°C目標的最低成本路徑為:到2030年,排放量必須比2019年水準下降42%。而要實現2°C的目標,則必須下降28%。
展望2035年,排放量必須降低57%,才能將升溫控制在1.5°C以內;降低37%,才能控制在2°C以內。
由於2023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同比增長1.3%,達到57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這項任務變得更加艱鉅:到2035年,為實現1.5°C的目標,每年必須削減7.5%的排放量,而為實現2°C的目標,每年必須削減4%的排放量。
每減少一絲一毫的升溫,對挽救生命、保護經濟、避免損害、保護生物多樣性和迅速遏制過高溫度的情況都具有重要意義。
如果僅執行目前的國家自主貢獻,而沒有在新承諾中展現更高的雄心,那麼本世紀內我們面臨的最樂觀情境也將是災難性的全球暖化,升溫可能高達2.6°C。
全面實施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國家自主貢獻(後者指需要外部支持的預案)只能將2030年的預期排放量減少10%,預計將導致高達2.6°C的氣溫升幅。
實施現有的有條件的國家自主貢獻將導致溫度升幅高達2.8°C。
僅執行當前的政策則會導致高達3.1°C的氣溫升幅。
所有情況都將對人類、地球和經濟造成嚴重影響,未來必須付出高昂代價,從大氣中大規模清除二氧化碳,才能抑制遠超《巴黎協定》目標的升溫幅度。
在全面實施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國家自主貢獻的基礎上增加額外的淨零承諾,可以將全球暖化限制在1.9°C以內,但目前對於這些淨零承諾的落實仍缺乏信心。
儘管任務艱鉅,但從技術上來說,仍然有可能透過減排,最終實現1.5°C的目標。
報告顯示,2030年和2035年的排放差距可以通過每噸二氧化碳當量200美元以下的成本來彌合。
2030年的減排潛力為31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約佔2023年全球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的52%;2035年則為410億噸。
增加太陽能光伏技術和風能的部署可以在2030年實現這一總減排潛力的27%,並在2035年完成38%。
森林行動可在2030和2035年實現這一減排潛力的20%左右。
其他強力舉措包括建築、交通和工業部門的增效措施、電氣化和燃料轉換。
要發揮氣候變遷減緩行動的潛力,全球必須立即展開動員,且動員的規模和速度須達到唯有在全球衝突後才會出現的水平。
報告呼籲採取全政府部門參與的方式,重點關注能夠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同效應最大化,並將權衡取捨最小化。
同樣必要的是,在全球金融架構改革和私營部門強力行動的支持下,用於減緩行動的投資應至少增加六倍。
並非所有額外融資都是增量融資,因為無論如何我們都需要投資來滿足日益增長的能源等發展需求。
據估計,從2021年到2050年,實現淨零排放的增量投資為每年0.9至2.1萬億美元,而全球經濟和金融市場每年的價值為110萬億美元。
G20國家的行動和領導力,特別是最大的經濟體和排放國的行動與領導力,將至關重要。
2023年,G20成員(不包括非洲聯盟)的排放量佔全球總排放量的77%。
非洲聯盟加入G20後,成員數量從44個增加到99個,翻了一倍以上,但總排放量也僅上升至全球的82%,這凸顯了各國責任有所區別的必要性。
由於G20成員在實現當前的國家自主貢獻方面仍未步入正軌,排放量最大的成員需要在當前和新的承諾中大幅增加行動和雄心。
加強國際支持、增強氣候融資對於確保在G20成員和全球範圍內公平實現減緩與發展目標至關重要。
新版國家自主貢獻預案必須設計合理、具體且透明,以便達成任何新目標。
國家自主貢獻必須涵蓋《京都議定書》中列出的所有氣體,覆蓋所有部門,根據基準年份設定具體目標,並明確規定有條件和無條件的要素。
預案必須詳細說明優先考慮發展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國家計畫如何與減排目標保持一致。
預案必須透明且清楚地說明公平的努力和盡可能高的目標如何在其中得以體現,並包括詳細的實施計畫,尋求當前和2035年加快減緩行動的各種方案。
這些計畫應包括部門基準、相關的氣候變遷減緩辦法和潛力,以及審查和問責機制。對於新興市場和發展中經濟體,國家自主貢獻應詳細說明所需的實施手段,包括體制變革和政策變革,以及所需的國際支持和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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