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已於2026年進入徵收期,英國CBAM也將於2027年1月1日起實施。對於出口英國,或同時佈局英國和歐盟市場的企業,英國CBAM並不是歐盟規則的簡單複製。兩者在門檻、責任主體、繳稅方式和申報週期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
英國與歐盟CBAM有何不同?
實施範圍與門檻
徵收起點歐盟2026年1月1日起進口的貨物進入徵收期英國2027年1月1日起進口的貨物納入徵收首次實際履約歐盟2027年就2026年進口進行年度申報,並購買、清繳CBAM證書英國2028年就2027年進口提交首份申報並繳稅覆蓋行業歐盟水泥、鋼鐵、鋁、化肥、電力、氫,共6類英國鋁、水泥、化肥、氫、鋼鐵,共5類;不含電力納入門檻歐盟鋼鐵、鋁、水泥、化肥合計每年50噸;電力、氫不適用該豁免英國以5萬英鎊為最低註冊門檻,同時適用未來測試和回溯測試
申報與成本機制
法定義務主體歐盟授權CBAM申報人,包括進口商及規定情形下的間接海關代表英國進口商;稅務代理可代辦申報,但不轉移責任履約方式歐盟購買並清繳CBAM證書英國向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直接申報並繳稅價格依據歐盟掛鉤EU ETS,2026年按季度均價,2027年起按周均價英國參考UK ETS,按行業公佈季度CBAM稅率申報週期歐盟年度申報,次年9月30日前提交並清繳證書英國2027年為年度週期;2028年起轉為季度週期境外碳價處理歐盟承認第三國實際支付的碳價;需證明實際支付及返還、補償情況,符合條件時可使用年度默認碳價英國通過Carbon Price Relief申請減免;碳定價機制須符合資格條件,每項申請需取得規定的碳價核查表排放資料歐盟可使用實際值或預設值;實際排放資料須按歐盟規則核驗英國可使用實際值或預設值;實際資料及相關申請材料按英國規則準備
注:以上為制度核心差異的簡化概括,具體產品範圍和履約要求仍應結合商品編碼及最新實施規則判斷。
制度執行時間近似只差一年
歐盟CBAM已從2026年1月1日起進入徵收期。
也就是說,2026年進口到歐盟的產品已經形成CBAM財務義務;到2027年,授權CBAM申報人需要就2026年進口貨物提交年度申報,並購買、清繳相應證書。
首個申報和清繳截止日為2027年9月30日,證書銷售則自2027年2月1日起啟動。
英國CBAM從2027年1月1日起徵收。
首個核算期覆蓋2027全年,申報和繳稅截止日為2028年5月31日。
因此,從首個產生實際結算的年份看,兩套制度也基本相差一年。
門檻設計:歐盟看重量,英國看金額和時間視窗
歐盟採用年度累計重量門檻:同一進口商在一個日曆年內進口的鋼鐵、鋁、水泥和化肥合計不超過50噸,可適用小額豁免;電力和氫不適用這一50噸豁免。
英國未來測試:在任意一天,判斷未來30天內預計通過稅點的英國CBAM貨物總價值是否達到或超過5萬英鎊;達到時,註冊責任從當天開始。
英國回溯測試:在每月第一天,回看此前12個月內已通過稅點的英國CBAM貨物總價值是否達到或超過5萬英鎊;2027年首次實施時,只需回溯至2027年1月1日。
兩項測試都滿足時,以較早觸發的日期為准。通常應在產生註冊責任後30天內完成註冊;針對首個實施年度,英國給予過渡安排,最遲可在2028年1月31日前註冊。
責任主體:歐盟有間接海關代表,英國責任仍在進口商
歐盟CBAM的法定義務由授權CBAM申報人承擔。根據具體進口安排,該角色可以是進口商,也可以是符合規則並作為授權CBAM申報人行事的間接海關代表。
英國則將進口商確定為應稅責任人。稅務代理可以協助提交CBAM申報,但不能代替進口商註冊,也不會承接其納稅責任。
兩套制度對生產企業而言,通常不是直接申報人,但需要持續向客戶提供排放量和境外碳成本證據。
繳費機制:一個買證書,一個直接繳稅
歐盟以CBAM證書履約,證書價格掛鉤EU ETS;
英國不設證書交易環節,而是按照內含排放量和相應行業CBAM稅率計算稅額,直接向英國稅務海關總署申報繳納。
境外碳價:都看實際成本,差在證明路徑
兩套制度都不是簡單採用當地碳市場的名義價格,而是關注相關排放實際承擔的有效碳成本。免費配額覆蓋、返還、補貼或其他補償,都會影響最終可承認的境外碳價金額。
歐盟路徑:申報人需要證明第三國碳價已經實際支付,並保留與返還或其他補償有關的材料;相關檔資訊需由獨立人士證明。歐委會還可自2027年起為設有碳定價規則的第三國公佈年度默認碳價,滿足條件時可據此計算扣減。
英國路徑:Carbon Price Relief(境外碳價減免)是一套單獨的申請流程。企業首先要確認貨物所涉機制屬於合格碳定價機制;每項擬申請減免的CBAM貨物,還需取得規定的Carbon Pricing Verification Form,並由符合標準的獨立核查方完成。
底層資料可以協同,合規結論不能照搬
從企業管理角度看,產量、燃料和電力消耗、工藝排放、前體材料等底層資料可以統一收集,減少重複向工廠取數。
但歐盟與英國的系統邊界、預設值、核驗和申報要求並不完全相同,因此計算結果、證明材料和申報口徑仍需分別適配。
結語
對同時佈局歐盟和英國市場的企業而言,英國CBAM的到來,不只是多了一項申報任務,更意味著合規體系開始「雙軌運行」:義務何時觸發、責任落在誰身上、多久履約一次、境外碳成本如何舉證,兩邊都有自己的規則。
底層排放資料可以共建、共用,但進入申報環節後仍要分別計算、分別判斷、分別留證——底賬可以是一套,合規路徑必須是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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