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企業必讀:歐盟包裝法規PPWR正式上路!您的藥品包裝準備好了嗎?

2026年10月8日

歐盟PPWR法規已於2026年8月12日起進入一般適用階段,但眾多佈局歐盟市場的醫藥出口企業可能還存在以下疑惑:我的包裝到底屬不屬於PPWR監管範疇?合規責任該由品牌方、代工廠還是進口企業承擔?現在要完成哪些合規工作?本文將結合醫藥產業包裝場景全方位拆解法規細則,幫助企業快速理清合規邊界,妥善處理清關及流通環節各類事項。

法規背景:什麼是PPWR?

PPWR全稱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 (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法規號 (EU) 2025/40,是覆蓋全歐盟的通用「包裝」管理專項法規。

三大關鍵時間節點:

  • 2025年2月11日:法規生效 (Entry into force);

  • 2026年8月12日:一般適用(General Application);

  • 2026–2028年:授權法案/執行階段 (Delegated acts / execution),更多細則將陸續出臺。

核心變化—— 從「指令」升級為「法規」:舊包裝指令94/62/EC需各成員國通過國內立法進行轉化實施,因此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國家差異;相比之下,PPWR作為歐盟法規(Regulation)發佈後,無需成員國另行轉化,即可在整個歐盟範圍內直接適用,並對成員國主管部門及相關經濟運營者產生統一且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效力。

簡而言之,歐盟包裝監管體系正實現從「成員國分別轉化落實」到「歐盟層面統一規則、統一要求、統一執行框架」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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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疇界定:哪些算醫藥產品包裝?

通用判斷標準:PPWR法規適用于歐盟市場上的所有包裝及包裝廢棄物 ——不論包裝類型、所用材料,也不論其用於或源自工業、製造業、零售分銷、辦公、服務還是家庭領域,一律覆蓋。

結合醫藥行業產品特性,補充兩條「身份判定」標準:

  • 不納入PPWR監管範圍的情形: 如輸液袋、注射器等屬於醫療器械本身的功能性部件,而非用於容納、保護或運輸產品的包裝,通常不屬於PPWR所定義的包裝;

  • 須完成合規管控的醫藥包裝品類:藥品外紙盒(銷售包裝)、瓶身、瓶蓋、託盤(運輸包裝)、纏繞膜(運輸包裝)等,均屬於法規意義上的包裝,須按要求落實合規管理。

責任主體:製造商/生產者/進口商權責如何劃分?

製造商(Manufacturer):

在PPWR法規框架下,製造商並不等同于實際生產紙箱、塑膠瓶的工廠,核心看「以誰的名稱或商標投放市場、誰主導設計與規格」。品牌標識(包裝標有其名稱/商標)、代工定制(委託按自有品牌要求生產)、定制無標(無標但為特定產品定制、由下單並定規格方負責)合規責任主體通常均認定為製造商;僅完全通用無標空包裝(如普通紙箱、纏繞膜)合規責任主體才有可能歸實際包裝的生產者。

製造商多為品牌商或產品填充商,須對每種包裝類型開展符合性評估、編制技術文件(TD)、出具歐盟符合性聲明(DoC),需要注意的是,針對同一包裝產品,在歐盟市場投放環節應明確對應唯一的製造商責任主體。

生產者(Producer)與進口商(Importer):

生產者指在包裝預計成為廢棄物的成員國境內首次提供該包裝的經營者,主要履行延伸生產者責任(EPR)、承擔廢棄物管理費用,同一包裝在不同成員國可能對應多個生產者。

進口商指將來自歐盟以外國家或地區的包裝投放歐盟市場的歐盟境內註冊法人實體,負責合規把關與在歐盟境內承擔可追責責任。

關鍵提醒:EPR是PPWR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並不等同於PPWR。企業不僅需要滿足PPWR對包裝設計、限制物質、可回收性等包裝合規要求,還需遵守包裝投放市場所在歐盟成員國的EPR要求,履行註冊、申報及繳費等義務。

當下如何應對:5項優先執行事項清單

2026年8月12日為PPWR法規一般適用(General Application)日期,但全部管控條款並非同步落地,企業無需「一次性突擊整改」,也不能「等到2030年再準備」。近期優先推進以下事項:

  • 四項重金屬限制管控(Art.5):包裝或組件中Pb、Cd、Hg、Cr(VI) 總量≤100 mg/kg,自8月12日起適用、無過渡期。

  • PFAS全氟烷基物質管控:僅針對食品接觸包裝(總氟需滿足小於50ppm 的閾值);醫藥產業非食品接觸包裝暫不受限,但仍需完成材質用途篩查確認。

  • 包裝可回收性評估(Art.6):所有投放市場的包裝應具備可回收性,目前可暫時參考協調標準EN 13430:2004,對包裝進行可回收性的合格評估;可重複使用評估僅針對宣稱/設計為可重複使用的包裝。

  • 符合性聲明(DoC)與配套技術文件(TD):製造商須針對每一類包裝開展符合性評定,編制書面 DoC,並建立配套TD(含包裝基礎設計說明、測試報告等)。一次性包裝相關文件保存期限為5年 ,可重複使用包裝相關文件保存期限為10年,以備監管核查。

  • 產品追溯管理:包裝上應標有類型、批號或序號或其他唯一可識別的標識,便於包裝追溯。此外,還需確保在包裝上、二維碼或其他資料載體上標明製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註冊商號或注冊商標、以及可聯繫到的郵政地址。

執法監管節奏—— 漸進式:違規通知→ 要求整改→ 給予合理整改週期→ 拒不配合整改才會啟動產品下架/召回,但這不等於有統一緩衝期——客戶暫停採購、進口清關受阻等風險仍存在。

包裝可回收性等級(A / B / C 級)、包裝最小化與空隙率等,主要在2030年前後才適用,企業可提前規劃包裝合規升級方案。

結語

面向歐盟出口的醫藥生產企業,落實PPWR合規可按以下路徑推進:厘清包裝監管屬性→ 彙整全品類包裝清單→ 界定合規責任主體→ 補齊檢測報告與 DoC / TD 文件。

如需結合現有包裝清單,開展「監管判定 + 責任劃分 + 檢測專案評估」一站式合規診斷,請聯繫瑞歐科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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