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涉入歐盟市場的企業而言,精準界定歐盟零毀林法案(EUDR)的管控範圍與自身角色,是建立合規體系、確保供應鏈穩定運作的基礎。
本文結合法規條文與實務場景,系統整理管控主體的分類及責任邊界,為企業提供清晰指引。

EUDR直接管控對象:歐盟境內企業
歐盟零毀林法案(EUDR)針對歐盟境內從事管控商品(及衍生產品)生產、進口、出口、銷售的主體實施直接監管。
這些主體主要分為兩大角色,各自承擔明確的合規義務:
生產商 / 進口商 / 出口商:市場准入的「第一道防線」
此類主體指在歐盟境內首次將管控商品投放市場(如歐盟境內的生產商、從第三國進口商品的進口商),或首次將商品由歐盟出口至其他地區的企業,法規中定義為「運營商(Operator)」。
實務範例:
從印尼進口棕櫚油,用於硬脂酸加工的歐盟進口商;
在比利時工廠將棕櫚油加工為硬脂酸的生產商;
將歐盟產橡膠輪胎出口至南美市場的歐盟出口商。
其核心責任包括:
確保進入或流出歐盟市場的商品符合「零毀林」與合法生產要求;
主導完成產品整體供應鏈的盡職調查,生成並提交盡職調查聲明(DDS);
作為供應鏈起點的責任主體,負責商品合規性的首要驗證。
經銷商 / 貿易商:供應鏈流轉的「合規守護者」
歐盟零毀林法案(EUDR)也對歐盟境內商品經過生產商/進口商投放市場後,於內部供應鏈中進行再次交易的企業實施直接管控,法規中稱「貿易商(Trader)」。
實務範例:
從法國進口商處採購咖啡豆,並分銷至歐盟各國連鎖咖啡店的貿易公司;
批量採購德國產橡膠原料,供應給義大利輪胎廠的區域分銷商;
將硬脂酸(源自棕櫚油)轉售給西班牙化妝品工廠的化工貿易商。
核心責任包括:
核驗上游產品是否完成盡職調查,確認流轉商品的合規性;
妥善保存供應鏈追溯資料,確保商品在歐盟境內流通的可追溯性;
向下游傳遞合規資訊(如DDS編號及相關證明),形成供應鏈合規閉環。
EUDR間接管控對象:非歐盟供應商
雖然歐盟零毀林法案(EUDR)的直接約束對象限於歐盟境內企業,但由於供應鏈追溯要求嚴格,非歐盟供應商(如中國出口至歐盟的化工、食品企業)仍屬於「間接管控對象」,需承擔相應配合責任——歐盟境內的生產商 / 進口商在履行自身合規義務時,會要求上游供應商提供相關證明,以完成盡職調查程序。
常見實務範例:
(1)中國某化工企業向歐盟出口硬脂酸(原料為棕櫚油)時,歐盟進口商會要求其提供棕櫚油原產地的「無毀林」與「合規生產」證明(包括生產環節的環保審批資料等);
(2)中國咖啡生豆出口商則需向歐盟客戶提交咖啡豆種植園的「無毀林」與「合規生產」證明(包括當地勞工合規記錄等)。
若非歐盟供應商未能滿足上述要求,歐盟境內企業將因無法完成合規驗證,進而被迫終止合作,失去歐盟市場准入資格。
授權代表:合規流程的 「輔助執行者」
歐盟境內的生產商、進口商或貿易商可書面委託歐盟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作為其授權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協助完成合規事務。根據法規,授權代表的核心職能是技術性輔助,主要包括代為在官方系統提交盡職調查聲明(DDS)。
需注意,授權代表並非歐盟零毀林法案(EUDR)的管控主體,不承擔商品合規的最終責任,相關責任仍由委託的歐盟境內企業承擔;
瑞歐科技愛爾蘭子公司具備專業資質與當地語系化服務能力,可協助歐盟境內企業降低合規操作風險,加速整體合規進程。
結語
歐盟零毀林法案(EUDR)通過明確 「直接管控 + 間接影響 + 輔助執行」 三層主體體系,構建出覆蓋化工、食品等產業全供應鏈的合規網絡。
歐盟境內企業需依角色履行各自的核心責任,非歐盟供應商應強化合規配合與資訊透明,授權代表則可發揮專業支援角色,協助提升合規效率。三方協同運作,方能確保企業在歐盟市場的穩健運營,為供應鏈安全與永續發展提供堅實支撐。
下一期,我們將深入解析「盡職調查的具體要求與實務要點」,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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