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零毀林法案(EUDR)解讀系列二:管控範圍

2025年7月28日

應對歐盟零毀林法案的首要步驟,就是判斷自己的產品是否列入管控清單。繼系列(一)介紹了歐盟零毀林法案概述後,本篇將為大家詳細解答EUDR的管控範圍,協助企業應對EUDR合規挑戰,一起來看:

歐盟零毀林法案(EUDR)

EUDR適用哪些商品?

歐盟零毀林法案(EUDR)替代原《歐盟木材法規》(EUTR),並在原本針對木材的管控基礎上,將範圍擴大至牛肉、咖啡、可可、油棕、大豆、橡膠、木材等7大類商品及相關衍生產品(如巧克力、輪胎、硬脂酸等)。

EUDR附件一明確列出管控商品(包含衍生產品)的名稱與對應的HS編碼,方便精準監管及企業識別申報。

瑞歐科技“瑞查查”系統即將上線EUDR產品管控一鍵查詢功能,幫助企業快速判斷產品是否受法案影響。如您有產品管控疑問,可隨時聯繫瑞歐科技獲得專業支援。

列入附件一產品都受EUDR管控嗎?有無例外情況?

若附件一產品非由相應7大類商品製成,該產品不受EUDR管控。


由附件一相應左欄所列7大類商品製成並非由附件一相應左欄所列7大類商品製成
列入附件一的產品受EUDR管控不受EUDR管控
未被列入附件一的產品不受EUDR管控不受EUDR管控

例如:

  • HS Code 9401 20(車輛用座椅)列入附件一,但若座椅為人造革或非木材原料製成,只有木製座椅受管控。

  • HS Code 4011 10(汽車用新橡膠氣胎)列入附件一,但僅天然橡膠製輪胎受管控。

竹製品是否受EUDR管控?

EUDR第1條第(1)款規定,法案中「相關產品」指包含7大類商品(牛、咖啡、可可、棕櫚油、大豆、橡膠、木材)或由其製成的產品。

根據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說明,竹子被歸為非木材森林產品,不屬於EUDR所指「木材」範疇。

法規第2條第(2)款亦明確指出,附件一HS編碼僅用於識別法案涵蓋產品。因竹子不屬木材,竹製產品即使海關編碼部分重疊,也不受EUDR約束。

EUDR是否管控歐盟境內生產產品?

凡法案管控範圍內的產品(附件一清單商品及其衍生品),無論在哪國生產,只要最終「投放」歐盟市場或從歐盟「出口」,皆須符合法案要求。

出口歐盟產品因數量或價值小而被豁免管控嗎?

無論數量與價值多少,只要進入歐盟市場或在歐盟進一步分銷、出口,且成分屬7大類商品,都受EUDR管控。

用於包裝的木材與紙張是否受管控?

專門用來支撐、保護或運載其他產品的包裝材料不受法案管控。

  • 若包裝作為獨立商品出售或出口,如空木托盤或包裝用紙卷,則屬獨立產品,需履行盡職調查。

  • 若包裝作為主要產品附件使用,如木托盤運送咖啡豆或紙箱裝巧克力,則不受管控。

判斷關鍵在於海關分類原則:若包裝材料與承載產品歸為同一HS編碼(而非單獨歸類),則視為包裝材料,不屬附件一7大類產品,免受管控。

此外,歐盟委員會授權法案草案建議,隨附於產品的文件(使用手冊、宣傳單、產品目錄、標籤等)若非作為獨立商品出售或出口,也屬豁免。

回收利用的廢品(再生紙、紙板)是否受管控?

法案附件一規定:若商品完全由使用壽命已終、原本將作廢棄的材料回收製成(純廢品),則不受法案管控,無需履行義務。

但若產品含任何非回收(原生)材料,即使極少(例如為提升強度加原生紙漿),則必須完全遵守法案並追溯原生材料來源。

製造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亦受管控,如鋸木廠附帶產生的木屑、邊角料,用於製造其他產品時,該產品需受管控。

總結:100%純廢品回收產品通常不受管控,但一旦含原生材料,必須符合法案並追溯來源。

用於檢驗、分析或測試的樣品及產品是否受管控?

根據歐盟委員會授權法案草案,有以下豁免情形:

  1. 用於招攬訂單的少量樣品:若樣品價值及數量極少,且純展示產品型態以爭取訂單,且展示方式排除其他消費或使用,則不受管控。

  2. 用於檢驗、分析或測試且完全消耗或銷毀的產品:例如供製造商進行品質或成分檢測,測試過程中完全消耗的產品不受管控。

案例:

  • 輪胎測試中供應商送出輪胎供製造商測試品質,測試中完全損耗,該樣品免受管控。

  • 供食品製造商感官評估或品質測試的新原料(如可可豆、咖啡豆),測試中完全消耗,免於盡職調查義務。

注意:若咖啡公司從新產區進口少量樣品供內部消費(如品嚐),但未完全消耗,仍需履行合規義務。

總結:豁免重點在於樣品是否純粹為展示或是否在嚴格測試過程中完全損耗。

租賃形式提供產品是否受管控?

若產品以租賃或類似合約形式提供,且不涉及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移,則不視為「投放市場」或「在市場上提供」,通常不受管控。

舉例:歐盟公司A購買已完成盡職調查的木製家具,然後在歐盟境內租賃給客戶使用並回收,A公司無需履行EUDR義務。

但關鍵例外是:若該產品透過海關程序被視為「出口」(包含以租賃形式出口歐盟以外),則視為已投放市場,須履行盡職調查。

換言之,歐盟內部不涉及所有權轉移的租賃免管控,跨境租賃則屬管控範圍。

同一公司多次內部加工何時需盡職調查並提交DDS?

依EUDR規定,只有當同一公司加工後的最終「相關產品」首次投放市場時,才需履行盡職調查並提交盡職調查聲明(DDS)。中間所有內部加工只要產品未離開公司並未投放市場,不需單獨履行盡職調查或提交D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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