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以下簡稱「新法」)。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六十四號主席令,正式公佈該法律,並明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此舉標誌著中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從行政法規層面正式提升至國家法律層面,無論在法律效力、監管權威或執法強度上,皆出現實質性躍升。
新法不僅是對 2011 年修訂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91號)的全面升級,更是在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對危險化學品「全生命週期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系統性重構。
對於 化工製造、化學品貿易、倉儲物流與運輸等相關產業 而言,全面掌握新法核心變化、提前布局合規工作,已成為當務之急。
法律地位提升:從「條例」到「法律」的關鍵跨越
背景與意義
過往中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制定之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令)。作為行政法規,其法律效力低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新法的通過,意味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正式納入中國國家法律體系,具有更高的法律權威和強制力。
核心變化重點
立法主體升級:由中國國務院行政法規上升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律位階顯著提高。
立法目的擴展:新法在原有「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的基礎上,新增「保護生態環境」、「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等表述,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納入國家安全戰略框架。
管理方針明確:新法明確提出「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方針,並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五位一體管理機制,相比原條例的「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表述更加系統和全面。
監管體系重構:職責更清晰,覆蓋更全面
部門職責的細化與擴充
新法對監管部門職責進行了全面梳理和明確,監管部門的數量從原來8個擴展至10餘個,並首次明確了自然資源、工業和資訊化、海關等部門的具體職責。
重點變化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在編製國土空間規劃時,將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化工園區及周邊安全控制距離等內容納入規劃,並做好規劃監督實施。這一職責的明確,從源頭上強化了危險化學品設施的空間佈局管控。
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之產業規劃和佈局,組織制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推動落後工藝、產能退出。這意味著化工園區的建設和管理將更加規範化、標準化。
海關:明確負責依法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強化了進出口環節的安全監管。
新興領域監管職責確定機制:新法創新性地規定,對於涉及新興行業、領域且監管職責不明確的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業務相近原則及時確定監督管理部門。這一「兜底條款」確保了監管無死角,以滿足化工行業快速發展的現實需求。
化工園區管理升級:從「規劃區域」走向「制度化認定」
化工園區的規範化管理
新法設立專門的章節「規劃佈局」,對化工園區的認定、建設、評估、監管等作出系統規定,這是相對於原條例最顯著的制度創新之一。
核心要求
認定與複核制度:化工園區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認定公佈,並定期複核。這改變了過去化工園區設立標準不統一、管理鬆散的局面。
定期風險評估:化工園區應當至少每3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風險的對策措施。當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佈局等發生變化時,需及時重新評估並修訂應急預案。
安全控制線制度:化工園區應當擬定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控制線範圍內的土地開發利用受到嚴格限制,建設專案必須滿足安全風險控制要求。這一制度從空間上為化工園區與周邊敏感區域設置了「安全緩衝帶」。
資訊化監管要求:化工園區應當實現資訊化安全監測、監控和預警,並與政府有關部門實現互聯互通。這意味著化工園區需要建設完善的智慧化監管平臺,實現對園區內企業、重點場所、重大危險源的動態監管。
對企業的影響
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專案原則上必須進入經認定的化工園區(配套專案等除外)。
非化工企業禁止進入化工園區(為化工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除外)。
企業需關注所在化工園區的認定狀態和風險評估結果,配合園區開展整體性風險管控。
企業安全管理:從「合規要求」到「雙重預防」
安全管理制度的系統化升級
新法對企業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要求,核心是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重點變化
雙重預防機制強制化:新法明確要求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企業需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按照風險等級採取相應管控措施;當工藝、設施、設備、原料等發生變更時,應重新進行風險辨識評估。
自動化、資訊化硬性要求: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中國國家標準或產業標準裝備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儀錶系統。
建立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並與政府有關部門實現互聯互通。
企業需要加大在自動化、智慧化設備和系統方面的投入,實現生產過程的實時監控和預警。
劇毒化學品管理升級:
劇毒化學品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儲存場所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原條例中的「專用倉庫」改為「專用儲存場所」)。
收發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原條例未明確保存期限)。
應急處置許可權下放:新法賦予作業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調度人員在緊急情況下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權力。這一規定強化了一線人員的應急處置許可權,有利於在危險情況下快速決策、及時撤離,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
安全評價報告公開: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每3年委託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一次安全評價,並將評價報告及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安全評價報告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資訊化監管:全生命週期可追溯
電子標識與資訊共用
新法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資訊化監管,對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標識和全生命週期資訊化管理和監控。
實施要點
危險化學品從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到運輸的全過程,都將納入資訊化監管系統。
企業需要配合監管部門建立和完善資訊化系統,確保危險化學品流向可追溯、風險可監控。
化工園區應當加強資訊化建設,實現與政府部門的互聯互通,對園區內所有危險化學品實行動態監管。
運輸安全:道路、水路、內河運輸全面規範
運輸環節的精細化管理
新法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作出了更加詳細和嚴格的規定,涵蓋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內河運輸等各個環節。
核心要求
從業人員資格管理: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等,均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
車輛技術要求: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監控裝置並確保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不得拆除、關閉或遮罩信號。
實時監控管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作業狀態進行實時監控、管理,及時糾正超速、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行為。
內河運輸限制: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水域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危險化學品(具體範圍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規定並公佈)。
託運人責任:託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交危險貨物託運清單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按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黏貼安全標籤。禁止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禁止匿報、謊報。
法律責任:罰款大幅提高,個人責任明確
處罰力度的顯著加強
新法大幅提高了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並首次明確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罰款條款。
典型對比
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對比 | ||
違法行為 | 原條例處罰 | 新法處罰 |
生產、使用、經營國家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 貨值不足1萬元處2-5萬元罰款; 貨值1萬元以上處貨值2-5倍罰款 | 貨值不足10萬元處30-50萬元罰款; 貨值10萬元以上處貨值5-10倍罰款 |
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如未裝備自動控制系統) | 較少單獨對個人處罰 | 對單位處10-20萬元罰款; 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5萬元罰款; 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限制從業 |
未按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 | 處5-10萬元罰款 | 處5-10萬元罰款; 逾期不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並處10-20萬元罰款; 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5萬元罰款 |
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銜接
新法單獨列出一條法律責任的條款,明確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行政、治安、刑事責任銜接更明確。
合規建議:企業應對策略
面對新法帶來的全面升級,危險化學品相關企業應當提前佈局,系統推進合規工作。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制定或修訂過程安全管理制度,覆蓋工藝操作、特殊作業、設備管理、儲存條件、開停車和檢維修、變更等全部環節。
設施設備升級改造
依照國家標準或產業標準裝備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儀錶系統。
建立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實現與政府部門的互聯互通。
開展安全風險評估
委託具備資質的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如距上次評價已滿3年或接近3年)。
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全面排查,確保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應急預案等符合新法要求。
完善劇毒化學品管理
落實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確保收發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
依規定設置實體防範、技術防範設施。
持續推進資訊化建設
建立危險化學品全生命週期資訊化管理系統,實現電子標識和流向追溯。
定期維護和升級資訊化系統,確保數據準確、系統穩定。
關注危險化學品登記豁免
國家對研究開發、試產試銷過程中的低量低釋放、低暴露的危險化學品等豁免登記。
豁免登記的具體辦法由中國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工業和資訊化、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海關等部門制定。
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的公布,是中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治化、規範化、精細化的重要里程碑。新法從立法層級、監管體系、企業責任、法律後果等多個面向實現了全面升級,對危險化學品產業提出了更高的合規要求。
關鍵時間節點如下:
2025年12月27日:新法通過
2026年5月1日:新法正式施行
距離新法施行僅剩不到5個月時間,相關企業應當高度重視,儘快啟動合規準備工作。
台灣瑞歐建議企業由主要負責人親自統籌,結合安全、生產、技術、法務等相關部門,成立跨部門的合規工作小組,擬定明確且可執行的合規推動計畫與時程表,確保於新法正式施行前完成各項準備作業,順利銜接並實現平穩過渡。
同時,企業應建立「合規即競爭力」的核心觀念,將新法合規要求與既有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資訊化建置及管理體系優化工作加以整合,透過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準,進一步強化企業的永續經營能力與市場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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