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5月起施行!這份企業合規自查清單務必收藏

中國危險化學品
2026年5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已於2025年12月27日由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法律的發布,標誌著中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入全生命週期與全覆蓋監管的新時代。

為確保企業能精準對標新法要求,以下結合法律核心條款、典型處罰案例與合規建議,系統化整理出高頻違法情形與自檢清單,協助企業築牢安全底線並規避法律風險。

人員資質違法:未培訓、無證上崗 = 重大隱患 + 高額罰款

新法核心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典型處罰案例

2025年8月22日,上海楊浦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查明該單位作為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丁某自2025年1月上崗以來,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不具備法定上崗條件。

2025年9月24日,楊浦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

瑞歐合規提示:

上崗前必查:主要負責人安全考核合格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確保人證一致、在有效期內。

培訓檔案必建: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確保從業人員考核合格後上崗。

法律紅線必守:依據新法第一百零一條,逾期未改正的,將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無證經營/倉儲:未取得許可,嚴禁碰危化品

新法核心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

典型處罰案例

2025年8月13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對嘉定區某單位檢查,該單位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倉儲),擅自開展危化品倉儲經營並收取費用,現場存放1.6噸目錄內危化品,且封堵疏散通道。

2025年11月6日,應急管理局對該單位作出罰款1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5.9萬元的行政處罰。

瑞歐合規提示:

許可資質合規:從事危化品經營、倉儲,必須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嚴禁無證經營。

禁止違規轉讓:不得將經營、儲存項目發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無相應資質的單位。

違法處罰警示:依據新法第一百條,無證經營將被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危化品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許可證資訊未變更:資訊不一致視同違規

新法核心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註冊地址、儲存設施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及時辦理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典型處罰案例

2025年9月28日,上海金山區應急管理局對上海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檢查,該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後,未按規定變更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資訊,證照資訊不一致。2025年11月25日,金山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單位作出罰款0.2萬元的行政處罰。

瑞歐合規提示:

及時申請變更: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確保許可證與實際情況一致。

違規變更處罰:未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專人管理許可證:企業應當指定專人管理許可證,確保合法、有效、資訊準確。

儲存管理違法:專用倉庫、規範存放是底線

新法核心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儲存專櫃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儲存場所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收發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儲存方式、方法及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典型處罰案例

2025年5月20日,松江區應急管理局對上海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現場存放了嵌縫膠24桶,每桶 230kg,依據該單位提供的MSDS,上述物品均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屬於危險化學品。

2025年7月28日,松江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瑞歐合規提示:

專用場所儲存:危化品必須存放於專用儲存場所,普通倉庫嚴禁存放危化品。

分類隔離儲存:應當根據危化品危險特性分類、分項儲存,禁忌物料隔離、隔開或分離存放。

設施維護檢測:專用儲存場所應當設置明顯標誌,並定期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維護。

違法處罰警示:依據新法第一百零三條,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可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

危化品登記違法:生產 & 進口企業必須登記

新法核心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和資訊支撐。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或者其他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典型處罰案例

2025年7月3日,深圳市某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進口一批砷化鎵襯底(1305片,共 64.71kg),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經調查核實,砷化鎵屬於危險化學品,該單位首次進口砷化鎵襯底的時間為2025年1月28日。 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處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瑞歐合規提示:

依法辦理登記: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均應當辦理危化品登記,不得以非生產單位為由豁免。

及時變更內容: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確保登記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違法處罰警示:依據新法第一百零一條,不辦理登記或拒不變更的,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新法落地:企業全流程合規自查清單

屬性判定:以《危險化學品目錄》和危險特性鑒定報告的結論為準,不憑經驗判斷香精、塗料、助劑等。

資質齊全:依法取得經營/倉儲許可證,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合格。

倉儲合規:使用專用儲存場所,分類存放、禁忌隔離、專人管理。

登記完整:生產/進口危化品應登盡登,資訊及時更新。

變更及時:許可證事項變更依法辦理,確保人、證、場資訊一致。

全程留痕:SDS、GHS標籤、出入庫記錄、培訓檔案、檢測報告完整可溯。

結語

2026年5月1日起,危化品全鏈條實行統一監管與處罰標準。從海關申報、倉儲經營到人員資質,任何環節失守都可能面臨重罰、停產甚至刑事責任。瑞歐建議企業立即進行全流程自檢,落實主體責任,先合規、後經營,以法治保障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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