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灣勞動部發布公告,宣布對《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的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進行修訂,主要涉及第五條附表一、第十二條附表三和附表四。
目前已開放為期60天的公眾意見徵詢期,相關單位可於2026年7月6日前提交意見或建議。
背景與修訂原因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自2007年首次施行以來,已歷經多次修訂。 此次修訂主要是為了:
與聯合國《全球化學品分類及調和制度》(GHS)第八修訂版保持一致,更新化學品危害分類標準。
進一步強化源頭廠商提供安全資料表(SDS)的準確性要求,提升化學品安全管理水平,確保下游企業和勞動者的知情權。
解決本規則中部分條款與國際標準不完全一致的問題。
修訂要點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明確豁免適用範圍
將原條文中「藥物」修訂為「藥品及醫療器材」,以明確藥品和醫療器材不適用於本規則(修訂第四條)。
新增及調整危害分類
根據GHS第八修訂版及臺灣最新系列分類標準 CNS15030,新增或修訂以下分類:
新增「退敏爆炸物」危害分類。
修訂「易燃氣體」分類,細分為類別1A和類別1B。
將「易燃氣溶膠」修訂為「氣溶膠與加壓化學品」,並調整相關標籤要素(修訂第五條附表一、第十二條附表三)。
刪除急毒性物質 類別5;腐蝕 / 刺激皮膚物質 類別3;吸入性危害物質 類別2。
修訂安全資料表(SDS)內容
更新SDS部分內容,刪除不必要資訊(如嗅覺閾值、揮發速率、製表人等),新增「運動黏度」和「顆粒特性」等專案(修訂第十二條附表四)。
根據GHS第八修訂版,修正呼吸道或皮膚致敏物質的成分濃度管制值為0.1%,新增吸入性危害物質類別1的成分濃度管制值為1.0%。

新增源頭廠商責任
若源頭廠商提供的SDS存在錯誤或遺漏,主管機關可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將處以罰款,並公開相關資訊(新增第十五條第一項)。
刪除過時條款
刪除關於運輸標籤與工作場所GHS標籤銜接的配套措施,因聯合國運輸九大類與GHS已實現協調統一(刪除第十六條)。
新增不允許CBI保密申請的類別
增列「吸入性危害物質 類別1」成分不得進行SDS的CBI保密申請(修訂第十八條第一項)。
施行日期
本規則修訂條文將於202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為企業提供調整時間(修訂第二十三條)。
對產業的影響
此次修訂將對化學品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產生以下影響:
合規要求提高:企業需根據新分類標準更新產品標籤及SDS內容,確保符合GHS第八修訂版。
責任強化:源頭廠商需加強SDS的準確性管理,避免因錯誤資訊導致罰款或聲譽受損。
供應鏈調整:下游企業需及時獲取更新后的SDS,以確保工作場所的化學品管理符合新規。
企業合規建議
為應對本次修訂,台灣瑞歐建議相關企業可採取以下措施:
審查現有SDS:對照新規要求,審查化學品分類、標籤及SDS內容。
培訓員工:組織相關人員學習臺灣最新系列分類標準CNS15030及GHS第八修訂版,並提醒相關人員關注本次修訂草案,及時瞭解法規動態。
關注實施時間:提前規劃調整工作,確保在2028年1月1日前完成合規準備。
本次修訂是台灣化學品管理與國際接軌的重要一步,企業需高度重視並儘早開展合規準備,以確保在新規生效前完成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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