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以下簡稱:聯合國GHS),因其封面為紫色,也常被稱為「紫皮書」,是由聯合國主導制定的全球統一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

自2003年正式發佈以來,聯合國GHS每兩年更新一次,首次修訂於2005年完成;截至2025年,最新版本為第11修訂版(GHS Rev.11)。
多年來,聯合國GHS已被全球許多國家及地區採納並轉化為本地法規,廣泛應用於化學品的分類、標籤及安全數據單(SDS)管理。
為幫助企業及時掌握各國合規要求、有效應對國際貿易中的化學品監管變化,台灣瑞歐特別整理了下列亞太國家及地區的GHS實施現狀,協助企業優化進出口合規策略。
聯合國|中國大陸|中國臺灣|泰國|越南|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菲律賓|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柬埔寨|寮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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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GHS:發佈第11修訂版
2025年9月12日,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網站發佈了GHS第11修訂版(UN GHS Rev.11)。
本次修訂內容涉及定義、危害分類類別、分類指南、危險說明與防範說明等重要部分,比如新增「全球升溫潛能值」定義、新增危害大氣系統類別、優化皮膚致敏分類指南等。
延伸閱讀:最新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與標籤制度》(UN GHS Rev.11)修訂發佈
台灣:已實施GHS
台灣GHS實施與標準演進
2007年10月19日:台灣依據UN GHS Rev.1st,制定了《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簡稱:危害通識規則),並將其稱為「台灣GHS法規」。該規則自2008年12月31日起正式實施。
2013年7月3日:將原《勞工安全衛生法》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其中第十條將「危險物及有害物」統一改稱為「危害性化學品」。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原附屬法規《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於2014年6月27日相應更名為《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2016年1月1日:台灣在工作場所已全面推行GHS制度,要求所有化學品按照GHS進行分類與標示。為給予企業合理過渡期,事業單位緩衝至2016年12月31日完成全面合規。
CNS 15030系列標準的更新進程
2015年1月28日:台灣標準檢驗局參照聯合國GHS第4修訂版(2011年發佈),對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標準中的11項進行了修訂。該系列標準當時共包含28項(含總則)。
2024-2025年:經濟主管部門進一步參照聯合國GHS第8修訂版,對部分CNS 15030標準進行更新。截至目前,該系列標準已擴展至30項(含總則),持續與國際GHS最新要求保持同步。
中國大陸:已實施GHS
中國自2011年起正式推進GHS的本土化實施。2011年2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令)公佈,並於同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標誌著中國GHS制度的全面啟動。
化學品分類與標籤國家標準體系
2013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化學品分類和標籤規範》系列國家標準(GB 30000.2–29–2013),共計28項,基於聯合國GHS第4修訂版制定,為中國GHS落地提供了堅實的技術支撐。
2024年8月1日:新版《化學品分類和標籤規範 第1部分:通則》(GB 30000.1–2024)正式發佈,並於2025年8月1日起實施,替代原《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GB 13690–2009)。 該標準參考聯合國GHS第8修訂版,進一步完善了分類框架和術語定義。
2025年6月30日:國家標準委發佈《化學品分類和標籤規範 第30部分:退敏爆炸物》(GB 30000.30–2025),參考聯合國GHS第10修訂版,將於2026年7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新增「退敏爆炸物」作為第17類物理危險類別,使中國現行GHS物理危險分類總數達到29項。
延伸閱讀:《化學品分類和標籤規範 第30部分:退敏爆炸物》國家標準正式發布
危險化學品目錄及配套指南
2015年2月27日:十部門聯合發佈《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並於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同步廢止《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
2015年8月19日:為保障目錄有效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佈《〈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為企業提供分類判定與合規操作指引。
SDS和標籤的編製標準
GB/T 16483–2008《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自2009年2月1日起實施;
GB/T 17519-201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指南》:自2014年1月31日起實施;
GB 15258–2009《化學品安全標籤編寫規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目前正修訂中。
泰國:已實施GHS
自2012年起,泰國逐步在不同監管領域推行聯合國GHS,由多個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化學品合規要求。
2012年3月12日:泰國工業部(MOI)在《皇家政府公報》(B.E.2555)發佈《有害物質危險分類和資訊傳遞系統》相關規定,明確由工業工程署(DIW)負責監管工業用危險化學品。該通知以聯合國GHS第3修訂版為依據,並規定自2017年3月13日起全面強制實施。
2015年2月16日:泰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在《皇家政府公報》(B.E.2558)發佈通知,要求其管轄範圍內的家用化學品及公共衛生用途化學品,均需按照聯合國GHS第3修訂版實施分類、標籤及安全數據單(SDS)要求。
2021年11月30日:農業部下屬農業局(DOA)在《皇家政府公報》(B.E.2564)發佈公告,將漁業用化學品納入GHS管理範疇,同樣參照聯合國GHS第3修訂版執行。
2022年6月27日:工業工程署(DIW)進一步更新監管要求,在政府公報發佈修訂後的《工業工程署通知:有害物質生產或進口申報(附件5.6)》(B.E.2565/2022),並於2022年9月25日正式生效,強化了對工業化學品的申報與合規管理。
越南:已實施GHS
越南於2007年11月頒布《化學品法》,為化學品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礎。此後,越南政府陸續發布多項配套法令和部門通告,逐步構建起符合國際標準的化學品監管框架。關鍵配套檔包括:
第04/2012/TT-BCT號通知:由工貿部(MOIT)發佈,明確了化學品的分類與標籤要求;
第32/2017/TT-BCT號通告:進一步規定了安全數據單(SDS)及其他危害資訊傳遞的具體要求。
為進一步完善管理體系,越南於2022年10月18日發佈第82/2022/ND-CP號政府法令,對原《化學品管理法令》(第113/2017/ND-CP號)作出重要修訂。主要更新內容包括:
更新對致敏性物質的分類標準與限值;
對列入特別進口管制清單的化學品提出新的申報與合規要求。
緊隨其後,2022年10月27日,工貿部發佈第17/2022/TT-BCT號通告,對第32/2017/TT-BCT號通告進行修訂,以確保SDS及相關資訊要求與最新法規保持一致。
馬來西亞:已實施GHS
馬來西亞自2013年起,正式在工作場所推行聯合國GHS,其核心法規為《職業安全與健康(危險化學品的分類、標籤和安全數據表)法案2013》(簡稱:CLASS法規2013)。
2013年10月11日:該法案在聯邦公報上公佈,並於次日正式生效,適用於所有工作場所使用的工業化學品。法規以聯合國GHS第3修訂版為基礎,確立了化學品分類、標籤及安全數據單(SDS)的強制性要求。
2014年6月10日:為指導企業合規實施,職業安全與健康部(DOSH)發佈《化學品分類和危害公示行業操作規範》(CLASS ICOP 2014),同樣基於GHS第3修訂版。該規範分為四個部分:
第1部分:化學品分類清單;
第2部分:化學分類;
第3部分:危害傳遞:標籤和安全數據表(SDS);
第4部分:商業機密資訊(CBI)。
2019年10月11日:DOSH發佈CLASS ICOP 2019第1部分,對危害物質的分類清單進行了修訂和擴充。
2022年6月13日:DOSH公佈CLASS法規2013的修訂提案,旨在將法規整體與聯合國GHS第8修訂版接軌,涵蓋分類標準、標籤要素及SDS格式等方面的更新。
延伸閱讀:馬來西亞化學品分類、標籤與SDS修訂草案出臺,這些變化需重點關注!
新加坡:已實施GHS
新加坡自2005年起系統推進聯合國GHS的本土化實施:
2005年:成立由多個政府部門組成的GHS實施特別工作組,負責統籌協調GHS在各監管領域的落地工作。
2006年:修訂《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法規法案》(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Regulations,WSHR),首次將安全數據單(SDS)納入法律框架,為GHS實施奠定法規基礎。
2008年:正式實施GHS,並發佈新加坡標準SS 586《化學品分類與危害資訊傳遞》。該標準依據WSHR成為強制性要求,適用於工作場所中化學品的標籤和SDS管理。
2014年:參照聯合國GHS第4修訂版,對SS 586標準進行全面更新,確保與國際標準同步。
2023年:進一步依據聯合國GHS第7修訂版,修訂SS 586系列中的第2部分(標籤)和第3部分(SDS)。此次修訂設定了過渡緩衝期,截止至2025年2月6日,以便企業有序完成合規調整。
印尼:已實施GHS
印尼自2010年起逐步推行聯合國GHS,由工業部主導制定並持續更新相關法規與技術指南。
2010年3月:工業部發佈第87/2009號法令(No.87/M-IND/PER/9/2009),正式引入GHS要求。該法規以聯合國GHS第2修訂版為基礎,明確規定了化學品的分類、標籤及安全數據單(SDS)等核心義務。
2010年4月14日:為支援法規實施,工業部配套發佈第21/2010號法令(No.21/IAK/PER/4/2010),作為首版技術指南文件,提供具體操作指引。
2013年4月12日:工業部依據聯合國GHS第4修訂版,對原法規進行全面修訂,發佈第23/2013號法令(No.23/M-IND/PER/4/2013),取代87/2009,進一步完善分類標準與合規要求。
2014年1月28日:同步更新技術指南,發佈第04/2014號法令(No.04/BIM/PER/1/2014)。 該修訂版指南詳細規定了以下內容,自發佈之日起生效,為企業落實GHS提供了明確、可操作的技術依據。
臨界值和濃度限值;
分類積木塊;
SDS和標籤的標準格式;
危險象形圖的尺寸大小和佈局要求。
菲律賓:已實施GHS
菲律賓自2014年起,在多個監管領域逐步推行聯合國GHS,由不同主管部門根據其職責範圍分階段實施。
勞動與就業部(DOLE):工作場所化學品安全
2014年2月28日:DOLE發佈第136-14號部門令,題為《在工作場所化學品安全專案中實施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GHS)的指導原則》,正式將GHS引入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 該文件以聯合國GHS第3修訂版為基礎,適用於所有工作場所使用的化學品。
環境與自然資源部(DENR):環境監管與高關注化學品
2015年5月19日:DENR發佈行政令第2015-09號,啟動GHS的分階段實施計劃。
2015年8月24日:DENR旗下的環境管理局(EMB)發佈DAO 2015-09指導手冊(即《EMB備忘錄通告2015-011》),依據聯合國GHS第4修訂版,率先對已列入《化學品控制令》(CCO)和《優先化學品清單》(PCL)的單一物質及化合物實施GHS要求。
此後,DENR通過一系列備忘錄通告逐步擴大GHS適用範圍:
EMB備忘錄通告2017-010:涵蓋高產量有毒化學品;
EMB備忘錄通告2020-009:擴展至IATA和IMDG危險貨物品名表所列的有毒化學品;
EMB備忘錄通告2021-009:將混合物納入GHS管理範疇。
衛生部(DOH)——消費品領域
2019年6月及2020年8月:DOH旗下的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先後發佈行政令與通告,明確將GHS作為消費品(如家用清潔劑、個人護理品等)的參考標準。
截至目前,在消費品領域,GHS標籤的應用仍屬自願性質,尚未強制實施。
日本:已實施GHS
日本是全球最早採納並實施聯合國GHS的國家之一。其實施歷程及適用範圍如下:
實施進程
2006年:日本正式開始實施GHS,併發佈了基於GHS第一修訂版的日語版本。同年,推出了國家標準JIS Z 7251:2006《基於GHS的化學品標籤》,涉及化學品標籤的規定。此外,還對勞動安全衛生法進行了修訂,新規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生效。
2019年:根據聯合國GHS第6修訂版的要求,日本制定了兩項新的國家標準:JIS Z 7252:2019《化學品分類》和JIS Z 7253:2019《標籤和安全數據表》。這兩項標準已於2022年5月24日正式實施。
目前,日本正在依據聯合國GHS第9修訂版的最新要求,對上述兩項標準進行技術內容的修訂工作。
適用範圍
GHS標籤和安全數據表(SDS)主要適用於受以下法律監管的化學品:
《勞動安全衛生法(安衛法)》(ISHL):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公佈了修訂後的《勞動安全衛生規則》(2022年MHLW第91號令),作為ISHL的具體實施細則,明確了在SDS交付方式、顯示內容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新要求。
《特定化學物質環境登記管理法(化管法)》(PRTR):對於含有PRTR規定的特定化學物質的產品,在SDS中需註明這些物質的名稱、種類及其含量(精確到兩位有效數位)。若在SDS第三部分填寫了非政令規定的名稱,則應在SDS第十五部分補充說明政令規定的物質名稱。
《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法(毒劇法)》(PDSCL):根據PDSCL,銷售或轉讓管控下的有毒物質、有害物質、特定有毒物質時,經營者有義務提供SDS。
延伸閱讀:日本GHS標準修訂:化學品分類及SDS、標籤要求更新,出口企業必看
韓國:已實施GHS
韓國自2006年起逐步引入並實施聯合國GHS,通過多個部門的協同努力,不斷完善其化學品管理體系。
實施進程
2006年:勞動部修訂了《工業安全衛生法》(ISHA),開始在韓國實施GHS。對於物質和混合物設定了不同的緩衝期:
物質:緩衝截止日期為2010年7月1日;
混合物:緩衝截止日期為2013年7月1日。
2008年:環保部對《有毒化學品控制法》(TCCA)進行了修訂,並開始實施GHS,以加強對有毒化學品的管理。
2015年1月1日:TCCA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兩項新的法律:
《化學品註冊與評估法案》(K-REACH):主要負責新化學物質的註冊。
《化學物質管理法案》(CCA):專注於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2025年8月7日:韓國雇傭勞動部(MoEL)發佈了《化學物質的分類、標識及MSDS相關標準》(雇傭勞動部公告第2050-50號),取代了此前的Notice No.2023-9。根據新標準,所有化學品的安全數據表(SDS)和標籤必須依照MoEL Notice No.2050-50的要求進行更新製作。
2021年1月16日起,韓國雇傭勞動部(MoEL)正式實施以下三項規定:
MSDS提交:針對MSDS對象物質的產品,進口前需完成MSDS提交。現有產品的最後提交截止日期為2026年1月16日。
CBI申請:若產品中有商業機密(CBI),希望使用替代名和/或替代含量,則需進行CBI申請。只有經過審批後,方可在MSDS第3部分使用批准的替代名稱或含量。
OR委任:韓國境外製造商可以選擇符合雇傭勞動部令要求的韓國境內代理人,來處理MSDS提交和CBI申請等相關事宜。
澳大利亞:已實施GHS
澳大利亞自2012年起正式推行聯合國GHS,實施以《工作健康和安全條例》(Work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簡稱:WHS條例)為核心法律依據。
2012年1月1日:WHS條例正式生效,標誌著GHS在澳大利亞的全面啟動。為支持法規落地,政府同步發佈了配套文件,包括:GHS分類指南和安全數據表(SDS)。
2016年12月31日起:GHS要求全面強制實施。所有在工作場所使用的化學品必須按照GHS標準完成分類,並配備符合要求的SDS和標籤。
2021年1月1日:澳大利亞參照聯合國GHS第7修訂版對相關標準進行了更新,並設定了兩年過渡期,以便製造商和進口商有充足時間調整化學品的分類、標籤及SDS內容。
2023年1月1日起:過渡期結束,澳大利亞境內的化學品分類和標識必須採用UN GHS rev.7標準。
紐西蘭:已實施GHS
紐西蘭是全球最早採納聯合國GHS的國家之一,其實施歷程如下:
2001年7月1日:紐西蘭正式啟動GHS,率先在部分領域引入該制度。
2006年7月1日:GHS適用範圍擴展至所有化學品(包括新化學物質和已知化學物質),實現全面覆蓋。
2020年12月31日:紐西蘭環境保護管理局(EPA)發佈《2020年危險物質(危險性分類)公告》(Hazardous Substances(Classification) Notice 2020),該公告採納了聯合國GHS第7修訂版,並於2021年4月30日正式生效。
為保障平穩過渡,公告為2021年4月30日前在紐西蘭市場流通的危險物質設定了4年緩衝期:相關企業最遲在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產品分類、標籤及安全數據單(SDS)等檔的更新,以符合公告的要求。
柬埔寨:已實施GHS
柬埔寨自2009年起逐步推行聯合國GHS,主要透過一系列子法令和部門公告落實相關要求:
2009年10月20日:柬埔寨政府發佈第180 ANKr/BK號子法令,首次將GHS引入國家法規體系,適用於化學品(包括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與標籤管理。
2021年2月22日:為進一步完善法規,政府頒布第19 ANKr/BK號子法令,對第180號子法令的部分條款及附件進行修訂,具體包括:
第7、12、13、14條;
有關危害資訊的附件2、附件3;
有關SDS資訊的附件4。
2022年9月2日:柬埔寨商務部發佈第192號公告,針對家用化學產品提出新的標籤要求,進一步擴展了GHS在消費品領域的應用。
寮國:已實施GHS
2016年11月10日,寮國國會通過《化學品管理法》(第07/NA號),並於2016年12月12日正式生效。該法首次在國家法律層面明確將危險化學品定義為「符合聯合國GHS標準、具有危險特性的化學品」,標誌著寮國正式將GHS納入其化學品監管體系。
尚未實施GHS
緬甸和印度目前尚未實施G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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