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修訂草案進入WTO/TBT國際評議期

新化學物質申報
2026年8月4日

瑞歐科技重要提醒:中國生態環境部國內公開徵求意見與本次WTO/TBT評議所對應的是同一版《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但二者屬於不同程序。公開徵求意見已於2026年7月12日截止;WTO/TBT通報所列國際評議截止日期為2026年8月30日。

2026年7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WTO)發佈技術性貿易壁壘通報G/TBT/N/CHN/1351/Rev.1,通報文件為中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Measures on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Registration of New Chemical Substances(Revised Draft for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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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的施行銜接,預期將對新化學物質的監管物質範圍、申請主體、登記類型、審批流程、供應鏈資訊傳遞、登記後管理、處罰力度等產生直接影響。

瑞歐科技在此提醒生產企業、進口商、境外製造商、在華外資企業、產業協會以及使用新化學物質的下游企業,均有必要關注評議進展並儘早開展合規影響評估。

厘清兩個程序:同一版草案,不同的意見徵集機制

01. 中國境內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生態環境部於2026年6月11日發佈函件,擬修訂現行中國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並完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該程序面向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回饋截止日期為2026年7月12日。

02. WTO/TBT 國際通報

隨後,中國依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的透明度要求,將同一版修訂徵求意見稿向WTO成員作出通報。

值得注意的是,WTO/TBT通報並非開啟另一輪中國國內法定徵求意見,也不表示WTO對中國法規進行「審批」。其核心目的是保障透明度,讓其他WTO成員及利益相關方有機會瞭解可能影響貿易的擬議技術法規,並通過成員諮詢點提出書面評論,由通報成員予以考慮。

12號令修訂稿.png

法規修訂目前走到哪一步?

中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屬於部門規章。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生態環境部立法程序規定,部門規章通常要經歷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審議、公佈及備案等環節;對於可能影響貿易和投資的規章草案,還應按規定履行對外通報程序。

結合已公開資訊,本次修訂可按下列路徑理解:

 12號令法規修訂路徑概覽.png需要特別說明的是,TBT評議位於法規仍有修改可能的階段 。評議意見會被通報成員考慮,但「被考慮」並不意味著有關意見必然被採納,也不當然導致法規延期或撤回。

TBT評議能發揮什麼作用?

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要求成員避免使技術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程式造成不必要的國際貿易障礙,並通過通報、評論期和諮詢點制度提高監管透明度與可預見性。

對於可能對其他成員貿易產生重大影響、且不存在相關國際標準或擬議規則與國際標準不一致的技術法規,成員應在仍可修改的適當早期階段予以通報,並給予其他成員合理時間提出書面評論。

對企業而言,TBT評議至少具有三方面價值:

  • 第一,企業可以通過評議說明某項資料、測試、登記、資訊披露或過渡安排在跨境貿易中的實際影響,為監管部門提供產業運行證據。

  • 第二,評議有助於比較擬議要求與國際標準、主要交易夥伴制度及現有供應鏈實踐之間的差異。

  • 第三,企業可借此提前識別未來市場准入與持續合規風險,並為合約、資料、測試和供應鏈調整爭取準備時間。

誰可以回饋?可以回饋哪些問題?

從WTO程序看,正式書面評論通常通過WTO成員及其TBT國家諮詢點流轉,而不是企業直接向WTO秘書處提交中國立法意見。

境外企業、產業協會和其他利益相關方一般應先聯繫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TBT諮詢點;在華外資企業和中國進出口企業可結合集團所在成員、產業協會、中國TBT諮詢點及國內主管部門管道,選擇適當路徑表達意見。

12號令修訂:各方關注要點與建議路徑.png

適合提交的評議內容,應儘量具有技術性 、貿易相關性 和可操作性。例如:

  • 條款是否造成重複測試;

  • 是否能夠接受符合國際通行規範的境外資料;

  • 商業秘密保護範圍和披露邊界是否清晰;

  • 登記門檻、時間和材料要求是否與風險水準相稱;

  • 過渡安排是否足以覆蓋存量業務;

  • 上下游資訊傳遞義務是否具有現實可執行性;

  • 以及是否存在對進口產品與境內產品實際待遇不一致的風險。

回饋管道和時間節點

本次WTO/TBT通報列明的正式評議截止日期為2026年8月30日。相關企業應注意的是,正式截止日是成員之間評論程序的最終時間點,企業、協會或諮詢機構往往還需預留內部匯總、英文翻譯、技術審校和諮詢點協調時間,不宜壓線提交

 WTO TBT評議渠道與操作指引.png

操作提示:

若企業擬參與本次評議,建議先與擬提交的諮詢點確認其是否接受企業直接提交,以及內部截止日期、語言、格式和附件要求。ePing目錄中的中國諮詢點資訊屬於WTO/TBT一般性聯繫資訊,不能直接等同於本次通報指定的企業評議收件地址。

對於跨國企業,可同步啟動集團總部、在華公司、進口商和行業協會之間的意見歸集,避免不同主體重複或相互矛盾地提交。

給相關企業的六項建議

01. 立即開展產品和物質清單篩查

生產企業、進口商和下游用戶應以法人主體、物質、用途、年量和供應鏈角色為維度,核查相關化學物質是否已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是否涉及新用途環境管理,現有業務使用的是登記證還是備案回執,以及在草案量級劃分下可能落入常規登記還是簡易登記。

02. 建立「條款—影響—證據—建議」評議矩陣

評議意見不宜只寫「增加成本」或「難以執行」。瑞歐科技建議相關企業應逐條列明草案條款、受影響業務、預計成本或時間、科學及貿易依據、與國際規則的差異,以及可直接採用的替代條文。

涉及境外測試資料、商業秘密和集團資料權屬的,應附上能夠公開披露的事實材料。

 WTO TBT評議意見撰寫建議.png

03. 不以8月30日作為企業內部交稿日

企業應倒排總部審批、技術驗證、中英文轉換和諮詢點協調週期。建議至少在正式截止日前7個工作日完成對外提交準備;如通過境外成員諮詢點提交,還應服從該諮詢點可能設置的更早內部期限。

04. 提前規劃12號令備案業務的轉換

對現有備案物質,應建立備案主體、累計量、用途、客戶和供應商台賬,測算按草案轉換為登記後所需的資料、合同調整和系統改造工作量。

特別需要關注草案擬定的2026年12月31日轉換節點,但實際執行仍以最終公佈規則為准。

05. 檢查供應鏈資訊和商業秘密安排

企業應審查採購、委託生產、進口代理、銷售和保密協定,明確誰有權使用試驗資料、誰承擔登記責任、誰負責向下游傳遞風險控制要求等。

對於名稱、組成、用途和供應商資訊,應區分依法必須傳遞的資訊與需要申請保護的商業秘密。

06. 持續追蹤正式文本

評議結束後,草案仍可能調整。企業應持續關注生態環境部、WTO ePing和中國技術性貿易措施網發佈的資訊,對最終登記門檻、資料資料要求、審批時限、過渡條款及施行日期進行二次核對,再據此更新企業制度和專案計畫。

結語

此次WTO/TBT通報既是中國履行國際透明度義務的重要環節,也為相關企業識別潛在貿易影響、提交技術意見和提前規劃合規轉換提供了時間視窗。

中國公開徵求意見已經結束,但國際評議仍在進行。對於業務涉及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或跨境供應鏈的企業而言,當前最重要的工作是儘快完成影響篩查,以證據為基礎形成評議意見,並通過適當諮詢點和產業管道提前提交。

WTO/TBT通報所列評議截止日期仍為2026年8月30日。後續時間、管道和法規內容如有調整,應以 WTO、生態環境部及相關官方平臺的最新資訊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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