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關稅法規(CBAM)

歐盟碳關稅法規(CBAM)概述

CBAM法規,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俗稱“碳關稅”,即歐盟對進口的特定商品徵收碳排放費用。

該法規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於建立碳邊境調節機制的第2023/956號條例》(Regulation (EU) 2023/956)於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並於202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CBAM法規是歐盟“綠色新政(Green Deal)”下“Fit for 55”一攬子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防止碳泄露,補充和加強歐盟碳市場(EU ETS)運作,幫助歐盟更好地實現歐盟氣候目標。

歐盟碳關稅法規(CBAM)管控範圍

目前,CBAM法規的管控範圍包括水泥、电力、化肥、氫氣、鋼鐵和鋁六大類商品,具體如下:

受控產品產品名稱(CN代碼)管控氣體
水泥煅燒和其他高嶺土(25070080)、水泥熟料(25231000)、白水泥(25232100)、硅酸鹽水泥(25232900)、矾土水泥(25233000)、水凝水泥(25239000)二氧化碳
電力電力(27160000)二氧化碳
氫氣氫氣(280410000)二氧化碳
化肥硝酸及磺硝酸(28080000),氨(無水或水溶液)(2814),硝酸鉀(28342100),礦物氮肥(3102),氮磷鉀化肥(3105)二氧化碳
鋼鐵及製品鋼鐵(72),已燒結鐵礦砂及其精礦(26011200)、鋼鐵板樁(7301),鋪軌用鋼材(7302),鑄鐵管(730300),無縫鋼鐵管(7304),圓形鋼管(7305),其他鋼鐵管(7306),鋼鐵管附件(7307),鋼鐵結構體(7308),大於300升的鋼鐵容器(730900),小於300升的鋼鐵容器(7310),液化氣用鋼鐵容器(731100),螺釘(7318),其他鋼鐵製品(7326)二氧化碳
鋁及製品未鍛軌鋁(7601),鋁粉(7603),鋁條(7604),鋁絲(7605),鋁板(7606),鋁箔(7607),鋁管(7608),鋁管附件(76090000),鋁結構及部件(7610),鋁製囤罐(76110000),鋁製小容器(7612),壓力鋁容器(76130000),鋁製絞線纜(7614),其他鋁製品(7616)二氧化碳、碳氟化合物

需注意的是,CBAM法規的管控範圍將來可能擴展至歐盟碳市場所涵蓋的行業,即目前未納入的有機化學品、聚合物等也可能會受到CBAM管控。根據第30條規定,在過渡期結束前,歐盟委員會應對CBAM的管控範圍進行評估。

歐盟碳關稅法規(CBAM)實施時間及要點

CBAM法規於202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並分為過渡期和徵收期:

  • 過渡期(2023年10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提交CBAM報告,不計算碳排放費用;

  • 徵收期(2026年1月1日起):提交CBAM申報,須計算碳排放費用。

歐盟碳關稅法規(CBAM)實施時間及要點

歐盟碳關稅法規(CBAM)實施時間


過渡期 (2023.10.1 ~ 2025.12.31)徵收期 (2026.1.1起)

實施法規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3/1773/

責任主體

CBAM報告人(歐盟進口商或其海關間接代表)CBAM授權申報人(獲得授權的歐盟進口商或其海關間接代表)

責任要求

每季度提交上一季度的CBAM報告(CBAM report),最遲在該季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內容包括:
1)上一季度進口CBAM商品資訊;
2)CBAM商品的嵌入碳排放總量;
3)CBAM商品的嵌入間接碳排放量;
4)原產國已支付碳成本(如適用);
每年5月31日前提交上一日曆年的CBAM申報(CBAM declaration),內容包括:
1)上一日曆年進口的CBAM商品總量;
2)CBAM商品的嵌入碳排放總量;
3)需要清繳的CBAM證書總數(其中已扣除原產國支付的碳成本);
4)嵌入碳排放的核查報告副本;

*境外輸歐企業需配合提供碳排放核算相關數據和文件。

關於授權申報人:


授權申報人(Authorised CBAM Declarant)是經所在成員國主管當局授予許可的CBAM申報人,一經授權在所有成員國適用。歐盟境內進口商及其間接海關代表可以申請成為CBAM授權申報人。

關於CBAM證書:


每張CBAM證書:

分配一個獨立的識別號;價格為每日歷周EUETS配額拍賣的平均值;對應1噸二氧化碳排放;有效期2年

CBAM證書清繳

每年5月31日前,授權申報商根據上一日曆年的嵌入碳排放總量清繳相應的CBAM證書數量;授權申報商應確保每季度末其帳戶中CBAM證書總量為該日曆年開始以來所有進口商品至少80%的嵌入碳排放;

CBAM證書回購授權申報商應在清繳CBAM證書的每年6月30日前提出回購申請,歐委會代表成員國回購多餘的證書;回購數量以上一日曆年購買總數的三分之一為限,每張證書回購價格為購買時的原價;

CBAM證書註銷:歐委會應於每年7月1日註銷上一日曆年的前一年購買並遺留在帳戶中的CBAM證書,不做任何補償。

我們的服務

  • CBAM合規應對培訓/指導

  • CBAM產品碳排放核算

  • 進口商CBAM溝通表格填報

  • CBAM系統註冊及填報操作

  • 企業碳盤查/碳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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