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新化學物質常規登記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即第12號部令,是中國境內全新的新化學物質管理標準。

在中國境內生產或向中國境內進口新化學物質之前,對於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IECSC)的化學物質,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新化學物質登記,在獲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後,才能開展新化學物質的生產或進口活動。

如何查詢物質是否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

您可以透過瑞查查在線免費查詢,輸入CAS號或名稱即可進行搜索,系統將顯示化學物質列入名錄的情況、物質分類和合規要求等綜合資訊。

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

中國新化學物質登記分為新化學物質備案登記、新化學物質簡易登記、新化學物質常規登記和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

新化學物質常規登記

適用情形:
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進口量達10噸及以上。

登記主體:
境內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以及向中國出口的境外企業(必須委託境內代理人)。

申請登記材料要求:

  • 申請表

  • 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

  • 代理合同或協議(境外申請人適用)

  • 授權書(如需)

  • 測試報告或相關資料

  • 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 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報告(高危害物質適用)

  • 資訊保護必要性說明材料(如需)

  • 落實或傳遞環境風險控制措施與環境管理要求的承諾書

  • 測試機構資質證明

  • 申請人已掌握的該物質環境與健康危害特性及環境風險的其他資訊

新化學物質常規登記數據要求:

中國新化學物質常規登記數據要求

新化學物質常規登記流程:

中國新化學物質常規登記流程

新化學物質常規登記週期:14~24個月

新化學物質常規登記後義務:資訊傳遞、資料保存、資訊公開、首次活動報告、年度報告、新危害資訊與環境風險追蹤、接受環境監督抽查。

我們的服務

  • 境內代理人年度服務

  • 新化學物質查新服務

  • 新化學物質常規登記服務

  • 登記整體方案制定

  • 數據評估/缺口分析/豁免分析/物質PBT屬性判別

  • 毒代評估報告

  • QSAR/交叉參照等non-testing報告製作

  • 實驗室測試監理服務

  • 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報告製作

  • 主管部門/專家諮詢溝通

  • 法規文獻及申報材料翻譯

  • 新化學物質登記後義務服務

  • 法規培訓服務

常見問答

1、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網上登記系統的網址是什麼?系統入口在哪裡?
答: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網上登記系統已納入生態環境部「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網址為:http://zwfw.mee.gov.cn
進入平台後,選擇「新化學物質類」,點擊「13002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審批事項」的「事項申報」,根據提示進入「《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12號令)事項申報入口(新系統)」,按需選擇功能進行線上填報與材料提交。

2、新化學物質常規登記如何報告首次活動情況?
答: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指南》(生態環境部公告2020年第51號)規定,首次活動報告應透過網上登記系統填寫,輸出後簽字蓋章並上傳系統。
填報網址與路徑:
登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政務服務大廳網站,選擇「新化學物質類」,點擊「13002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審批事項」,進入「《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12號令)事項申報入口(新系統)」,點擊「常規登記」事項,再選擇「首次活動報告」進行填報。

3、12號令下的新化學物質年度報告如何提交?
答: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指南》(生態環境部公告2020年第51號)規定,年度報告應透過網上登記系統填寫,輸出後簽字蓋章並上傳系統。
填報網址與路徑:
登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政務服務大廳網站(http://zwfw.mee.gov.cn),選擇「新化學物質類」,點擊「13002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審批事項」,進入「《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12號令)事項申報入口(新系統)」,選擇「常規登記」事項,然後點擊「年度報告」進行填報。

4、常規申報登記證(進口型)的申報人首次進口登記物質僅供實驗室自用,不涉及銷售,是否需要辦理首次活動報告?
答:需要。根據《關於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20年第46號)及《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申報登記證的物質,持證人應按照《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首次生產或首次進口並向加工使用者轉移之日起六十日內提交新化學物質首次活動報告。

5、申請人已取得某新化學物質的簡易登記證,又申請辦理常規登記並取得常規登記證,這兩個登記證能同時持有嗎?
答:不能。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指南》(生態環境部公告2020年第51號)規定,符合低申請條件的新化學物質可選擇高申請條件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並換發新的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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