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PPWR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合規服務

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簡稱 PPWR,Regulation (EU) 2025/40)已於 2025 年 2 月 11 日生效,並將於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全面實施(除另有規定的條款外)。PPWR 取代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指令》(Directive 94/62/EC),首次以「法規」(Regulation)形式統一適用於所有歐盟成員國。

對於出口歐盟的企業而言,無論產品屬於電子電器、化工、消費品、紡織品、食品接觸材料還是工業品領域,只要產品帶有包裝進入歐盟市場,其包裝均需符合 PPWR 要求。

瑞歐科技可為企業提供 PPWR 法規解讀、包裝合規分析、包裝可回收性及可重複使用評估、PFAS 及重金屬測試支持、歐盟符合性聲明(DoC)編製以及延伸生產者責任(EPR 註冊服務),幫助企業建立完整的包裝合規體系。

關鍵資訊企業需要關注什麼
適用對象投放歐盟市場的所有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涵蓋銷售包裝、組合包裝、運輸包裝、服務包裝和電商包裝等
2026 年重點食品接觸包裝 PFAS、重金屬限值、可回收性評估、可重複使用包裝要求、已適用義務下的技術文件與 DoC
文件重點包裝清單、材料數據、測試報告、技術文件、歐盟符合性聲明、EPR 註冊及申報記錄
瑞歐支持適用性分析、測試策略、可回收性評估、DoC 編製、EPR 註冊、法規培訓與持續追蹤


什麼是歐盟 PPWR 法規?

PPWR 是歐盟為實現包裝減量化、提高包裝循環利用率以及減少包裝廢棄物而制定的新法規。法規核心目標包括:減少包裝廢棄物,促進可回收和可重複使用材料的使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降低包裝對環境和氣候的影響。要求到 2030 年減少 5% 的包裝垃圾,2035 年減少 10%,2040 年減少 15%。

PPWR 適用於歐盟市場上的所有包裝以及所有包裝廢棄物,不受包裝材料、行業或產品類別限制。包括但不限於:

  • 銷售包裝:面向終端用戶,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例如可樂罐等;

  • 組合包裝:將多個銷售單元組合銷售的包裝,例如一提 6 瓶可樂外部的塑膠收縮膜等;

  • 運輸包裝:用於運輸和物流保護的包裝,例如瓦楞紙箱、纏繞膜、托盤等;

  • 服務包裝:在銷售現場填充商品時使用的包裝,例如外送包裝、咖啡杯等。

PPWR 法規中關鍵責任主體與職責

PPWR 根據包裝在歐盟市場流通環節中的不同角色,明確了製造商、進口商和生產者等經營者的合規責任。其中,製造商承擔包裝符合性評估和文件編製義務,進口商負責合規把關,生產者則主要履行包裝廢棄物管理責任。

責任主體判斷要點主要合規責任
製造商(Manufacturer)通常指以自身名稱或商標設計、製造包裝或包裝產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常見於品牌商、產品填充商或以自有品牌銷售產品的企業作為 PPWR 合規關鍵主體:開展包裝符合性評估;準備技術文件;出具歐盟符合性聲明(DoC);確保包裝符合 PPWR 合規要求
進口商(Importer)指將非歐盟包裝或帶包裝產品投放歐盟市場的歐盟境內註冊法人實體確保進口包裝符合 PPWR 要求;核查 DoC 和技術文件;在歐盟境內承擔可追溯的合規責任
生產者(Producer)指在包裝預計成為廢棄物的歐盟成員國境內,首次提供該包裝的經營者履行延伸生產者責任(EPR);承擔包裝廢棄物管理費用;完成成員國層面的註冊、申報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PPWR 下的「製造商」和「生產者」並不是同一個概念。生產者可以是製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等經濟營運商,主要負責履行包裝廢棄物管理及 EPR 等義務;製造商則主要負責履行包裝 PPWR 合規義務。同一包裝在歐盟供應鏈中通常僅對應一個製造商,但在不同歐盟成員國銷售時,可能對應多個生產者。

因此,企業在開展 PPWR 合規前,應首先明確自身在供應鏈中的角色及相應責任。

2026年8月12日起,企業應優先關注哪些PPWR義務?

PPWR 分階段實施。對於計劃在 2026 年 8 月 12 日後繼續向歐盟市場投放包裝或包裝產品的企業,應明確不同階段應該履行的合規義務。

1. 包裝中關注物質的測試要求:企業應確保包裝符合 PPWR 關於重金屬等關注物質的限值要求;食品接觸包裝還需滿足 PFAS 限制要求,並準備相應的測試報告。

2. 包裝可回收性要求:PPWR 要求從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的包裝都應是可回收的。目前歐盟尚未正式發布針對包裝可回收性能的評級方法,企業可暫時參考相關協調標準開展包裝可回收性評估。

3. 包裝可重複使用要求:PPWR 要求從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對於宣稱或設計為可重複使用的包裝,製造商應確保其符合法規規定的可重複使用要求,並可參考相關協調標準開展符合性評估。

4. 合格評定與 DoC 編製: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製造商在將包裝投放市場前,應依據法規中已實施的法定要求,對包裝分別進行合格評定,並編製歐盟符合性聲明(DoC)。製造商需提供 DoC 與相應的技術文件,並保存相關文件。

5. EPR 註冊與包裝數據申報:PPWR 強化了生產者延伸責任(EPR)框架。企業需要根據銷售國家、銷售模式和供應鏈安排,確認是否需要在歐盟成員國完成包裝 EPR 註冊、授權代表安排、包裝數據申報及費用繳納。對跨境電商、DTC 品牌、多成員國銷售企業而言,EPR 往往是會被平台、客戶或監管機構要求提供證明的合規環節之一。

PPWR 未來關鍵時間節點

時間節點主要要求
2028 年特定可堆肥包裝要求開始適用,例如部分茶包/咖啡包裝及果蔬小型粘性標籤
2028 年包裝統一標籤、材料成分資訊、部分押金返還系統標籤等要求開始適用
2029 年可重複使用包裝標籤要求適用
2030 年塑膠包裝再生料含量、包裝最小化、部分一次性包裝限制、電商及運輸包裝空隙率、包裝可回收性能要求提升為 A 級、B 級、C 級
2038 年包裝可回收性能要求進一步提升為 A 級、B 級
2040 年塑膠包裝再生料含量和部分重複使用目標進一步提高

瑞歐科技 PPWR 合規服務內容

服務模組服務內容
PPWR 適用性與責任主體分析包裝合規要求分析;識別製造商、進口商、生產者及供應商責任
包裝測試委託服務PFAS 測試(針對食品接觸包裝)& 重金屬測試
包裝可回收性評估參考相關協調標準對包裝可回收性進行評估
包裝可重複使用評估針對宣稱或設計為可重複使用的包裝,參考相關協調標準對可重複使用包裝開展評估
技術文件與 DoC 編製協助企業整理相應技術文件,對包裝開展合格評定,起草編製歐盟符合性聲明(DoC)
法規培訓與持續追蹤持續追蹤法規最新動態及官方指南,提供 PPWR 專題培訓

瑞歐科技服務優勢

1. 一站式輸歐服務

瑞歐科技可圍繞產品輸歐過程中的包裝合規需求,提供 PPWR 法規適用性分析、包裝測試支持、可回收性與可重複使用評估、技術文件整理及 DoC 編製等服務。企業可在同一服務框架下完成包裝合規判斷、資料準備和後續整改建議,降低多方溝通成本。

2. 多領域合規經驗

瑞歐科技深耕化學品、化妝品、食品接觸材料、再生塑料、電子電器及消費品等領域,熟悉不同產品在歐盟市場准入中的包裝合規關注點。針對食品接觸包裝、塑膠包裝、電商包裝、運輸包裝等不同場景,瑞歐科技可協助企業識別重點義務和潛在風險。

3. 兼顧 PPWR 合規與 EPR 履約

PPWR 不僅涉及包裝本身的物質限制、可回收性、DoC 和技術文件要求,也與歐盟各成員國的 EPR 註冊、申報和費用承擔密切相關。瑞歐科技可協助企業區分製造商、進口商和生產者等不同角色下的責任邊界,建立兼顧產品合規與 EPR 履約的整體方案。

4. 持續追蹤歐盟授權法案和實施指南

PPWR 多項技術細則仍將透過歐盟後續授權法案、實施法案及指南文件進一步明確,包括可回收性評估、再生料含量計算、標籤規範和關注物質資訊披露等。瑞歐科技將持續追蹤法規進展,幫助企業及時調整包裝設計、測試安排和合規文件準備策略。

歐盟 PPWR 常見問題解答(FAQ)

Q: PPWR 是「認證」嗎?企業是否必須取得 PPWR 證書?
A: 不是。PPWR 並非由歐盟官方或第三方機構統一頒發證書的認證制度,而是一項針對包裝的產品合規法規。包裝或帶包裝的產品投放歐盟市場前,製造商應按照 PPWR 要求對包裝開展符合性評估(必要時進行相關測試),完成合格評定,並以自身名義編製歐盟符合性聲明(DoC)。同時,製造商還應保存相應的技術文件,以證明包裝符合 PPWR 要求,並在主管部門要求時提供審查。因此,企業無需申請所謂的「PPWR 認證證書」,而應透過符合性評估、技術文件和 DoC 來證明包裝符合 PPWR 要求。
Q: 只要產品帶包裝出口歐盟,就需要關注 PPWR 嗎?
A: 是的。PPWR 適用於歐盟市場上的所有包裝和包裝廢棄物,不限包裝材料、產品類別或使用場景。即使企業主營產品不是包裝本身,只要產品以包裝形式進入歐盟市場,其包裝仍需納入 PPWR 合規管理。
Q: 工業包裝、托盤、纏繞膜和打包帶是否需要符合 PPWR?
A: 需要。運輸包裝和 B2B 工業包裝通常在 PPWR 管控範圍內,例如托盤、托盤圍板、纏繞膜、打包帶、紙箱和緩衝材料等。不同材質和功能的包裝組件可能需要分別評估並準備相應技術文件。
Q: 集裝箱屬於 PPWR 定義下的包裝嗎?
A: PPWR 對運輸包裝的定義明確排除了公路、鐵路、船舶和航空集裝箱。因此,一般意義上的運輸集裝箱不屬於 PPWR 定義下的包裝,但集裝箱內用於保護、固定、組合或展示產品的包裝材料仍可能受 PPWR 管控。
Q: 品牌商委託代工廠生產並裝瓶,誰是 PPWR 下的製造商?
A: 通常情況下,如果包裝或包裝產品以品牌商名稱或商標投放市場,且品牌商決定包裝設計規格,品牌商通常會被視為 PPWR 下的製造商,需要承擔包裝符合性評估、技術文件和 DoC 相關責任。代工廠和包裝供應商則應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和測試報告以支持品牌商的合規工作。
Q: 如果包裝上沒有品牌或商標,製造商是否可以是包裝供應商?

A: 可以,但需結合包裝類型及供應鏈安排綜合判斷。對於塑膠袋、薄膜等柔性包裝,由於其最終形態通常在灌裝、封口等最後加工步驟完成,因此製造商通常為完成最終加工並將包裝或帶包裝產品投放歐盟市場的企業。對於托盤、桶、箱體、鋼瓶等已具有最終形態的硬質包裝,如果屬於市場通用包裝、包裝上未體現品牌或商標,且包裝規格並非由品牌方主導設計,而是直接採購的標準產品,則包裝供應商可能被認定為製造商。 最終仍應結合包裝設計控制權、採購模式及供應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Q: 包裝都需要做重金屬測試和PFAS測試嗎?

A: 重金屬測試是針對所有包裝的,但是PFAS測試僅針對食品接觸包裝。

Q: 食品添加劑或食品原料包裝屬於食品接觸包裝嗎?

A: 目前,歐盟尚未發佈食品接觸包裝PFAS的統一檢測方法。歐盟委員會建議採用分步檢測方式:首先進行總氟(TF)檢測,若總氟低於50ppm,通常可視為符合PFAS要求; 若超過50ppm,則進一步確認是否為有機氟(PFAS),若有機氟低於50ppm,通常可視為符合PFAS要求; 必要時再開展目標PFAS檢測。

Q: 材質相同但尺寸、容量或印刷圖案不同,可以共用一份DoC嗎?

A: 可以考慮共用,但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如果包裝用於盛裝相同產品(或同一系列產品),且不同尺寸或印刷圖案不會影響包裝對PPWR要求的符合性(如重金屬限值、PFAS 要求、可回收性等),則可以共用一份符合性聲明(DoC)。但如果所包裝產品不同,或因包裝尺寸、油墨等差異導致符合性評估結果發生變化,則應分別進行符合性評估,並分別準備符合性聲明。此外,無論採用一份還是多份符合性聲明,企業均應在技術文件中保留不同尺寸或印刷圖案包裝對應的測試數據、評估報告或其他支持性資料,以證明相關包裝符合PPWR要求。

Q: PPWR DoC 有固定有效期嗎?

A: PPWR並未簡單規定所有DoC的統一有效期。一般而言,在包裝材料、結構、供應商、生產工藝、法規要求和適用標準未發生實質變化的情況下,DoC可持續使用;但企業應建立定期複核和變更管理機制,並在材料、供應商、用途或法規要求變化時及時更新。

Q: EPR 註冊完成後,是否就代表PPWR合規完成?

A: 不是。EPR主要對應包裝廢棄物管理和生產者責任,通常包括註冊、申報和繳費。 PPWR還包括包裝本身的有害物質限制、可回收性、可重複使用、再生料含量、包裝最小化、標籤、技術文件和DoC等要求。 企業應將EPR視為PPWR合規體系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Q: PPWR與食品接觸材料法規、REACH、PFAS管控是否會疊加適用?

A: 會。PPWR不排除其他歐盟法規的適用。對於食品接觸包裝,企業仍需同時關注歐盟食品接觸材料法規; 對於包裝中的化學物質、塗層、油墨、膠黏劑或添加劑,還可能涉及REACH、CLP、POPs、特定PFAS管控或成員國要求。企業應按產品和材料實際情況進行綜合法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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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WR 即將進入全面實施階段。對於出口歐盟企業而言,包裝合規不應僅在客戶或平台要求時臨時補文件,而應儘早建立包裝清單、供應鏈數據和技術文件體系。

如您正在評估歐盟 PPWR 對現有產品包裝、食品接觸包裝、B2B 工業包裝或跨境電商包裝的影響,歡迎聯絡瑞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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