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簡稱 PPWR,Regulation (EU) 2025/40)已於 2025 年 2 月 11 日生效,並將於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全面實施(除另有規定的條款外)。PPWR 取代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指令》(Directive 94/62/EC),首次以「法規」(Regulation)形式統一適用於所有歐盟成員國。
對於出口歐盟的企業而言,無論產品屬於電子電器、化工、消費品、紡織品、食品接觸材料還是工業品領域,只要產品帶有包裝進入歐盟市場,其包裝均需符合 PPWR 要求。
瑞歐科技可為企業提供 PPWR 法規解讀、包裝合規分析、包裝可回收性及可重複使用評估、PFAS 及重金屬測試支持、歐盟符合性聲明(DoC)編製以及延伸生產者責任(EPR 註冊服務),幫助企業建立完整的包裝合規體系。
| 關鍵資訊 | 企業需要關注什麼 |
|---|---|
| 適用對象 | 投放歐盟市場的所有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涵蓋銷售包裝、組合包裝、運輸包裝、服務包裝和電商包裝等 |
| 2026 年重點 | 食品接觸包裝 PFAS、重金屬限值、可回收性評估、可重複使用包裝要求、已適用義務下的技術文件與 DoC |
| 文件重點 | 包裝清單、材料數據、測試報告、技術文件、歐盟符合性聲明、EPR 註冊及申報記錄 |
| 瑞歐支持 | 適用性分析、測試策略、可回收性評估、DoC 編製、EPR 註冊、法規培訓與持續追蹤 |
什麼是歐盟 PPWR 法規?
PPWR 是歐盟為實現包裝減量化、提高包裝循環利用率以及減少包裝廢棄物而制定的新法規。法規核心目標包括:減少包裝廢棄物,促進可回收和可重複使用材料的使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降低包裝對環境和氣候的影響。要求到 2030 年減少 5% 的包裝垃圾,2035 年減少 10%,2040 年減少 15%。
PPWR 適用於歐盟市場上的所有包裝以及所有包裝廢棄物,不受包裝材料、行業或產品類別限制。包括但不限於:
銷售包裝:面向終端用戶,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例如可樂罐等;
組合包裝:將多個銷售單元組合銷售的包裝,例如一提 6 瓶可樂外部的塑膠收縮膜等;
運輸包裝:用於運輸和物流保護的包裝,例如瓦楞紙箱、纏繞膜、托盤等;
服務包裝:在銷售現場填充商品時使用的包裝,例如外送包裝、咖啡杯等。
PPWR 法規中關鍵責任主體與職責
PPWR 根據包裝在歐盟市場流通環節中的不同角色,明確了製造商、進口商和生產者等經營者的合規責任。其中,製造商承擔包裝符合性評估和文件編製義務,進口商負責合規把關,生產者則主要履行包裝廢棄物管理責任。
| 責任主體 | 判斷要點 | 主要合規責任 |
|---|---|---|
| 製造商(Manufacturer) | 通常指以自身名稱或商標設計、製造包裝或包裝產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常見於品牌商、產品填充商或以自有品牌銷售產品的企業 | 作為 PPWR 合規關鍵主體:開展包裝符合性評估;準備技術文件;出具歐盟符合性聲明(DoC);確保包裝符合 PPWR 合規要求 |
| 進口商(Importer) | 指將非歐盟包裝或帶包裝產品投放歐盟市場的歐盟境內註冊法人實體 | 確保進口包裝符合 PPWR 要求;核查 DoC 和技術文件;在歐盟境內承擔可追溯的合規責任 |
| 生產者(Producer) | 指在包裝預計成為廢棄物的歐盟成員國境內,首次提供該包裝的經營者 | 履行延伸生產者責任(EPR);承擔包裝廢棄物管理費用;完成成員國層面的註冊、申報義務 |
需要注意的是,PPWR 下的「製造商」和「生產者」並不是同一個概念。生產者可以是製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等經濟營運商,主要負責履行包裝廢棄物管理及 EPR 等義務;製造商則主要負責履行包裝 PPWR 合規義務。同一包裝在歐盟供應鏈中通常僅對應一個製造商,但在不同歐盟成員國銷售時,可能對應多個生產者。
因此,企業在開展 PPWR 合規前,應首先明確自身在供應鏈中的角色及相應責任。
2026年8月12日起,企業應優先關注哪些PPWR義務?
PPWR 分階段實施。對於計劃在 2026 年 8 月 12 日後繼續向歐盟市場投放包裝或包裝產品的企業,應明確不同階段應該履行的合規義務。
1. 包裝中關注物質的測試要求:企業應確保包裝符合 PPWR 關於重金屬等關注物質的限值要求;食品接觸包裝還需滿足 PFAS 限制要求,並準備相應的測試報告。
2. 包裝可回收性要求:PPWR 要求從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的包裝都應是可回收的。目前歐盟尚未正式發布針對包裝可回收性能的評級方法,企業可暫時參考相關協調標準開展包裝可回收性評估。
3. 包裝可重複使用要求:PPWR 要求從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對於宣稱或設計為可重複使用的包裝,製造商應確保其符合法規規定的可重複使用要求,並可參考相關協調標準開展符合性評估。
4. 合格評定與 DoC 編製: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製造商在將包裝投放市場前,應依據法規中已實施的法定要求,對包裝分別進行合格評定,並編製歐盟符合性聲明(DoC)。製造商需提供 DoC 與相應的技術文件,並保存相關文件。
5. EPR 註冊與包裝數據申報:PPWR 強化了生產者延伸責任(EPR)框架。企業需要根據銷售國家、銷售模式和供應鏈安排,確認是否需要在歐盟成員國完成包裝 EPR 註冊、授權代表安排、包裝數據申報及費用繳納。對跨境電商、DTC 品牌、多成員國銷售企業而言,EPR 往往是會被平台、客戶或監管機構要求提供證明的合規環節之一。
PPWR 未來關鍵時間節點
| 時間節點 | 主要要求 |
|---|---|
| 2028 年 | 特定可堆肥包裝要求開始適用,例如部分茶包/咖啡包裝及果蔬小型粘性標籤 |
| 2028 年 | 包裝統一標籤、材料成分資訊、部分押金返還系統標籤等要求開始適用 |
| 2029 年 | 可重複使用包裝標籤要求適用 |
| 2030 年 | 塑膠包裝再生料含量、包裝最小化、部分一次性包裝限制、電商及運輸包裝空隙率、包裝可回收性能要求提升為 A 級、B 級、C 級 |
| 2038 年 | 包裝可回收性能要求進一步提升為 A 級、B 級 |
| 2040 年 | 塑膠包裝再生料含量和部分重複使用目標進一步提高 |
瑞歐科技 PPWR 合規服務內容
| 服務模組 | 服務內容 |
|---|---|
| PPWR 適用性與責任主體分析 | 包裝合規要求分析;識別製造商、進口商、生產者及供應商責任 |
| 包裝測試委託服務 | PFAS 測試(針對食品接觸包裝)& 重金屬測試 |
| 包裝可回收性評估 | 參考相關協調標準對包裝可回收性進行評估 |
| 包裝可重複使用評估 | 針對宣稱或設計為可重複使用的包裝,參考相關協調標準對可重複使用包裝開展評估 |
| 技術文件與 DoC 編製 | 協助企業整理相應技術文件,對包裝開展合格評定,起草編製歐盟符合性聲明(DoC) |
| 法規培訓與持續追蹤 | 持續追蹤法規最新動態及官方指南,提供 PPWR 專題培訓 |
瑞歐科技服務優勢
1. 一站式輸歐服務
瑞歐科技可圍繞產品輸歐過程中的包裝合規需求,提供 PPWR 法規適用性分析、包裝測試支持、可回收性與可重複使用評估、技術文件整理及 DoC 編製等服務。企業可在同一服務框架下完成包裝合規判斷、資料準備和後續整改建議,降低多方溝通成本。
2. 多領域合規經驗
瑞歐科技深耕化學品、化妝品、食品接觸材料、再生塑料、電子電器及消費品等領域,熟悉不同產品在歐盟市場准入中的包裝合規關注點。針對食品接觸包裝、塑膠包裝、電商包裝、運輸包裝等不同場景,瑞歐科技可協助企業識別重點義務和潛在風險。
3. 兼顧 PPWR 合規與 EPR 履約
PPWR 不僅涉及包裝本身的物質限制、可回收性、DoC 和技術文件要求,也與歐盟各成員國的 EPR 註冊、申報和費用承擔密切相關。瑞歐科技可協助企業區分製造商、進口商和生產者等不同角色下的責任邊界,建立兼顧產品合規與 EPR 履約的整體方案。
4. 持續追蹤歐盟授權法案和實施指南
PPWR 多項技術細則仍將透過歐盟後續授權法案、實施法案及指南文件進一步明確,包括可回收性評估、再生料含量計算、標籤規範和關注物質資訊披露等。瑞歐科技將持續追蹤法規進展,幫助企業及時調整包裝設計、測試安排和合規文件準備策略。
歐盟 PPWR 常見問題解答(FAQ)
A: 可以,但需結合包裝類型及供應鏈安排綜合判斷。對於塑膠袋、薄膜等柔性包裝,由於其最終形態通常在灌裝、封口等最後加工步驟完成,因此製造商通常為完成最終加工並將包裝或帶包裝產品投放歐盟市場的企業。對於托盤、桶、箱體、鋼瓶等已具有最終形態的硬質包裝,如果屬於市場通用包裝、包裝上未體現品牌或商標,且包裝規格並非由品牌方主導設計,而是直接採購的標準產品,則包裝供應商可能被認定為製造商。 最終仍應結合包裝設計控制權、採購模式及供應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A: 重金屬測試是針對所有包裝的,但是PFAS測試僅針對食品接觸包裝。
A: 目前,歐盟尚未發佈食品接觸包裝PFAS的統一檢測方法。歐盟委員會建議採用分步檢測方式:首先進行總氟(TF)檢測,若總氟低於50ppm,通常可視為符合PFAS要求; 若超過50ppm,則進一步確認是否為有機氟(PFAS),若有機氟低於50ppm,通常可視為符合PFAS要求; 必要時再開展目標PFAS檢測。
A: 可以考慮共用,但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如果包裝用於盛裝相同產品(或同一系列產品),且不同尺寸或印刷圖案不會影響包裝對PPWR要求的符合性(如重金屬限值、PFAS 要求、可回收性等),則可以共用一份符合性聲明(DoC)。但如果所包裝產品不同,或因包裝尺寸、油墨等差異導致符合性評估結果發生變化,則應分別進行符合性評估,並分別準備符合性聲明。此外,無論採用一份還是多份符合性聲明,企業均應在技術文件中保留不同尺寸或印刷圖案包裝對應的測試數據、評估報告或其他支持性資料,以證明相關包裝符合PPWR要求。
A: PPWR並未簡單規定所有DoC的統一有效期。一般而言,在包裝材料、結構、供應商、生產工藝、法規要求和適用標準未發生實質變化的情況下,DoC可持續使用;但企業應建立定期複核和變更管理機制,並在材料、供應商、用途或法規要求變化時及時更新。
A: 不是。EPR主要對應包裝廢棄物管理和生產者責任,通常包括註冊、申報和繳費。 PPWR還包括包裝本身的有害物質限制、可回收性、可重複使用、再生料含量、包裝最小化、標籤、技術文件和DoC等要求。 企業應將EPR視為PPWR合規體系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A: 會。PPWR不排除其他歐盟法規的適用。對於食品接觸包裝,企業仍需同時關注歐盟食品接觸材料法規; 對於包裝中的化學物質、塗層、油墨、膠黏劑或添加劑,還可能涉及REACH、CLP、POPs、特定PFAS管控或成員國要求。企業應按產品和材料實際情況進行綜合法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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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WR 即將進入全面實施階段。對於出口歐盟企業而言,包裝合規不應僅在客戶或平台要求時臨時補文件,而應儘早建立包裝清單、供應鏈數據和技術文件體系。
如您正在評估歐盟 PPWR 對現有產品包裝、食品接觸包裝、B2B 工業包裝或跨境電商包裝的影響,歡迎聯絡瑞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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