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多!日本修訂《化審法》相關省令,延長新化學物質名稱公示時間

日本化審法申報
2026年3月20日

2026年3月11日,日本厚生勞動省、經濟產業省和環境省於今日聯合發布了《關於修訂〈化學物質審查及製造等規制法第四條第五項所規定新化學物質名稱公示相關省令〉的概要》(以下簡稱「《概要》」),旨在優化新化學物質的名稱公示制度。本次修訂主要調整了特定新化學物質的公示期限與公示方式,力求在促進安全化學物質的研發創新與保障公眾資訊透明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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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歐認為,此次調整對從事化審法常規申報的企業構成重大利多。根據現行制度,完成常規申報的新化學物質在公示滿5年後將自動列入《現有化學物質名錄》,此後所有企業均可無需額外合規成本地生產或進口該物質。

而本次修訂延長了公示前的保密期,意味著申報企業可在更長時間內維持其市場獨佔優勢,從而更好地保護前期研發投入與商業利益。

公示期限延長,鼓勵安全替代品開發

根據現行《化學物質審查及製造等規制法》(簡稱《化審法》),新化學物質在通過政府審查並向申報企業發出通知後,其名稱將進入公示程序。

為保護首次申報企業承擔高昂測試成本後的市場競爭優勢,此前相關省令規定:從審查通知之日起,名稱公示前設有5年的保密期。

此次修訂的核心舉措之一,是將符合條件的新化學物質名稱公示期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具體而言,適用於該延長政策的物質,須依據《化審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號被認定為:「長期持續攝取不會損害人體健康,且不會對動植物的生存或生長造成不利影響」——即經評估確認不具有長期毒性的化學物質。

此項調整透過實施差異化的公示期限機制,向市場傳遞明確政策信號:鼓勵企業優先研發更安全、環境友好的化學替代品。此舉亦積極回應了《全球化學品框架》(Global Framework on Chemicals,GFC)中「推動更安全替代品開發」的核心倡議,進一步推動綠色化學創新與永續發展。

公示方式多元化,提升資訊可及性

在公示方式方面,修訂前的省令未對具體發布管道作出明確規定,一直透過《官方公報》進行新化學物質名稱的公示。

此次修訂首次明確:除繼續沿用《官方公報》外,還可透過經濟產業省官方網站等網路平台同步發布公示資訊。這一調整旨在充分發揮網路傳播高效、覆蓋廣泛的優勢,拓展資訊公開管道,從而顯著提升公眾獲取新化學物質名稱資訊的便捷性與時效性。

實施時程表

根據《概要》揭露的時間安排,本次修訂後的省令預計將於2026年4月下旬正式公布,並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台灣瑞歐認為,此次修訂充分體現了日本政府在化學物質管理領域的雙重政策導向:一方面堅守公共健康與環境安全底線,另一方面積極支持產業競爭力與技術創新。透過延長低風險新化學物質的名稱保密期、拓展公示管道等舉措,政策在透明度與商業激勵之間尋求更精細的平衡。

目前,該修訂尚處於公開徵求意見階段,意見徵集截止日期為2026年4月10日。有意向參與回饋的企業,可聯繫瑞歐科技獲取具體的提交方式與操作細節,確保及時、合規地表達產業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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