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日本化審法新規:企業如何履行新化學物質有害性資訊報告義務?

日本化審法申報
2025年11月11日

2025年10月30日,日本經濟產業省(METI)、厚生勞動省(MHLW)和環境省(MOE)聯合公布化審法(CSCL)第四十一條第1、2項有害性資訊報告的最新通知,進一步強化新化學物質的風險管理要求。

最新通知重點整理

根據《化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化學物質的製造或進口企業,一旦新獲得關於其製造或進口的化學物質具有難分解性、易蓄積性、對人體或動植物具毒性等新的有害性資訊,須在資訊取得日起60日內向三部門提交通報。

相對於第四十一條第1項針對於現有物質的有害性資訊報告義務的規定,本次通知的重點在於化審法第四十一條的第2項,強調以下四類新化學物質有害性資訊的報告義務:

  • 少量新化學物質(SVE)

  • 低關注高分子化合物(PLC)

  • 低生產量新化學物質(LVE)

  • 審查後、正式公告前的新化學物質(常規申報)

由於新化學物質在上市前已通過審批審查,因此不屬於《化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適用物件。

但新化學物質的批准前提是「不會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危害」,一旦企業獲得到該類物質具有有害性的資訊,就代表原先的審查基礎不再成立,必須依法報告。

本次通知明確指出:

即使是已獲批准或正處於審查階段的新化學物質,只要發現新的有害性資訊,相關企業仍須依法履行嚴格的報告義務。

委託製造/委託進口的責任劃分

對於跨國生產及委外進口模式,本次通知進一步釐清責任:

  • 委託方(如海外製造商)和受委託方(如日本進口商)對於有害性資訊的掌握和報告負有共同責任。

  • 受委託製造/進口企業應與委託方充分溝通,確保有害性資訊在獲取後及時共用,並由受託方履行向日本政府的報告義務。

若有應提交而未提交的有害性資訊,企業可最晚於 2025 年 12 月 26 日前(以送達日為準)補充提交。

依《化審法》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可能面臨 最高 20 萬日圓罰鍰。

制度的重要性:強化風險評估與後續監管

有害性資訊報告制度,是日本政府對化學物質進行風險評估和後續監管的重要基礎。

透過企業及時提供資訊,主管機關能夠識別潛在風險,並據此決定是否將某一化學物質列為優先評估物質,或採取其他必要的監管措施。

台灣瑞歐提醒

如企業在新化學物質申報、後續監測義務、跨國委託模式責任釐清等面向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繫台灣瑞歐,我們將提供完整的法規追蹤與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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