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三項化學品法令草案啟動徵求意見,企業需要關注哪些合規要點?

越南化學品
2026年9月9日

日前,越南工貿部化學品局公佈資訊稱,工貿部已分別就修訂第26、24和25/2026/ND-CP號法令的草案徵求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意見。其中,第26號法令草案對應的徵求意見公函於8月17日發出;第24號和第25號法令草案則於8月20日啟動意見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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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草案方向看,這並非對越南化學品監管體系的全面重寫,而是一次圍繞風險分類更精准、行政程序更精簡、監管職責更清晰、資料治理更強化的協同調整。

第24號法令:以風險分級優化清單監管體系

第24號法令是越南2025年《化學品法》框架下承擔指定監管化學品清單的功能。此次草案擬調整原法令4個附錄清單,分別涉及:

  • 重點化工產業基礎化學品(附件I)

  • 條件化學品(附件II)

  • 需特別管控化學品(附件III)

  • 須制定化學事故預防與應對計畫的化學品(附件IV)

其中,重點化工產業基礎化學品的覆蓋範圍擬由39種收窄至27種。草案說明的政策考量是,避免激勵措施覆蓋過寬,並使優惠目錄與不同時期的經濟發展導向及資源條件相匹配。

更值得關注的是,條件化學品與需特別管控化學品清單擬進行調整,以確保減少行政手續,並明確區分各自管轄的化學品混合物範圍。

其中,草案擬移除部分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毒性風險較低的物質,並對部分特別管控化學品進行分級調整:

  • 一方面,將部分第一組特別管控化學品下調至條件化學品;

  • 另一方面,將部分第一組特別管控化學品調整至第二組特別管控化學品。

此外,草案還參考了關於控制涉及危險物質重大事故危險的《塞維索III指令》,並對「須制定化學事故預防與應對計畫」的化學品目錄進行修改與補充。

第26號法令:行政程序減負、資料監管強化

第26號法令草案共27條,其中第1至第26條擬修訂、補充或廢止現行規則,第27條規定實施安排。

草案的總體思路是壓減重複程式、下放部分決定權、厘清監管邊界,並更多依託化學品專業資料庫和事後檢查,同時保留對高風險、受控及兩用化學品的嚴格約束。

01. 釐清監管邊界:

第26號法令中僅規定了部分產品不需要履行相關生產/貿易/進出口證書的要求。此次草案擬明確,已受其他專門管理機制規制的若干產品和商品,不再適用第26號法令第二章下化學品管理的所有規則。

涉及類別包括:

藥品、殺蟲消毒製劑、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中的化學品、飼料、獸藥、植保產品、部分化肥、放射性物質、家用產品、石油相關產品、電池和蓄電池、消防器材、建材、塗料和油墨等。

其中,草案對「家用產品」的表述強調,其應服務於個人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非直接用於工業生產。

此外,面向消費者或最終用戶、已完成包裝且不再作為原料、添加劑或中間體用於生產加工的其他含化學品產品,也擬被納入相應的排除範圍。

02. 明確混合物豁免規則:

草案明確區分了有條件化學品、需特別管控化學品和禁限化學品的混合物豁免規則。其中,前兩者混合物的豁免判定規則將與第24號法令保持一致。即:

  • 有條件化學品(生產/貿易):濃度<5%(品質分數)

  • 需特別管控化學品(生產/貿易/進出口):濃度<1%(第二組工業前體:濃度 <5%)

  • 禁限化學品(生產/進口):濃度<0.1%

如果同一混合物同時落入多個監管化學品類別,則按照最高適用管控等級進行分類和管理。此外,草案還涉及以下重要變化:

  • 對部分非營利性退運再出口情形免除相關許可證要求;

  • 取消特別管控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中的安全資料表(SDS)要求,但進出口許可證申請仍保留該項材料。同時進一步優化縮短相關許可證審批時間;

  • 使用特別管控化學品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主體,在首次進口前、以及使用目的發生變化時,需要通過化學品專業資料庫披露化學品種類及使用目的;

  • 新化學品的評估週期由90天縮短到50天;

  • 企業年度化學品活動報送的時間節點提前1個月至每年1月15日。

草案還提出,對修訂生效前已簽發的、涉及清單化學品、工業前體物質及受限生產或經營化學品的許可證,持證主體原則上可繼續經營至許可證到期或取得新證之日,以較早發生者為准。

第25號法令:配套優化產業發展與安全、安保規則

草案擬將已由專門法律管理的部分產品(同第26號法令)排除在該法令的適用範圍之外,但相關產品的生產過程仍須遵守安全與安保要求。

草案還擬明確科研機構和教育機構的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優化化學品專業諮詢證書的條件與材料要求,並對化學事故預防與應對計畫的適用物件、審查材料和評審機制作出調整。

瑞歐科技提醒相關企業

在最終文本發佈前,涉越南化學品生產、貿易、進口、出口、倉儲、使用,或在商品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可優先完成三項基礎準備:

  • 其一,逐項核對產品是否涉及24號法令草案下的清單調整。重點關注部分化學品是否因清單移除或適用豁免而不再需要申請相關許可證。同時關注部分化學品因監管等級下調,審批許可權可能由中央主管部門下放至地方主管機關;

  • 其二,彙整現有許可證、資質證書情形,判斷是否符合相關豁免或簡化材料要求;

  • 其三,關注重點化學品活動資料包送與資訊披露等的合規時間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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