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BfR建議書最新修訂懶人包!出口歐盟紙製品企業務必讀

德国BfR食品接觸材料
2025年11月17日

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 (BfR) 於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多項BfR建議書修訂,其中針對紙章節(XXXVI)進行了重大變更。

第229號通告

XIV.聚合物分散體

最後修訂版截至2022年4月1日

在A部分,第2.d) 款「乳化劑」下補充以下條目:

  • 六偏磷酸鈉,最大使用量:0.1mg/dm2。環狀縮聚磷酸鹽(偏磷酸鹽)的含量不得超過8.0%。六偏磷酸鈉必須符合歐盟法規(EU) 231/2012中關於食品添加劑E 452(i)的要求。

  • 在A部分,除現有的「1.單體」和「2.生產助劑」類別外,引入添加劑清單

XV.矽酮

最後修訂版截至2024年9月1日

修改腳註7:

  • 蠟和石蠟必須符合建議XXV「硬石蠟、微晶蠟及其與蠟、樹脂和塑膠的混合物以及天然蠟」第一部分的要求。

XVII.聚對苯二甲酸二醇酯

最後修訂版截至2016年7月1日

  • 在第1點中,為「4,4』-二羥基二苯基-2,2-丙烷(即所謂的雙酚A二縮水甘油醚)的低聚二縮水甘油醚,最高2.0%。條目添加一個新的要求:必須遵守歐盟法規      (EU) 2024/3190的規定。

XXX.古塔波膠和巴拉塔膠製成的傳送帶

最後修訂版截至1984年9月1日

  • 本條刪除,不予替代。

XXXVI.用於食品接觸的紙張、紙板和卡紙

最後修訂版截至2024年8月1日

  • 通用要求變更,引入新要求:成品(紙張、紙板和卡紙)中不得檢出丙烯醯胺釋放,檢測限為0.01mg/dm2食品或食品類比物。

  • 新增腳註8、9,內容如下:

新腳註8:「根據EN 646進行測試時,必須達到其中規定的灰色樣卡5級。

新腳註9:「根據EN 648進行測試時,必須達到評定等級5級。

正文部分的變更

補充添加劑條目新物質

在A.I.纖維材料下以及C.IV.表面精加工和塗層製劑下,補充以下條目:

  • 微纖化纖維素,透過對纖維素纖維進行機械處理製得,可使用或不使用BfR建議XXXVI A.II部分(填料)中的礦物質。 研磨混合物中的纖維含量為80-100%(重量百分比)。離心後的細小部分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0%,其中纖維寬度的平均值(數量尺寸分佈)>20nm。生產微纖化纖維素不得使用酶。

在B.IV脫水促進劑和C.I濕強劑下,補充以下條目:

  • -1,3-1,6-葡聚糖,酶法生產,用3-氯-2-羥丙基三甲基氯化铵或縮水甘油基三甲基氯化铵處理(陽離子化葡聚糖17.29的規格:環氧氯丙烷,最高1mg/kg; 氮,最高3.0%),最高0.3%,基於乾燥纖維材料。

新增腳註29:

  • 陽離子化試劑3-氯-2-羥丙基三甲基氯化铵或縮水甘油基三甲基氯化铵向食品的遷移量不得檢出超過0.15μg/kg。最大檢測限為2μg/kg。反應產物2,3-二羥基-N,N,N-三甲基-1-丙銨氯化物(CAS 34004-36-9)向食品的遷移量不得超過5mg/kg。反應產物(1E)-3-羥基-N,N,N-三甲基-1-丙烯-1-銨氯化物(CAS      91725-36-9) 向食品的遷移量不得超過0.05mg/kg。

新腳註29將附加到建議XXXVI中的以下其他條目以及XXXVI.1 .2 .3中涉及的條目,同時刪除了(2,3-二羥丙基)-三甲基氯化銨和(3-羥丙烯基)-三甲基氯化銨的使用限制,從而調整了陽離子化葡聚糖的規格。

  • B.I.施膠劑:3.2.4.3,3.2.4.4,3.2.5,3.2.6,7.2,22.3,35,36.

  • C.IV表面精加工和塗層用劑:10.2,45

C特殊紙張精煉劑部分更動:

  • C.III.著色劑和螢光增白劑下所有先前的條目將被刪除,並替換為以下條目:a)著色劑(迄今未被納入); b)螢光增白劑:磺化芪衍生物,最高0.3%。

  • 此外,在C.IV下,條目「1.塑膠」被調整。對於該條目後列舉的示例「薄膜」和「熔體」,添加了對歐盟法規(EU) No. 10/2011的引用; 對於條目「分散體」,添加了對BfR建議XIV(分散體)的引用。示例「溶液」和「清漆」被刪除。

添加了以下兩個物質作為新的第47和48點:

  • 47.棕櫚醯氯,最高4mg/dm2,一次性施用於塗有聚乙烯醇的紙/紙板。不得用於直接接觸酸性食品 (pH<4.5)。

  • 48.聚(2-乙基-2-惡唑啉),最高7.4mg/dm2

提供了芳香族伯胺的建議測試方法:

http://www.bfr.bund.de/de/methodensammlung_papier_karton_und_pappe-32620.html

XXXVI附錄的變更

使用回收纖維作為紙張原料的條件部分,原有的腳註32被取消,並在正文中補充以下段落:

不得使用來自5.01類(DIN EN 643)的回收纖維以及來自家庭廢物和類似商業廢物、混合包裝廢物和商業廢物的紙張、紙板和卡紙。但以下例外情況適用:來自選擇性收集的混合包裝廢物的5.01、5.02、5.03類(DIN EN 643)以及來自選擇性收集的5.14類(DIN EN 643)可以使用,但不得用於生產直接接觸食品或用於初級包裝的紙張、紙板和卡紙。在整體回收紙的組成中,由上述類別產生的回收纖維最多只允許使用12.5%。此外,處理過程必須包含以下工藝步驟:I)基於NIR(近紅外)的乾式分選,II)使用分離的水循環系統以去除污染物和微生物,以及 III)一個用於降低細菌負荷的工藝步驟,其中包括在用於造紙生產前對回收纖維進行加熱的步驟。

此外,在建議XXXVI附錄的表格中,原有的雙酚A遷移指導值50μg/kg 食品被刪除,並替換為以下段落:

目前正在歐盟層面,在歐盟委員會一項計劃中的監測建議框架內,討論如何處理食品中雙酚A和其他雙酚的進入問題,特別是通過回收紙/紙板製成的食品接觸材料進入的問題。將收集有關其存在的數據,並在此背景下確定一個閾值,超過該閾值時必須進行調查以確定進入源。該閾值可作為參考(目前討論中:0.01mg/kg食品)。在歐洲層面的討論結束之前,BfR在此背景下建議,從紙和紙板制食品接觸材料向食品中遷移的雙酚A應盡可能低。可以在水提取物中顯示雙酚A遷移量的檢查,但不能顯示不符合任何(閾)值,因為水提取物通常會導致對雙酚A釋放量的明顯高估。

表格下方針對MOAH的要求更改:

對於具有大表面的乾燥、非脂肪性食品,例如麵粉、粗麵粉、大米、早餐穀物、麵包屑、糖和鹽,必須特別考慮揮發性和疏水性物質,例如芳香族礦物油碳氫化合物MOAH通過氣相的遷移。

XXXVI/1.烹飪和熱過濾紙及過濾層

最後修訂版截至2024年8月1日

通用要求變更,引入新要求:成品(紙張、紙板和卡紙)中不得檢出丙烯醯胺釋放,檢測限為0.01mg/dm2食品或食品類比物

纖維材料和助劑的更動同XXXVI.

XXXVI/2.用於烘焙目的的紙張、紙板和卡紙

最後修訂版截至2024年8月1日

通用要求變更,引入新要求:成品(紙張、紙板和卡紙)中不得檢出丙烯醯胺釋放,檢測限為0.01mg/dm2食品或食品類比物

纖維材料和助劑的更動同XXXVI.

XXXVI/3.用於食品包裝的基於纖維素纖維的吸收墊

最後修訂版截至2019年9月1日

通用要求變更,引入新要求:成品(紙張、紙板和卡紙)中不得檢出丙烯醯胺釋放,檢測限為0.01mg/dm2食品或食品類比物

纖維材料和助劑的更動同XXXVI.

XLIV.人造腸衣

最後修訂版截至2014年11月1日

腳注10將根據建議XXV的新標題調整為:

硬石蠟、微晶蠟及其與蠟、樹脂和塑膠的混合物以及天然蠟。

給企業的建議

此次更新尤其體現了BfR與歐盟層面監管動態的緊密接軌,特別是在近期備受關注的雙酚A (BPA) 和礦物油芳香烴 (MOAH) 方面:

針對BPA:BfR刪除了舊指導值,轉而引用歐盟委員會正在進行的討論(目前討論閾值為0.01mg/kg),並要求在此之前BPA遷移應「盡可能低」(ALARA);

針對MOAH:BfR明確要求「不得有可檢出的遷移」,其依據也直接參考了歐盟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的報告。此外,修訂還包括設定丙烯醯胺「不得檢出」的新限值和更嚴格的再生纖維使用要求。

鑒於BfR建議在歐盟紙製品合規中的關鍵參考地位,台灣瑞歐建議相關企業需立即審查其供應鏈以應對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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