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C/2025/6721號實施指南,針對(EU)2024/3190法規(食品接觸材料中的BPA禁令)發布專項問答(Q&A)說明。
本指南以 Q&A 形式,針對產業高度關注的 BPA 禁令適用範圍、禁限物質界定、合規要求與過渡期安排 等核心實務問題提供具體解釋,協助企業平順因應即將全面上路的禁令要求。
來源:eur-lex.europa.eu
法規監管背景
雙酚A(BPA)是一種廣泛用於生產聚碳酸酯塑膠與環氧樹脂的化學物質,常見於食品罐內壁塗層、塑膠容器等食品接觸材料中。
由於其具有潛在的內分泌干擾風險,歐盟基於長期風險評估結果,於2024年12月19日正式通過(EU)2024/3190法規,進一步收緊BPA的使用限制。在修訂(EU)No 10/2011並廢止(EU)2018/213的基礎上,不僅全面加強 BPA 管控,也將具特定危害特性的其他雙酚類物質一併納入監管範圍。
法規發布滿一年後,配套的 Q&A 指南同步公布,對原有條文進行更具體的實務說明。以下整理該指南的核心重點。
Q&A指南重點說明
適用範圍解釋
明確排除範圍:法規明確其適用範圍不包括紙和紙板、回收材料(因無意帶入的微量污染)以及搪瓷。
明確涵蓋範圍:在(EU)2024/3190中明確了涵蓋塑膠、環氧樹脂塗層、印刷油墨、黏著劑等材料及製品。在此Q&A指南中進一步明確了食品接觸材料的外部零組件,雖不與食品直接接觸,但是在使用方式可能會使有害物質遷移至食品,也需遵守禁令要求。從原料、中間產品到最終製品的全生產鏈均受約束。
明確雙酚類物質管控邊界
全面禁止:除(EU)2024/3190法規附錄II規定的兩項特殊用途豁免外,原則上嚴禁在製造過程中使用BPA。此外,法規第5條將禁限範圍擴大至其他被統一分類為1A/1B類CMR物質(致癌、致突變、生殖毒性)或1類內分泌干擾物的雙酚衍生物,包括雙酚S(CAS:80-09-1)、4,4'-(1,3-二甲基丁基)二苯酚(CAS:6807-17-6)、酚酞(CAS:77-09-8)、 雙酚AF(CAS:1478-61-1)和四溴雙酚A(CAS:79-94-7)。
殘留要求:雙酚A二縮水甘油醚(BADGE)仍列入EU 10/2011清單作為允許使用的塑膠單體使用,但由其製造的食品接觸材料和製品需要確保無BPA殘留。
符合性聲明與測試的合規義務
合規聲明和測試要求:所有納入法規管控範圍的食品接觸材料(含多材料製品)均需對應階段經營者出具和傳遞符合性聲明(DoC);同時可以基於供應鏈所傳遞的原料資訊確認是否使用了雙酚A或雙酚類物質。法規中雖然未強制要求材料和製品開展檢測,但為了證明材料或製品中無BPA及其衍生物殘留,檢測仍將成為不可避免的重要合規手段。
進出口規定
出口要求:從歐盟出口至第三國的食品接觸材料或製品,原則上不受該禁令限制,但仍需具備完整溯源文件,包括明確標註目的地,使成員國能夠核查這些材料並確認是否被轉移並投放到歐盟市場。
進口要求:無論產地在哪裡,只要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材料和製品則必須遵守BPA禁令要求,並由進口商承擔合規驗證責任。
過渡緩衝期
Q&A指南中詳細列出了不同產品的過渡期截止日期,具體總結如下:

結語
此次問答指南的發佈,為歐盟BPA禁令的落地實施進一步釐清了模糊地帶,為產業合規提供了權威且明確的依據。
在食品接觸材料BPA監管領域,歐盟目前處於全球領先地位,其管控舉措對於全球市場也會產生深刻影響。台灣瑞歐建議,有輸歐需求的相關企業可以以此次合規調整為契機,深化雙酚類及相關有害物質的長效管理機制,有效規避國際貿易風險。
參考來源: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OJ:C_20250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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