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 28050-2025)問答

中國食品法規
2025年11月3日

2025年9月25日,中國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司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 28050-2025)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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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 28050-2025)問答

一、標準的適用物件和範圍

(一)哪些預包裝食品需要標示營養標籤?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應按照本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籤(豁免標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儲運包裝,不強制標示,若企業自願標示,則應按本標準實施。

二、關於強制標示內容

(二)關於強制標示的能量和營養成分

預包裝食品營養成分表中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鈉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

(三)關於能量及其換算係數

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質、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成分在人體代謝中產生的熱量。

營養標籤上標示的能量由計算法獲得。即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供能成分的含量標示值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換算係數並進行加總,能量值以千焦(kJ)為單位標示。當產品營養成分表中標示膳食纖維時,應以8kJ/g為換算係數計算膳食纖維提供的能量。

允許以卡、卡路里、千卡等對能量進行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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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糖醇及其能量換算係數

糖醇是指酮基或醛基被置換成羥基的糖類衍生物的總稱,屬於碳水化合物的一種。

如在食品標籤中標示出糖醇的名稱和含量時,可將糖醇納入能量計算。建議赤蘚糖醇能量換算係數為0kJ/g,其他糖醇的能量換算係數為10kJ/g。

若將糖醇納入熱量計算,計算碳水化合物的熱量時,應將糖醇的熱量扣除。

(五)關於蛋白質及其含量

蛋白質是一種含氮有機化合物,以氨基酸為基本組成單位。

食品中蛋白質含量可透過「氮含量」乘以「蛋白質折算係數」計算(公式和折算係數如下),也可透過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總和來確定。

蛋白質(g/100g)=氮含量(g/100g)×蛋白質折算係數

蛋白質的檢測方法和不同食品中蛋白質折算係數請參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GB 5009.5)。

(六)關於脂肪及其含量

脂肪的含量可透過測定粗脂肪(crude fat)或總脂肪(total fat)獲得,在營養標籤上兩者均可標示為「脂肪」。

粗脂肪是食品中一大類不溶於水而溶於有機溶劑(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總稱。

總脂肪是經過酸或鹼水解後溶於有機溶劑的化合物的總稱,也可透過測定食品中單個脂肪酸含量並折算為甘油三酯總和獲得脂肪含量。

(七)關於碳水化合物及其含量

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寡糖和多糖的總稱,是提供能量的重要營養素。

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可透過減法或加法計算得出。

減法是以食品總品質為100,減去蛋白質、脂肪、水分、灰分的重量,即為「總碳水化合物」; 若同時標示了膳食纖維含量時,應在總碳水化合物中再減去膳食纖維的含量,即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在營養標籤上,上述兩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標示。

若蛋白質和脂肪含量達到「0」界限值,且碳水化合物來源僅為糖和(或)澱粉時,也可使用加法計算,即澱粉和糖的總和。該方法主要針對食物基質相對簡單、碳水化合物來源明確的食品。

(八)關於糖及其含量

糖是指單糖和雙糖之和,本標準從食品組成和糖的主要來源上看,明確用於營養標籤標示的糖僅限定為葡萄糖、果糖、蔗糖、麥芽糖、乳糖之和。

當產品中的糖來源僅為乳糖時,可合併標示為「糖(乳糖)」。

(九)關於反式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產生的以及天然存在的、含1個或1個以上非共軛反式雙鍵的脂肪酸總和。當食品或其配料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應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若食品或其配料中僅含有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酸,則不要求強制標示。若對反式脂肪酸進行聲稱,則需要強制標示出其含量,並符合標準中的聲稱要求。

(十)如何理解配料表中含有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但營養成分表中反式脂肪酸含量為“0”的情況

當食品或其配料中氫化油和/或部分氫化油所佔比例很小,或植物油氫化比較完全,產生的反式脂肪酸含量很低時,終產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低於“0”界限值,此時反式脂肪酸應標示為“0”。

(十一)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如何標示營養資訊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按標準4.3規定標示外,在營養成分表中應標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養素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強化的營養成分不屬於本標準表1所列範圍,其標示順序應排列於表1所列營養素之後,但對其排列順序不作要求。

既是營養強化劑又是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維生素C、維生素E、β-胡蘿蔔素、核黃素、碳酸鈣等,若按照GB 14880規定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其含量及NRV%(無NRV值的無需標示); 若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可不標示。

(十二)關於強制標示的「鹽、油、糖」提示語

標準規定預包裝食品應在營養成分表下方強制標示「兒童青少年應避免過量攝入鹽油糖」,豁免標示營養標籤的預包裝食品可同樣豁免標示該提示語。

三、關於營養成分表

(十三)關於營養成分表的定義

營養成分表是標有食品能量和營養成分名稱、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百分比的規範性表格。

例如:

營養成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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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關於「營養成分表與包裝或標籤的基準線垂直對齊」的說明

包裝上的基準線(或稱基線),通常是指外包裝的直線邊緣、主要軸線,或是產品底部所形成的水平線

只要營養標示是使用規範的方框格式(表列式),確保方框的任一邊與這個基準線保持垂直即可。

(十五)營養成分表的基本要素

包括5個基本要素:標題、營養成分名稱、含量、NRV%和方框。

1.表頭:以「營養成分表」作為標題;

2.營養成分名稱:按標準中表1的名稱和順序標示能量和營養成分;

3.含量:由含量數值和表達單位組成;為方便理解,表達單位也可位於營養成分名稱後,如:能量(kJ);

4.NRV%:指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占相應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5.表格格式:原則上應以表列式呈現,特殊情況下可採用橫式格式或其他適用形式。

(十六)強制標示以外其它營養成分的標示

鼓勵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鈣、鐵、鋅等營養成分,以及標準中表1列出的其他成分。

營養成分應按照標準中表1所列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0”界限值等進行標示。表1中沒有列出但中國法律法規允許強化的營養成分,應列在表1中所示營養成分之後。

(十七)關於n-3多不飽和脂肪酸

n-3多不飽和脂肪酸是第一個不飽和鍵出現在碳鏈甲基端第三位的多不飽和脂肪酸,又稱為ω-3多不飽和脂肪酸。比較重要的n-3多不飽和脂肪酸包括α-亞麻酸(α-linolenic acid,ALA)、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acid,EP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 acid,DHA)等。

(十八)關於營養成分含量的標示

應當以每100克(100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含量數值標示,如「蛋白質5.0 g/100g」,並同時標示佔NRV%。

營養成分的含量只能使用具體數值標示,不能使用範圍值標示,如“≤XX”、“≥XX”,“X1~X2”等。

(十九)關於營養成分“0”界限值

“0”界限值是指當能量或某一營養成分含量小於該界限值時,基本不具有實際營養意義,因此應標示為“0”。標示方式可為“0”、“0.0”等,不致影響消費者正確理解。

當以每份為單位標示營養成分時,也要符合每100g或100mL的“0”界限值規定。例如:某食品每份(20g)中含蛋白質0.4g,100g該食品中蛋白質含量為2.0g,按照“0”界限值的規定,在產品營養成分表中每份蛋白質含量應標示為0.4g,而不能標示為0。

(二十)關於營養成分的名稱和順序

營養成分應按標準中表1第1列名稱和順序標示。當某營養素有兩個名稱時,如維生素B1(硫胺素),可以選擇標示「維生素B1」或「硫胺素」,也可以標示為「維生素B1(硫胺素)」; 如兩個名稱中含有「或」字,像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僅可選擇其一,標示為「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

(二十一)關於營養成分的表達單位

營養成分的表達單位應按本標準表1第2列要求標示,可使用中文或括弧中的英文表達,也可兩者同時使用,但不可以使用其他單位。如維生素D的含量單位只能用「微克」和/或“μg”標示,不可以用國際單位“IU”標示。

食品中的葉酸可採用μg進行標示,含有添加或強化的葉酸時也可採用μgDFE進行標示。

(二十二)關於營養素參考值(NRV)

營養素參考值(NRV,Nutrition Reference Values)是專用於營養標籤比較食品能量和營養素含量高低的參考值。將食品中營養素含量與NRV進行比較,方便消費者更好理解由食品提供的營養成分含量對之餘一日宜攝取該營養成分總量。

「營養素參考值%」和「NRV%」可同時寫在營養成分表中,也可只寫一個,如「營養素參考值(NRV)%」、「營養素參考值%」或「NRV%」。當標題中已經標示百分號(%)的情況下,表中可標示為“X%”或者僅標示數值如“X”。規定了NRV值的營養成分應當標示NRV%,未規定NRV值的營養成分僅需標示含量數值。

本標準附錄A給出了規定的能量和31種營養成分的營養素參考值(NRV),計算時直接用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標示值除以相應的NRV即可。

(二十三)關於飽和脂肪、膳食纖維和煙酸NRV%的計算

附錄A規定了飽和脂肪、膳食纖維和煙酸的NRV。

當營養成分表中以飽和脂肪酸進行標示時,應將其含量折算為飽和脂肪後再計算NRV%。例如,若某食品每100g飽和脂肪酸含量為3.8g,折算為飽和脂肪為4.0g,其NRV%應為20%。

當膳食纖維以可溶性膳食纖維、不溶性膳食纖維或單體成分標示時,應使用膳食纖維的NRV數值計算NRV%。

當煙酸採用煙醯胺進行標示時,應將其含量折算為煙酸後再計算NRV%。

(二十四)關於未規定NRV的營養成分

標準附錄A未規定NRV的營養成分(如糖、不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其“NRV%”可以空白、斜線、橫線等方式表達。

(二十五)膳食纖維單體如何標示

可在營養成分表內,以膳食纖維單體的形式標示。

例如: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計)1.5g 6%(NRV%)。

類似的成分包括:低聚果糖、菊粉、聚葡萄糖、低聚半乳糖、β-葡聚糖、抗性澱粉、抗性糊精等。

用做營養強化劑的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酵母β-葡聚糖等,也可標示在表1所列成分之後。

(二十六)添加兩種及以上膳食纖維成分如何標示

若產品中添加了兩種及以上膳食纖維,如多聚果糖1.5g/100g,菊粉1.0g/100g時,可標示為: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菊粉計)2.5g,10%(NRV%);或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菊粉計)2.5g,10%(NRV%);或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和菊粉計)2.5g,10%(NRV%)。

(二十七)關於數值的修約規則

在進行營養成分標示時,應遵循標準規定的修約間隔。在進行數值修約(標示值和NRV%)時,可採用《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規定的數值修約規則,也可採四捨五入法,同一營養成分表中採用的修約規則應統一。

(二十八)某營養成分的NRV%不足1%時如何標示

當某營養成分含量≤“0”界限值時,應按照本標準表1中“0”界限值的規定,含量值標示為“0”,NRV%也標示為“0%”。當某營養成分的含量>「0」界限值,但NRV%<1%,則按照數值修約規則標示為0%或1%。

(二十九)關於“份”的標示

營養成分表中可以每100克(g)、每100毫升(mL)、每份為單位來標示營養成分含量。以每份進行標示時,應在同一版面標明「份量」,即每份食品的質量或體積。建議參考標準附錄E中的「預包裝食品的份量參考值」來進行份量標示。

(三十)關於份量的確定

目前標準附錄E中給出了18類預包裝食品的份量參考值,推薦參考使用。使用時可根據產品特點,在份量參考值50%~150%的範圍內選擇確定適合產品的份量。如液體乳的份量參考值為200g(mL),則相應產品的份量可在100g(mL)~300g(mL)之間選擇,如每份250mL。

對於標準中未列出相應份量參考值的食品,企業可自主確定產品的份量。

(三十一)可食部位的計算

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裝的排骨、魚,袋裝帶殼堅果、膠基糖果等,可食部位的計算公式如下:

=(總重量-廢棄量)/總重量×100%

對於含有湯汁的食品,可食部位中是否包含湯汁部分,建議予以說明。

(三十二)關於營養標籤的其他補充資訊

企業按照本標準規定,正確、規範地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營養資訊後,在不違背相關法律和標準的前提下,允許採用圖形或者其他方式對營養標籤進行解釋說明以方便消費者更好地理解。

如描述能量時,允許使用「卡」、「千卡」、「卡路里」等文字進行說明,換算係數為1千卡相當於4.2千焦。描述鈉含量時,允許使用「鹽」字進行說明,1g鹽相當於400mg鈉。還可參照《中國居民膳食指南》的寶塔圖形以及核心準則等進行標示。

四、數值分析、產生和核查

(三十三)獲得營養成分含量的方法

1.直接檢測:通過檢測產品直接得到營養成分含量數值。可選擇中國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在沒有國家標準方法的情況下,可選用國內外公認的其他方法。

2.間接計算:

A.利用原料的營養成分含量數據,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

B.利用可信賴的食物成分資料庫數據(如中國食物成分表/庫),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

對於採用計算法的,企業負責計算數值的準確性,必要時可用檢測數據進行比較及評價。為保證數值的可溯源性,建議企業保留相關資訊,以便查詢和及時糾正相關問題。

(三十四)關於營養成分的檢測

營養成分檢測應首先選擇中國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或與國家標準相關檢測方法,沒有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時,可參考國際組織標準或權威科學文獻。

企業可自行開展營養成分的分析檢測,也可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完成。

(三十五)關於檢測批次和樣品數

營養成分含量標示值應建立在多次檢測基礎上。受到原料來源、部位、加工條件等因素的影響,會一定程度地含量波動或不穩定性,在檢測時應根據產品特性和營養成分可能變化進行多批次樣品採集以確保標示值的可靠性。

(三十六)關於標示值的準確性

可基於計算或檢測結果,結合產品營養成分情況,並適當考慮該成分的允許誤差來確定標籤標示值的準確性。當檢測值與標籤標示值出現偏差時,應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節性和產地差異、測量不確定性、計算和檢測偏差等,做出合理的評定和恰當的標示。

判定營養標籤標示數值的準確性時,應以確定標示值的方法作為依據。

(三十七)營養標籤標示值允許誤差與執行的產品標準之間的關係

營養標籤的標示值應真實客觀地反映產品中營養成分的含量,而允許誤差是判斷食品營養成分實際含量與標示值是否一致的指標。若超過允許誤差,則標示值不合理或不確切。對於產品品質的合格判定,還要結合相應的產品標準中的營養品質要求,不能僅以允許誤差判定產品是否合格。若相應產品的標準中對營養素含量有要求,應同時符合產品標準的要求和營養標籤標準規定的允許誤差範圍。

如《滅菌乳》(GB 25190-2010)中規定牛乳中蛋白質含量應≥2.9g/100g,若該產品營養標籤上蛋白質標示值為3.0g/100g,判定產品是否合格應看其蛋白質實際含量是否≥2.9g/100g。

(三十八)採計算法的營養標籤範例

以產品A為例。

第一步:確認產品A的配方和原輔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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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可從供應商或中國食物成分表/庫中收集各類原輔材料的營養成分資訊,並記錄每個營養數據的來源。

表3 各類原輔材料的營養成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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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透過上述原輔材料的營養成分數據,計算產品A的每種營養成分數據和能量值,並結合能量及各營養成分的允許誤差範圍,對能量和營養成分數值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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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根據修正後的能量、營養成分數值和營養素參考值,計算NRV%,並根據包裝面積和設計要求,選擇適當形式的營養成分表。

五、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作用聲稱

(三十九)關於營養聲稱

對食物營養特性的描述與聲明,包括含量聲稱與比較聲稱。營養聲稱必須滿足本標準附錄C規定。

(四十)關於含量聲稱

本標準的含量聲稱是指對食品中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水準的描述和說明,如「含有」、「高」、「低」或「無」等聲稱用語。附錄C中表C.1列出的營養成分均可進行含量聲稱,並應符合相應要求。

(四十一)允許使用的含量聲稱用語

本標準附錄C中表C.1的附註中規定了含量聲稱用語,包括標準語和同義語。對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時,必須使用該表中規定的用語。

(四十二)關於允許聲稱「高」或「富含」的情形

按照附錄C.1要求執行。例如,當食品中蛋白質含量≥12g/100g(每100g的含量≥20%NRV)或≥6g/100mL(每100mL的含量≥10%NRV)或≥6g/420kJ(每420kJ的含量≥10%NRV)時,可以聲稱“高”蛋白或“富含”蛋白質。

(四十三)如何判定含量聲稱是否合格

判斷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是否合格時,應以標籤營養成分表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標示值為準,即核查含量標示值是否符合標準中含量聲稱的要求;而判斷含量標示值是否正確,則需核查標示值是否在標準規定的允許誤差範圍內。

(四十四)需沖調後食用的食品如何標示

需沖調後食用的預包裝食品,如奶粉、固體飲料等,在標示營養素含量或進行營養聲稱時可選擇按沖調前或沖調後的食品狀態標示,也可兩種狀態同時標示。若兩種同時標示,計算NRV%應選其一併註明。

(四十五)按“份”標示營養成分含量時,含量聲稱的要求

含量聲稱不可以按「份」進行聲稱。

當用「份」標示營養成分含量時,但對營養成分需要進行含量聲稱時,應滿足相應每100g或每100mL的含量要求。同時,由於按「份」標示時,標示值會經過多次修約,因此不能僅以簡單的倒推方式判斷其是否符合含量聲稱要求。

(四十六)關於原料、產品特性及生產工藝的描述

對原料特性和生產工藝的描述不屬於營養聲稱,如脫鹽乳清粉等,其描述應符合相應法律、法規或標準的要求。

(四十七)關於比較聲稱

指與同類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成分含量水平進行比較,對其變化狀況的描述和說明,如「增加」、「減少」等。比較聲稱的條件是能量值或營養成分含量與參考食品的差異≥25%。

比較聲稱用語分為「增加」和「減少」兩類,可根據食品特點選擇相應的同義語,見本標準附錄C中表C.2。

(四十八)關於比較聲稱的參考食品

參考食品是指消費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類或同一屬類食品,為方便確定參考食品,其可包括兩個來源,一是同一企業自身產品,二是《中國食物成分表》中食品。 選擇參考食品應考慮以下要求:

1.與被比較的食品是同一種類、同一性狀的食品;

2.被比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類食品的基礎水準,而不是人工加入或減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脫脂牛奶為參考食品,比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四十九)關於含量聲稱與比較聲稱的區別

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都是表示食品營養特性的方式,其差別為:

1.聲稱依據不同:含量聲稱是根據規定的含量要求進行聲稱;比較聲稱是對比參考食品的含量進行聲稱。

2.聲稱用語不同:含量聲稱用「含有」「低」「高」等用語;比較聲稱用「減少」增加「等用語」。

(五十)關於比較聲稱和含量聲稱的選擇

同時符合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要求時,可以使用其中一種或者同時使用兩種聲稱方式。

一般來說,當產品營養素含量條件符合含量聲稱要求時,首先可以選擇含量聲稱。因為含量聲稱的條件和要求明確,更加容易使用和理解。當產品的參考食品被廣大消費者熟知,用比較聲稱更能說明營養特點。

(五十一)關於營養成分作用聲稱

營養成分作用聲稱指對某營養成分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描述和說明。同一產品可以同時對兩個及以上符合要求的成分進行作用聲稱。

本標準規定,只有當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符合附錄C營養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時,才可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選用附錄D中相應的一條或多條作用聲稱標準用語。例如:只有當食品中的鈣含量滿足「含有鈣」、「高鈣」或「增加鈣」等條件和要求後,才能標示「鈣有助於骨骼和牙齒的發育」等作用聲稱用語。

進行營養成分作用聲稱,必須同時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佔NRV的百分比。

(五十二)關於營養成分作用聲稱標準用語

營養成分作用聲稱必須使用標準用語,不得刪改、添加和合併,更不能任意編寫。例如,如果產品聲稱高鈣,可選擇本標準中給出的1條或多條作用聲稱用語。如同時使用鈣的兩條作用聲稱用語,正確的使用方法舉例如下:

1.鈣是骨骼和牙齒的主要成分,並可維持骨骼密度。鈣有助於骨骼和牙齒更堅固。

2.鈣是人體骨骼和牙齒的主要組成成分。鈣有助於骨骼和牙齒的發育。

(五十三)關於n-3多不飽和脂肪酸的聲稱

當α-亞麻酸含量或者DHA、EPA總和符合標準附錄C的聲稱條件時,可聲稱「含n-3多不飽和脂肪酸」或「富含n-3多不飽和脂肪酸」等; 當α-亞麻酸含量符合聲稱條件時,可對其進行作用聲稱「α-亞麻酸是人體必需脂肪酸」。

六、關於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五十四)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籤的原則

營養標籤標準中規定了可以豁免標示營養標籤的部分食品範圍。鼓勵豁免的預包裝食品按本標準要求自願標示營養標籤。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籤的原則如下:1. 食品的營養素含量不穩定; 2.包裝面積小,不足以滿足標示營養標籤內容; 3.食用量小、對機體營養素的攝入貢獻較小。

符合以上條件的預包裝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則應當按照營養標籤標準的要求,強制標示營養標籤:1. 企業自願選擇標示營養標籤; 2. 標籤中有任何營養資訊(如「蛋白質≥3.3%」等); 3.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植物油; 4.標籤中有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作用聲稱。

(五十五)關於生鮮食品和糧食作物

生鮮食品是指預先包裝的、未經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如生肉、生魚、生鮮蛋、鮮豆、生蔬菜和水果等。

糧食作物,指的是穀類作物的穀粒,屬於初級農產品中未經過加工的生鮮原料,例如玉米粒等等。

但是,添加了鹽等調味品的預包裝食品和冷凍調理食品不屬於豁免範圍,如鹹鴨蛋、蝦丸等。

(五十六)關於經簡單物理處理、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單一原料乾製品

經切割、碾磨、粉碎等簡單物理處理、未添加其它配料,未經精細加工明顯改變營養組成的乾製品類,且原料為單一來源的,如穀物和雜糧、乾製水果、乾製蔬菜、乾製菌藻類等,也屬於豁免的範圍。

(五十七)關於包裝飲用水和茶葉

包裝飲用水是指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及其他飲用水。

對於包裝飲用水,依據相關標準標註產品的特徵性指標,如偏矽酸、碘化物、硒、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2+、Mg2+)含量範圍等,不作為營養資訊。

茶葉(包括袋泡茶、花果茶等)也可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籤。

(五十八)關於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飲料酒

酒精度>0.5%vol的飲料酒產品,包括發酵酒及其配製酒、蒸餾酒及其配製酒以及其他酒類可不標示營養標籤。

(五十九)關於每日食用量≤10g(mL)的預包裝食品和單一原料調味品

此類豁免食品具體包括:

1.調味品:食鹽、味精、食醋等;

2.甜味料:食糖、澱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調味糖漿、蜂蜜等;

3.辛香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單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種辛香料混合物;

4.可食用比例較小的食品:膠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

5.其他:酵母、食用澱粉、料酒等。

但是,對於單項營養素含量較高、對營養素日攝入量影響較大的食品,如腐乳類、醬腌菜(鹹菜)、醬油、醬類(黃醬、肉醬、辣醬、豆瓣醬等)以及複合調味料等,應當標示營養標籤。

(六十)關於最大表面面積≤40cm2的預包裝食品

產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40cm2的預包裝食品可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籤。這類產品自願標示營養標籤時,可使用文字格式,並可省略營養素參考值(NRV)標示。

(六十一)關於重複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食品

對於重複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食品,如果無法在瓶身印刷資訊,可根據「產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40cm2的預包裝食品」執行,可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籤。

七、營養標籤的格式

(六十二)關於食品營養標籤的格式

為了規範食品營養標籤標示,便於消費者記憶和比較,本標準附錄B中推薦了8種基本格式。在保證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確保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原則下,企業在版面設計時可進行適當調整,包括但不限於:因美觀要求或為便於消費者觀察而調整文字格式(左對齊、居中等)、背景和表格顏色或適當增加內框線等。

(六十三)關於標示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作用聲稱的位置

營養聲稱、營養成分作用聲稱可以在標籤的任意位置標示,其字高不得大於食品名稱的最大字高。

(六十四)關於營養成分的標示順序

營養成分的標示順序按照本標準表1的順序標示。當不標示某些營養成分時,後面的成分依序上移。

不能按照營養素含量高低或重要性隨意調整營養素排列順序。

(六十五)關於橫排格式的營養標籤

根據標籤的形狀,企業可以選用橫排(水準)格式標示,將營養成分分為兩列或兩列以上的形式。 能量和營養成分可從左到右從上到下排列,也可從上到下從左到右排列。

(六十六)關於文字格式的營養標籤

文字格式或非表格形式標示營養資訊,允許不用營養素參考值(NRV%)闡釋,但必須遵循本標準規定的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名稱、順序和表達單位。

八、其他

(六十七)實施日期

營養標籤標準將於2027年3月16日實施。在實施日期後生產的食品,應當按照標準要求標示營養標籤。在實施日期前生產的食品,可在食品保存期限內繼續銷售。

(六十八)進口預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籤

進口預包裝食品可以採用「加貼」等方式標註營養標籤,並符合我國營養標籤標準的要求和國家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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