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5日,中國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司發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25)問答。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25)問答
一、《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25)與其他標準的關係
本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要求,規定了與食品安全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預包裝食品標籤的強制性標示專案以及食品標籤標示的技術性要求。除本標準要求外,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對食品標籤另有規定,應同時執行。與本標準要求不一致的應當按本標準執行。
二、關於預包裝食品的定義和標準的實施範圍
為進一步規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的管理,本標準將「預包裝食品」定義為:預先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與GB 7718-2011版相比,除預先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質量、體積及長度標識的食品外」,將預先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並「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食品(包括稱重方式和計件方式)」也納入了「預包裝食品」的範圍。
由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最小銷售單元的標籤標示應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執行,非銷售單元的預包裝食品不進行強制性要求。
三、關於不屬於本標準適用範圍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屬於本標準適用範圍,但可以參照本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執行:
1. 食品儲運包裝標籤,即在貯存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銷售、攜帶等為目的的食品包裝的標籤;
2. 以無包裝狀態陳列並銷售的食品;
3. 餐飲食品和與現煮現賣食品;
4. 食用農產品
5. 在販售時將預包裝食品拆開零售的食品。
四、關於生產日期的定義
本標準規定的「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對於先行完成包裝或灌裝,需在包裝內完成發酵、靜置等生產過程後方可進行銷售的食品,可以將完成相應生產步驟,進行銷售的日期視為生產日期。
五、關於保存期限的定義
本標準規定的「保存期限」是指預包裝食品在食品標籤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該定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保存期限的定義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不得生產及銷售。
六、關於規格的定義
「規格」指同一包裝食品內含有多件預先定量的預包裝食品時,對淨含量和內含件數關係的說法。該定義不涉及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食品。
七、「關於」與「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籤標示區別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應標包含所有強制性標示內容。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上應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存期限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籤上標註,則應在數位標籤或透過說明書、合約等方式註明。
為避免誤解,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可在「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上進行提示,如使用「非零售」、「餐飲專用」等字樣。
八、關於「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包括:
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作為原料、輔料等用途的預包裝食品。
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需要按散裝形式進行銷售的,或需要改變包裝形式後再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
九、關於「食品標籤不應與食品或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食品標籤的所有強制性標示資訊應採用黏貼、列印、模印、嵌套或壓印等形式固定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不易分離。
「不易分離」指消費者(或使用者)打開包裝食用(使用)前不得分離。 但附加的,說明食用方法、產地特徵、產品特點等非強制性內容的說明物(如:吊牌),可根據實際情況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分離。
十、關於規範的漢字、外文、少數民族文字
本標準中的「規範的漢字」指國務院發佈的《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籤強制性內容如同時使用繁體字、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文,應與規範漢字涵義一致並有對應關係。
進口食品標籤按照進口食品章節要求執行。
十一、關於數字標籤的基本要求
鼓勵食品生產者通過使用數字標籤展示預包裝食品標籤資訊。數字標籤展示的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預包裝食品標籤強制標示事項的規定。廣告、行銷等其他資訊不屬於數字標籤。使用數字標籤時,應在食品包裝上的數位標籤識別碼臨近位置通過「數字標籤」或類似字樣明示其身份。本標準不對數字標籤展示平臺做統一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建數位標籤平臺或使用第三方平臺展示數位標籤資訊。
數字標籤標示內容應清晰、醒目、易於識讀,避免重疊、堆積,不得有影響正常閱讀的彈窗、飄窗等干擾元素。鼓勵在數字標籤中使用音訊、視頻等形式展示食品標籤資訊,便於消費者更好地獲取食品資訊。食品生產者通過預包裝食品數字標籤展示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產品資訊時,應當與其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保持一致。
十二、關於數位標籤標示內容的修改
數字標籤展示內容不得篡改,當對數位標籤內容進行修改和更新時,應記錄修改內容、修改時間、修改者資訊等要素,確保資訊修改過程可追溯。
十三、關於數字標籤可以展示的其它資訊
鼓勵數字標籤二維碼與包裝上其他二維碼整合,實現多碼合一。
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籤上可以標註的成分來源、生產工藝、產地資訊、食用方法、產品追溯、食品安全與營養等資訊,受實體標籤版面限制,可以透過數字標籤展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展示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相關信息的客觀、科學,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十四、關於使用數字標籤時,食品標籤標示的簡化
食品生產者透過預包裝食品數字標籤展示生產者詳細地址,可簡化標註為縣級行政區名稱,並在生產者名稱後標示。
十五、關於真實屬性名稱
本標準規定的真實屬性名稱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固有特性的專用名稱,包括對成分特徵、工藝特點、食品類別等一種或多種食品專屬特徵的描述。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佈的公告中已規定或使用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與上述名稱本質相同的名稱作為屬性名稱,選用時應綜合考慮食品特徵與消費者對於食品屬性的辨識需求。
本質相同的名稱一般指食品命名所使用的名稱本質上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佈的公告中的已規定或使用的名稱相同,但表述方式存在差異,如:「榛子巧克力」與「榛仁巧克力「」;或者是上述名稱的約定俗成的同義語,如:「乳酪」與「乾酪」。本質相同的名稱的使用應能夠充分反映食品特性且通俗易懂,符合消費者日常識讀習慣,且不引起誤解。
無上述相關部門規定或使用的名稱時,應使用能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且不易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名稱作為真實屬性名稱。
十六、關於水在成分中的標示
在食品加工製造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成分表中標示,但已完全蒸發、揮發或去除的水可不在成分表中標示。
當食品加工製造過程中蒸發、揮發或去除水的總量小於水的加入量時,應在成分表中標示。
十七、關於成分名稱的分隔方式
成分表中成分的標示應清晰,易於辨認和識讀,成分間可以用逗號、頓號、分號、空格等易於分辨的方式分隔。
十八、關於複合成分在成分表中的標示形式
複合成分在成分表中的標示分以下兩種情況:
1. 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複合成分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並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展開標示該複合成分的原始成分。
「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不等同於執行標準,只要是相關複合成分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現行有效,即可按照「已有」的條件執行。
已有相關標準且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25%的複合成分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如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中可透過食品成分(含食品添加劑)帶入食品的,則不需要標示;但如果複合成分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在終產品中起功能作用,則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複合成分名稱後加括弧,並在括弧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2. 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複合成分沒有相關標準,或者該複合成分已有相關標準但其加入量大於食品總量的25%時,應在成分表中標示複合成分的名稱,並在其後加括弧,按照成分的標示要求一一標示複合成分的原始成分。
加入量大於等於食品總量25%的複合成分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不論其是否符合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均應當標示。
十九、關於複合成分中複合成分的標示
複合成分中的複合成分可不展開標示,但如含有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時,應在複合成分中的複合成分後加括號,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例:「醬油(含焦糖色)」。
二十、關於複合成分的合併標示
複合成分符合標準表A.1中歸類標示要求的,可按照表A.1的規定,歸類標示複合成分的名稱。使用歸類標示時,複合成分中的食品添加劑應按照是否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的原則決定是否標示。
二十一、關於食品添加劑名稱的標示方式
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的通用名稱。
同一預包裝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劑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形式之一進行標示:
1. 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2. 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通用名稱時,如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於60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C),可用GB 2760或中國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列出的國際編碼(INS號)代替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例:食品添加劑「丙二醇」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 2.增稠劑(丙二醇)。
若使用食品添加劑「丙二醇」的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於60cm2時,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2.增稠劑(丙二醇);3.增稠劑(1520)。
二十二、關於食品添加劑名稱標示的注意事項
1. 食品添加劑可能具有一種或多種功能,若需要標示功能類別名稱,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的實際功能進行標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標示時參考。
2. 應標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中國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規定的食品添加劑名稱,例:「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若《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定了兩個及以上的名稱,每個名稱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稱,標示時可選擇其中的一個。舉例:「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可標示為「環己基氨基磺酸鈉」或「甜蜜素」,二者均為通用名稱。
若《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涵蓋了多種不同的食品添加劑,應根據實際應用情況標示。 舉例:苯甲酸及其鈉鹽(包括苯甲酸,苯甲酸鈉)可以根據使用方式標示為「苯甲酸」或「苯甲酸鈉」等。
3. 可以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規定的通用名稱前增加來源描述。
二十三、關於成分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劑項目」
成分表應如實標示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應選擇附錄B中的任意一種形式標示。
二十四、關於添加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劑的標示要求
食品中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後加括號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舉例:可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或「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若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於60cm2時,也可以標示為「增稠劑(407,412)」。
二十五、關於複方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應在食品成分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可以根據實際添加量一一標示,也可以採用體現食品添加劑複配屬性的方式進行標示,即標示複配添加劑的名稱,再在其後用括弧的形式展開標示每種食品添加劑。
二十六、關於食品添加物製劑的標示
食品添加物中含有的製劑,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成分表中標示。
二十七、關於酵素製劑的標示
酵素製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酵素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酵素活力的,應按照食品成分表標示的有關規定,依製造或加工食品時酵素製劑的加入量,排列在成分表的相應位置。
二十八、關於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食品營養強化劑應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或中國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告中的名稱標示。
二十九、關於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食品成分使用的物質的標示
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食品成分使用的物質,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範標示。如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或中國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公告中規定的名稱;如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或中國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公告中規定的名稱;如作為成分使用,應標示具體名稱或其在中國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公告中(如新食品原料)規定的名稱。
如味精(谷氨酸鈉)既可作為調味品又可作為食品添加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谷氨酸鈉」,當作為調味品使用時,應標示為「味精」。
三十、食品中使用的菌種的標示
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未經滅菌或移除程序的,應當標示所添加菌種的具體名稱,可同時標示相應的菌株號及菌種含量。普通食品中使用的菌種,應按照中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可用於食品的菌種名單》標示具體的菌種名稱;嬰幼兒食品中使用的菌種,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可用於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標示具體的菌株名稱。菌種的含量標示建議以10的n次方加單位的方式,如“n×106 CFU/g或n×108 CFU/mL”的形式標示。
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未經滅菌或移除程序的,若在食品中起發酵作用,可標示所添加菌種的具體名稱,也可歸類標示為「發酵菌種」或「微生物發酵劑」。
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若經過滅菌或採取過濾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標示,如有標示,應在食品屬性名稱或成分表的臨近位置明示產品的殺菌方式,或標示「經滅菌」、「非活菌型」、「殺菌型」、「滅菌型」等能充分說明菌種已無活性的詞語。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食品加工用菌種製劑的,可以只標示菌種名稱,菌種製劑中的其他原料可以不標示。
三十一、關於定量標示成分或成分的情形
在食品標籤上特別強調添加了一種或多種成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成分時,應在成分表中,或以附加文字說明的形式標示相關成分的添加量或相關成分、特定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進行定量標示時,可標示相關成分或成分的具體添加量或含量,也可以標示相關成分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的範圍或最小/最大承諾值,具體的標示形式可參照本標準附錄A。
若相關成分或成分在過敏原標示等警示性用語、食用方法,或對於產品感官特性的描述中被提及,則不屬於特別強調。例:「本產品含有大豆,可能引起食物過敏」等。
三十二、關於使用「無」、「不含」等詞彙時,其「相應成分或成分含量應為0」
當某成分或成分在終產品中的含量為「0」時,可以使用「無」、「不含」等詞彙及其同義語對相應成分或成分進行特別強調。
當其他法律、法規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中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例如,GB 28050對能量或某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有特殊規定時,應按照GB 28050的要求執行。當產品執行標準中設置了「無XX」等界限值要求的,可從其規定,如某食品標示了「無醇」時,則該食品的全部成分及其生產過程中不能含有或產生「乙醇」,或由成分帶入及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乙醇」符合該食品所執行標準中的「界限值」 要求。
三十三、關於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詞彙及其同義語進行聲稱的情形
1.食品添加劑、食品污染物;
2.法律、法規和標準(含公告)規定不允許添加到該食品中的物質;
3.不應存在於食品中的物質。
三十四、關於食品名稱中提及的特別強調的情形
本標準規定,食品中的成分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稱中提及,應標示其本身或相關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但涉及以下三種情形的可以豁免進行定量標示:
1.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存在的食品名稱和中國國務院相關部門發佈的公告中存在的食品名稱及與其本質相同的名稱。例:牛奶巧克力;
2.用於體現產品屬性的,與原料、成分、類別等特徵相關的工藝和質地、風味、滋味、氣味、外觀等感官特徵的成分或成分的名稱。例:草莓口味霜淇淋、檸檬味軟糖;
3.不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無需在標籤上標示相關資訊。
三十五、關於食品標籤上圖片的使用
食品標籤上的圖片包括真實照片、插畫、設計圖等與食品成分或成分相關的示意圖。
當食品中含有某種真實的食品成分或成分時,可使用真實照片對口味、風味、成分來源等情況進行描述。
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成分或食物風味的,應使用相關成分或食物真實照片以外的圖案,且應在圖案臨近位置醒目標示「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字樣。 當利用人工智慧等技術生成的圖案,無法與成分或食物真實照片區分時,應比照真實照片管理。
食品標籤上用於說明質地、風味、滋味、氣味、成分來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圖案不屬於特別強調,無需定量標示。
三十六、關於日期標示
預包裝食品需同時標示兩個日期,包括生產日期和保存期限。保存期限是從生產日期的當日或次日起進行計算。在標示了生產日期和保存期限的前提下,保存期限可作為可選擇標示內容自願標示。
保存期限6個月及以上的預包裝食品或包裝物、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於20cm2時,其標籤可僅標示保存期限及到期日,生產日期作為可選擇標示內容自願標示。
三十七、關於「建議食用期限」
為落實《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要求,節約食物資源、避免食物浪費,可根據食品屬性、食用特徵等自願標示預包裝食品的「建議食用期限」作為食品的最後食用日期,供消費者參考。「建議食用期限」不應短於「保存期限」。
建議食用期限可按照附錄A的A.2.5標示具體日期,或透過文字說明的形式對消費者進行指導。
建議食用期限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關於食品保存期限的要求,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不得生產和銷售。
三十八、關於過敏原標示
含有麩質穀物及其製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爾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甲殼類動物及其製品(如蝦、龍蝦、蟹等)、魚類及其製品、蛋類及其製品、花生及其製品、大豆及其製品、乳及乳製品(包括乳糖)、堅果及其果仁類製品等八大類致敏物質直接作為成分使用時,應在成分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和標示方式(可使用字體加粗或下劃線兩種標示方式)進行提示,或在成分表臨近位置使用「食物致(過)敏原(提示)」、「致(過)敏物質(提示)」或「致(過)敏原資訊(提示)」等為引導詞加以提示。在成分表附近標示提示資訊時,也可以不使用引導詞。
食品中除上述八大類以外的其他可能的造成過敏物質,如芝麻及其製品、椰子及其製品等可自願標示致敏物質提示資訊。
三十九、關於過敏原預防性提示資訊
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混入過敏原時,如共用生產廠房、生產線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等,鼓勵食品生產者在食品標籤上提示消費者食品中可能有過敏原存在,可在成分表附近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本產品可能含有......」;「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微量......」;「本(此)生產設備還(也)加工含有...... 的食品(產品)」;「本(此)生產線還(也)加工含有...... 的食品(產品)」等。
無論是否標示過敏原預防性提示資訊,食品生產者都應做好生產過程衛生管理,盡可能減少因共用生產線等造成過敏原物質交叉污染的風險。
四十、關於品質(品質)等級的標示
如果食品所執行的標準中已明確規定品質(品質)等級的,應按標準要求標示品質(品質)等級。如果食品所執行的標準中未規定品質(品質)等級的,不得標示質量等級。
產品分類、產品類別等不屬於質量等級。
四十一、關於產品標準代號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25)4.10規定,在中國生產並在中國銷售地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年代號可以不標示。
以GB 10765-2021為例,4.10條款中規定的標準代號為「GB」,順序號為「10765」,年代號為「2021」,執行該標準的產品應標示為「GB 10765」或標示為「GB 10765-2021」。
產品標準代號應標示引導詞,引導詞可使用「產品標準代號」「執行標準」執行標準號」「產品標準號」等與「產品標準代號」含義一致的引導詞代替。
四十二、關於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標示
使用了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標籤中標示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在此日期後生產的,應當標示為二氧化硫,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四十三、關於進口食品標籤標示的基本要求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的所有標示內容,包括外文或繁體字、黏貼或印製的中文標籤及其他說明物上的標示內容應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對於在原進口預包裝食品包裝外黏貼中文標籤方式進行標示的情況,外包裝上裸露的外文或繁體字以及黏貼的中文標籤的標示內容需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四十四、關於進口食品的標示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標籤內容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25)第4章(4.9、4.10除外)中相應條款要求。
四十五、如何理解進口食品標籤中文與外文或繁體字的「對應關係」
進口預包裝食品同時使用中文與外文或繁體字時,標籤上外文或繁體字所表述的強制性內容應與規範漢字有一一對應關係(商標、進口食品的生產者和地址、國外經營者的名稱和位址、網址除外)。 一一對應指外文標籤中涉及強制性的標示內容,均需有對應中文翻譯。外文標籤上未標示,但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需標示的內容,也應在中文標籤上進行標示。為便於消費者瞭解食品資訊,強制性標示內容的中文標籤可使用更詳細、更符合中文閱讀習慣的表述。
其他非強制性內容應有對應關係,對應關係無需全部翻譯,但應標明外文標籤的主要內容或涵義。對於非強制內容,可採用中文概述對外文內容進行描述,如「本產品外文標籤還包括品牌資訊、商標相關信息等內容」。
通過黏貼標籤等形式遮蓋的外文或繁體字,無需進行翻譯。
四十六、關於進口食品成分表
進口預包裝食品外文成分表的內容均須在中文成分表中有對應內容,原產品外文成分表中沒有標註,但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應當標註的內容,也應標註在中文成分表中(包括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和單一原料等)。
四十七、關於原產國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或原產地區的名稱。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
四十八、關於進口預包裝食品原標籤僅有保存期限和最佳食用日期時,生產日期的標示
應根據保存期限和最佳食用日期,以保存期限和最佳食用日期的當日為起點,經推算後以黏貼、補印等方式標示生產日期。
四十九、關於進口食品進口商/代理商的標示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根據進口食品境內承擔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實際情況標示進口商、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進口商為承擔責任主體,應以進口商為引導詞;代理商為承擔責任主體,應以代理商為引導詞。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境外生產企業在華註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批准的註冊編號。 進口食品的生產者和地址、國外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可以不標示。
五十、關於豁免標示的情形
本標準豁免標示內容有兩種情形:一是規定了可以免除標示保存期限和到期日的食品種類;二是規定了當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20cm2時可以免除的標示內容。以上分別因食品本身的特性及小標籤標示內容困難等情形。豁免意味著不強制要求標示,企業可以選擇是否標示。
在標示了批號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於或等於10%的酒類可免於標示生產日期、保存期限和到期日。 在此情況下標示的批號不得黏貼、補印、修改。
本標準豁免條款中的「固體食糖」為白砂糖、綿白糖、紅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相關文章:
一文讀懂!進口中國食品通關的5大核心環節,制度與監管要求全掌握
617批次食品未准入境中國! 藥物殘留、標籤問題成「重災區」(2025年8月)
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 28050-2025)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