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PPWR法規今日起全面實施:庫存、在途貨物和已生產包裝如何處理?

2026年8月14日

歐盟《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EU)2025/40(PPWR)已於2025年2月11日生效,並將自2026年8月12日起適用,個別條款另有適用日期。隨著這一截止期臨近,輸歐企業普遍關心:已經生產、正在運輸或存放在歐盟倉庫的包裝,是否需要按照PPWR新要求處理?

先看結論:生產日期、發貨日期或到港日期本身通常不是決定性標準。企業應判斷相關包裝是否已在對應要求適用前完成「首次投放歐盟市場」。對於從歐盟境外進口的包裝或包裝產品,歐盟委員會指南將「放行進入自由流通」作為相關時間點。

值得注意的是:

  • 已生產、已裝船或已到港,不等於已經完成首次市場投放。

  • 適用日前已投放市場的包裝,針對相關新適用的可持續性和標籤要求一般無需追溯整改;這不是對所有PPWR義務或其他法規的統一豁免。

  • 適用日後才首次投放市場的包裝,應滿足屆時已經適用的相應PPWR要求;不同條款可能具有不同日期。

先明確判斷標準:什麼是「首次投放歐盟市場」?

PPWR將「投放市場」定義為包裝首次在歐盟市場上提供;「在市場上提供」則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以有償或無償方式供應包裝,用於分銷、消費或使用。

因此,完成生產只是事實狀態,不等於市場投放。

對於歐盟境內生產的包裝,製造完成後,如果相關方已就所有權、佔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的轉移形成要約或協議,也可能已經發生市場投放,實際交貨日期並非唯一判斷標準。

對於從歐盟境外進口的包裝或包裝產品,歐盟委員會實施指南明確,相關時間點是海關程式結束時的「放行進入自由流通」。

因此,貨物到港、進入保稅倉或仍處於海關監管狀態,一般不能僅憑地理位置認定其已經投放歐盟市場。

不同庫存狀態應當如何處理?

 歐盟PPWR合規要求判定.png

適用日前已經投放的庫存能否繼續流通?

PPWR序言第14點說明,在相關要求適用前已經投放歐盟市場,並由經銷商、零售商或批發商持有的包裝,不需要滿足隨後開始適用的相關可持續性和標籤要求。

換言之,這類庫存不會僅因有關新要求開始適用而當然需要撤回或召回。 但這一原則不能理解為「舊庫存全部豁免」。企業仍需注意:

  • 該判斷只針對在相應要求適用前已經投放市場的具體批次,企業應當保留能夠證明投放時間的記錄。

  • 包裝仍須符合投放時已經適用的歐盟包裝、食品接觸材料、化學品限制、產品安全及成員國要求。

  • 如果包裝違反當時已經適用的要求,或者經營者未履行當前適用的經營者責任,仍可能需要採取糾正、撤回或召回措施。

已生產或在途包裝存在差距時,應如何處理?

01. 資訊或文件不完整

企業應先判斷缺失的是經營者追溯資訊、技術文件、歐盟符合性聲明(DoC),還是證明包裝滿足具體適用要求的供應鏈證據。能夠補充文件,不代表包裝本身一定合規;也不能用文件彌補材料或結構上的實質性不合規。

  • 製造商:包裝原則上應帶有型號、批次號、序號或其他識別要素;因包裝尺寸或性質無法標注時,可在隨附文件中提供。製造商名稱和聯繫位址可以按PPWR規定設置在包裝、二維碼或其他資料載體上;無法採用這些方式時,才使用法規允許的替代載體或隨附文件。

  • 進口商:名稱、商號或商標及聯繫地址原則上應標注在包裝上;無法標注時,才可通過法規規定的標準化開放數位載體或包裝產品隨附文件提供。

  • 進口在途批次:需要補充的資訊和文件應在自由流通放行前完成。是否可以在保稅區或其他海關監管區域重新貼標、換包或補充材料,取決於海關許可和實際操作條件。

02. 包裝本身不符合適用要求

如果包裝材料、配方或結構本身不滿足屆時適用的要求,單純補充聲明或檢測報告不能消除不合規。企業可能需要更換包裝、調整材料、改變進口批次安排,或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採取其他糾正措施。

03. 可回收性證據需要分階段判斷

PPWR 第 6(1) 條關於包裝應可回收的原則自2026年8月12日起適用。不過,歐盟委員會指南指出,在PPWR第 6(2)(a) 條可回收設計標準正式適用前,企業現階段應依據原包裝指令相關要求及EN 13430:2004等協調標準進行判斷。

同時,在PPWR第 6(4) 條授權法案生效前,製造商無需專門針對「可回收性」執行PPWR第38條及附件VII規定的符合性評估程式。

不要把經營者追溯資訊與統一分類標籤混為一談

製造商和進口商識別、批次追溯等經營者義務,與PPWR第12條規定的歐盟統一材料組成及分類標籤不是同一項要求,也不是同一實施時間。

一般材料組成標籤將從2028年8月12日或相關實施法案生效24個月後開始適用,以兩者中較晚的日期為准。可重複使用包裝標籤則具有另一套時間安排。

食品接觸包裝庫存:PFAS沒有統一庫存消耗期

對於食品接觸包裝,歐盟委員會實施指南明確指出:PPWR沒有為2026年8月12日前生產、但在該日期後才投放市場的含PFAS包裝設置庫存消耗過渡期。

在2026年8月12日前已經投放市場的食品接觸包裝可以繼續留在市場上,不需要僅因PFAS新限值開始適用而撤回;但在該日期之後投放市場的食品接觸包裝,必須符合PPWR第 5(5) 條規定的PFAS限值。

企業現在可以完成的五項工作

建立批次清單:按包裝類型、產品SKU、製造商、供應商、是否接觸食品、灌裝狀態、運輸狀態、預計清關時間及歐盟庫存位置建立清單。

按投放狀態分類:區分「相應日期前已投放」「預計相應日期後投放」和「現有證據不足」三類,不以生產或發貨日期替代法律判斷。

逐項匹配適用日期:確認包裝涉及的物質限制、可回收性、可重複使用、經營者資訊、技術文件和後續統一標籤要求,避免把所有義務歸為2026年8月12日同一天實施。

在放行或投放前處理差距:協調製造商、進口商、供應商、物流及海關相關方,完成可行且合法的檔補充、資訊標注、包裝整改或批次調整。

保存市場投放證據:保存合同、訂單、發票、所有權或佔有權轉移記錄、運輸檔、報關資料、自由流通放行記錄、倉儲狀態及包裝批次對應關係。

瑞歐科技如何支持企業完成PPWR切換?

當企業同時存在國內庫存、國際運輸批次、歐盟保稅倉庫存及進口商庫存時,需要把包裝要求、供應鏈節點、經營者角色和證據狀態結合起來判斷。

瑞歐科技可結合企業現有包裝清單和供應鏈安排,協助開展:

  • PPWR適用性、經營者角色及責任分析;

  • 庫存和在途包裝合規差距梳理;

  • 食品接觸包裝PFAS及包裝重金屬測試支持;

  • 包裝可回收性、可重複使用性評估,以及相關技術文件和歐盟符合性聲明準備。

相關文章:

歐盟發布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PPWR)實施指南與常見問題解析

2026全球食品接觸材料FCM新政速報:德國包裝法接軌 PPWR 與各國趨勢解析

歐盟PPWR法規對化妝品包裝的影響及企業合規路徑分析

了解更多法規服務,請聯繫我們
電話:03-3466936
郵箱:twreach24h@reach24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