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7日,歐盟微塑膠進入首個重要合規階段,所有工業用途微塑膠供應商必須更新產品資料(如SDS、標籤等)。
因此,輸歐企業務必儘快釐清:哪些產品屬於SPM限制範圍?若受限,該如何因應?
歐盟微塑膠法規時間軸:
歐盟並非一蹴而就推出微塑膠法規,而是透過多年討論逐步建立框架。
自2004年「微塑膠」概念首次提出後,便被納入歐盟化學品管理議程。
2018年,歐盟發佈《塑膠戰略》,將微塑膠污染視為正式政策議題,並在後續的《循環經濟行動計劃》和《零污染行動計劃》中提出,到2030年目標將微塑膠排放量削減30%。
2023年9月25日,歐盟正式通過《委員會條例(EU) 2023/2055》,將有意添加到產品中的微塑膠列入《歐盟REACH法規》附件XVII的限制清單。此條款自2023年10月17日生效,雖全面禁令,而是分階段實施的限制制度,目的是減少微塑膠對環境與健康的影響。
為進一步說明法規細節並協助企業落地執行,歐盟委員會於2025年3月31日發佈《微塑膠限制解釋性指南》,提供條款註解與操作建議;同年4月,又公布年度報告格式與通報方式,其中明訂須透過IUCLID與REACH-IT系統提交報表,標誌SPM合規已進入實際運作階段。
對出口歐盟的化工企業來說,這項微塑膠限制法規對產品組成、資訊傳遞與報告義務等環節產生深遠影響。
產品合規判斷:什麼是受限的「微塑膠」?
在歐盟REACH法規中,受限制的微塑膠(塑膠微粒,SPM)定義為“合成聚合物微粒(Synthetic Polymer Microparticles)”,其範圍超越直觀看法。受限 SPM 必具備以下特性:
固態、不溶於水(溶解度 ≤ 2 g/L)
非生物可降解
尺寸條件:
顆粒的任一維度≤ 5毫米(5mm)。
纖維狀顆粒的長度≤15毫米(15mm)且長徑比>3
若SPM在混合物中的濃度≥0.01%(重量比),該混合物也視為受限,不得在歐盟市場銷售。此定義具有高度技術性,僅靠肉眼無法判斷,必須進行化學與物理特性檢測來確定是否屬於 SPM 限制範疇。
豁免情況有哪些?
即使產品中含有 SPM,以下情況仍可能獲得豁免或過渡處理,但部分仍須履行通報義務:
工業用途: 於工廠內使用的SPM,由於使用過程相對可控,可獲豁免限制條款。但為了監控和管理這些用途的潛在排放,這項豁免附帶了強制性的資訊通報與年度報告義務。
特定產品:某些特殊用途的產品被排除在限制範圍之外,如藥品、獸藥、肥料、體外診斷器材、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等。儘管如此,部分產品的供應商仍需遵守資訊通報的強制性要求。
風險可控的特殊情況:若產品在使用過程中不會釋放 SPM 至環境,可符合下列其中一個條件:
1. 透過技術手段防止SPM釋出(如在色譜柱、水濾芯或印表機碳粉中使用的微粒)。
2. 在使用過程中物理性質永久改變,失去微粒特徵(如膨脹或薄膜化)。
3. SPM被永久固定於固體基質中(如添加到混凝土中的纖維,或在膠水、油漆或墨水裡固化的亮片)。
微塑膠合規義務:資訊傳遞與年度報告
對於未被立即禁止但仍屬豁免或有過渡期的產品,企業須履行兩大合規義務:資訊傳遞(Information Requirements)與年度報告(Reporting Requirements),以確保微塑膠釋放受控。
資訊傳遞義務:
供應商向其下游客戶和最終使用者傳達必要資訊以防止微塑膠釋放的義務。
主要內容: 必須在安全數據表(SDS)、標籤、包裝或產品說明書上提供清楚、可讀的資訊,包括:
使用與處置說明:告訴下游使用者如何防止微塑膠在使用和處置過程中釋放到環境中。
合規聲明:明確聲明產品符合歐盟REACH法規附件XVII第78條的規定。
SPM通用資訊:如物質名稱、EC/CAS號、分子結構、分子量等。
SPM的濃度或數量資訊:如適用,提供產品中所含SPM的數量或濃度。
強制生效日期:
自2025年10月17日起:工業用途SPM供應商,以及食品添加劑或其他風險可控產品之供應商,必須履行此義務。
自2026年10月17日起:體外診斷設備供應商必須履行此義務。
年度報告義務:
必須向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 提交SPM排放資料,針對製造商、工業下游使用者與首次進入公眾市場的豁免產品供應商。
報告內容包括:用途描述、聚合物基本資訊、預計/實際排放量、產品所屬豁免類型等。
報告需透過 IUCLID 與 REACH-IT 系統提交。
2026 年 5 月 31 日前:提交 2025 年度資料(針對以顆粒、薄片、粉末形式作為塑膠原料的 SPM)
2027 年 5 月 31 日前:提交 2026 年度資料,適用於其他形式的 SPM 與首次投入市場的豁免產品
不同產業的合規義務和時間軸
微塑膠的限制法規分階段實施,為各產業提供了不同的過渡期,給予企業足夠的時間來評估其產品組成,尋找替代方案;對於豁免或有過渡期的產品,法規也設定了相應的資訊傳遞和報告義務的具體要求。
立即生效的產品(無過渡期)
自2023年10月17日起,部分含有微塑膠的產品已經被立即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主要針對非必要且易於釋放到環境中的產品,如美術、手工、玩具或裝飾用的散裝塑膠亮片。
工業用途
工業用途的SPM儘管豁免限制條款,但仍須履行嚴格的資訊傳遞與年度報告義務。具體如下:
資訊傳遞:自2025年10月17日起,在SDS、標籤等供應鏈資訊傳遞文件中提供使用和處置說明、合規聲明、數量/濃度資訊以及聚合物通用資訊等。
年度報告:SPM製造商和工業下游使用者需要根據SPM的形態和用途,於2026年5月31日(以顆粒、薄片和粉末形式作為塑膠製造原料的SPM)或2027年5月31日(以其他形式作為塑膠製造原料的SPM)前提交上一年度的排放報告。
化妝品與個人護理品
此領域,法規根據產品的使用方式和微塑膠釋放風險,制定了不同的過渡期,過渡期後產品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具體時間如下:
沖洗型化妝品(如磨砂膏、沐浴露):過渡期至2027年10月17日。
駐留型化妝品(如面霜、乳液):過渡期至2029年10月17日。
封裝香精類產品:過渡期至2029年10月17日。
彩妝、唇部和美甲產品:過渡期最長,至2035年10月17日。需特別注意,自2031年10月17日起,這類產品須在標籤上標註“本產品含有微塑膠”。
合規義務:若產品包含的SPM屬豁免範圍(如指甲油的成膜聚合物),則其供應商也須從2025年10月17日起提供使用和處置說明,並從2027年5月31日起提交年度報告。
家居與園藝產品
洗滌劑、蠟、拋光劑和空氣護理產品:過渡期至2028年10月17日。
肥料產品:過渡期至2028年10月17日。
植物保護產品、種子和殺菌劑:過渡期至2031年10月17日。
其他農業和園藝產品:過渡期在2028年到2031年不等。
合規義務:若這些產品中的SPM屬豁免範圍,供應商需從2025年10月17日起提供使用和處置說明,並從2027年5月31日起提交年度報告。
專業與特殊用途產品
醫療器械:過渡期至2029年10月17日。其中,體外診斷設備的供應商需從2026年10月17日起提供使用和處置說明,並從2027年5月31日起提交年度報告。
人造運動場顆粒填充物:過渡期至2031年10月17日。若其用途符合豁免情況(如被永久固定在固體基質中),供應商則需從2025年10月17日起提供相關說明,並從2027年5月31日起提交年度報告。
台灣瑞歐對企業的重要提醒:
面對法規的複雜性、多重時程以及有條件的豁免,,企業不能再採取「觀望」。若無法遵守微塑膠限制法規,可能導致市場准入受阻、產品退市、品牌信譽受損、法律風險等嚴重後果。
若企業需要專業協助,台灣瑞歐專家團隊可提供一站式合規服務,協助企業化繁為簡,確保產品在歐盟市場的順利通行:
微塑膠合規性判斷與豁免評估:協助企業進行精準的產品組合篩查,判斷其是否屬於受限範圍,並識別可利用的過渡期或豁免。
SDS與標籤更新製作:依據最新法規要求,審核並製作符合標準的SDS和產品標籤,確保資訊傳遞的合規性。
ECHA通報卷宗準備與提交:協助準備並提交IUCLID卷宗,確保產品的合規性,避免因報告不當而導致的違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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