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7日,環境部正式發文公告,明確修正後的《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將於同年7月1日起生效。 為接軌國際管理趨勢,本次修正主要包含兩項重點:
一是新增甲氧滴滴涕、得克隆及UV-328為毒性化學物質,並制定相應管理措施;
二是同步修訂了汞和四氯乙烯的禁止運作事項及允許使用用途。
新增列管3種毒性化學物質並制定管理措施
鑒於甲氧滴滴涕、得克隆與UV-328具有難分解性及生物濃縮性,不僅會造成長期的環境與健康危害,更可能通過食物鏈威脅生態系統及人體安全。
為接軌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的國際管理趨勢,現正式將上述3種物質增列為毒性化學物質,並明確制定其毒性分類、管制濃度、分級運作量,以及相應的禁止運作事項與允許使用用途。

*注:毒性分類:「1」表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2」表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3」表示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4」表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修改汞和四氯乙烯的禁止運作事項及可使用用途
汞,自1991年公告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本次配合聯合國《水俣公約》的管理趨勢,除特定工業用途因具不可替代性而予以保留外,全面禁止其輸入、販賣及製造,並修正其禁止運作事項及可使用用途。
四氯乙烯,具不易分解及致癌性,自1997年公告為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此次參考美國最終風險管理規則及台灣實際運作情形,增列其禁止用於清潔劑,已取得用於清潔劑使用登記或核可文件者,可使用至乾洗機槽內循環使用完畢為止。

給予一年至一年半的施行緩衝期
環境部考慮企業需要時間應對甲氧滴滴涕、得克隆和UV-328的管理規定,包含辦理許(核)可文件申請、標示、運送、偵測警報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業應變人員設置等規定事項,將給予既有運作業者一年至一年半的緩衝期。

修正後的《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將於7月1日正式生效。台灣瑞歐提醒涉及甲氧滴滴涕、得克隆及UV-328生產、經營及使用的企業務必注意合規緩衝期,同時需在此期間內及時調整相關業務,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辦理許可證、登記或核可文件的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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