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境部發文預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為接軌國際管理趨勢,此次修正增列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共357種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為毒性化學物質,並增列12個壬基酚及28個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化學物質種類,修正其運作事項管制相關化學物質。
PFOS/PFOA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
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的修正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 增列357種PFAS物質,調整毒性分類,制定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
依照《斯德哥爾摩公約》,考量全氟烷基化合物具不易分解及生物濃縮特性,此次增列5種全氟辛烷磺酸鹽類與相關化合物,與原列管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及全氟辛烷磺醯氟並同管理,調整名稱為「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列管編號169,序號01)。
增列352種全氟辛酸鹽類與相關化合物,與原列管全氟辛酸並同管理,調整名稱為「全氟辛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列管編號169,序號04)。
此外,調整全氟辛烷磺酸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氟辛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毒性分類為1,2,4。
*註:毒性分類:「1」表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2」表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3」表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4」表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2. 修正全氟辛烷磺酸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氟辛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使用用途適用範圍
3. 給予半年至一年半的施行緩衝期
為配合新增納管全氟辛烷磺酸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氟辛酸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增列應於規定期限完成相關事項,運作全濃度的全氟辛烷磺酸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氟辛酸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的企業,環境部將分階段給予半年至一年半的施行緩衝期,用於應對法規的變更。
規定事項 | 規定期限 |
運作紀錄和釋放量紀錄 | 自即日起開始記錄並依規定定期申報 |
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 2026年3月1日前完成提報 |
完成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並備安全資料表 | 2026年3月1日前完成改善 |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 | 2026年9月1日前依規定辦理 |
備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 | 2026年3月1日前完成提報 |
提報應變器材、偵測和警報設備的設置及操作計劃 | 2026年6月1日前完成提報 |
提報聯防組織設立計劃 | 2026年6月1日前完成 |
完成偵測及警報設備的設置 | 2026年9月1日前完成設置 |
依備查的危害預防和應變計劃內容實施 | 2026年9月1日起實施 |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 2026年9月1日前完成設置 |
責任保險 | 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 |
專業應變人員 | 2026年9月1日前完成訓練及登載 |
依規定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准文件 | 2026年9月1日前取得 |
其他本表未列事項 | 自即日起開始記錄並依規定定期申報 |
*註:CAS#1763-23-1、CAS#29457-72-5、CAS#307-35-7、CAS#335-67-1無須依照附表 3 的期限
結合上述可知,全氟辛烷磺酸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氟辛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管制濃度為全濃度,分級運作量為50公斤,可適用於附表2中的特定用途,意味著運作全氟辛烷磺酸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氟辛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且數量達到50公斤的企業,需依規定定期申報。
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
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修正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 增列12個壬基酚CAS號與28個壬基酚聚乙氧基醇CAS號,修正管制濃度,調整毒性分類
為促進物質辨識,參考歐盟REACH及美國毒性物質管理法(TSCA)清單,分別新增12個壬基酚CAS號與28個壬基酚聚乙氧基醇CAS No.。
參照歐盟REACH將壬基酚(壬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管制濃度調整為0.1%。
考量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內分泌干擾素性質,調整壬基酚的毒性分類為1,3,4,調整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毒性分類為1,4。
*註:毒性分類:「1」表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2」表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3」表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4」表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2. 修正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禁止運作事項,修正使用用途
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禁止使用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製造家用清潔劑。
此次將進一步禁止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用於製造工業及公共機構用清潔劑、處理紡織品和皮革製品、金屬加工、製造紙漿和紙張的用途。
但若在受到控制的系統、製程和防治設備中,可實現完全回收、焚化或從廢水中移除,且不在本地使用及販賣的,則不受此限制。
化學物質 | 用途 | 禁止運行事項 |
壬基酚(壬酚) 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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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基酚(壬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用途及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
3. 給予一年半至二年的施行緩衝期
環境部考量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使用情況,分別給予原管制濃度達5%以上者一年半緩衝期、新管制濃度區間達0.1%未達5%者二年緩衝期。
運作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企業應於規定期限內調整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運作,並視實際運作情形變更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檔。
規定事項 | 規定期限 (圖4已有CAS No.濃度 達0.1%以上未達到5%、圖4增列CAS No.) | 規定期限 (圖4已有CAS No. 濃度達5%以上) |
運作紀錄和釋放量紀錄 | 自即日起開始記錄並依規定定期申報 | 自即日起開始記錄並依規定定期申報 |
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 2026年3月1日前完成提報 | |
完成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並備安全資料表 | 2026年3月1日前完成改善 | |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 | 2026年9月1日前依規定辦理 | |
備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 | 2026年3月1日前完成提報 | |
提報應變器材、偵測和警報設備的設置及操作計劃 | 2026年6月1日前完成提報 | |
提報聯防組織設立計劃 | 2026年6月1日前完成 | |
完成偵測及警報設備的設置 | 2026年9月1日前完成設置 | |
依備查的危害預防和應變計劃內容實施 | 2026年9月1日起實施 | |
專業應變人員 | 2026年9月1日起完成訓練及登載 | |
責任保險 | 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 | |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 2026年9月1日前完成設置 | |
依規定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准文件 | 2027年3月1日前取得 | |
圖5禁止運作事項 | 2027年3月1日起生效 | 2026年9月1日起生效 |
圖5用途 | 2027年3月1日起生效 | 2026年9月1日起生效 |
其他本表未列事項 | 2026年3月1日起依相關規定辦理 | 自即日起開始記錄並依規定定期申報 |
壬基酚(壬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應於規定期限完成相關事項一覽表
結合上述可知,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管制濃度為0.1%,分級運作量為50公斤,可用於附表5的特定用途,意味著只要運作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濃度達0.1%以上且數量達到50公斤以上的企業,需要依規定定期申報。
重要提醒
瑞歐科技提醒:運作全濃度的全氟辛烷磺酸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氟辛酸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的企業,台灣地區環境部將分階段給予半年至一年半的施行緩衝期,用於應對法規的變更。
運作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企業,將分階段給予一年半至二年的施行緩衝期,用於企業在規定期限內調整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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