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台灣環境部發布公告明確表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修正案將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這也代表環境部於2024年10月21日預告的397項化學物質,將正式被增列為毒性化學物質。
本次增列的物質包括:
357項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
5項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
352項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
12項壬基酚物質
28項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物質
在此次公告中,針對新增毒性化學物質的施行緩衝期進行了調整,其他內容則與先前的預告版本基本一致。瑞歐科技聚焦此次調整的施行緩衝期做出重點解讀!
PFOS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PFOA 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將給予一年半的施行緩衝期
為配合PFOS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PFOA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的增列,修正案中同步列出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的相關事項。環境部將分階段提供一年半的施行緩衝期,協助業者因應法規調整。
*註:以下CAS編號不適用上述緩衝期規定:CAS#1763-23-1、CAS#29457-72-5、CAS#307-35-7、CAS#335-67-1
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將給予一年半至兩年的施行緩衝期
(1)禁止運作事項與生效日期
本次修正案中,明確規範禁止將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使用於以下用途:製造工業用與公共機構用清潔劑、處理紡織品與皮革製品、金屬加工、製造紙漿與紙張。
可使用用途:
研究、試驗、教育用途
製藥
合成樹脂、酚醛樹脂的原料
抗氧化劑
安定劑
殺精劑
作為油品、染顏料、印花油墨的乳化劑或分散劑
作為漆類、塗料、黏著劑的成分
禁止運作事項:
禁止用於製造家用清潔劑
禁止以下用途。但若於受控系統、製程及防治設備中可實現完全回收、焚化或從廢水中移除,且未於臺灣使用或販售,則不受此限制:
製造工業用與公共機構用清潔劑
處理紡織品或皮革製品
金屬加工
製造紙漿或紙張
(2)施行一年半至兩年的施行緩衝期細節
環境部考量壬基酚及其聚乙氧基醇在臺灣的使用情況,依下列情形給予一年半至兩年不等的施行緩衝期:
情形一:當以下CAS編號物質的濃度在5%以上時:
CAS#25154-52-3
CAS#84852-15-3
CAS#9016-45-9
CAS#26027-38-3
情形二:
當上述CAS物質的濃度在0.1%以上但未達5%
本次新增列的其他CAS No.
企業注意事項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修正案將於2025年6月1日正式生效。瑞歐科技提醒,目前運作PFAS、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的業者,應於一年半至兩年內完成運作調整,並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准文件,以確保符合法規要求。
相關文章:
臺灣參考UN GHS rev.8,全面修訂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