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行政院環境部發布《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修正草案。
草案背景
為遵循國際趨勢,配合國際海事組織決議將船舶有害防汙系統納入管制,台灣增列N’-第三丁基-N-環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2,4-二胺(環丁烴)為關注化學物質,並制定其管制濃度及運作(輸入、使用和儲存等)行為。
已經有該物質輸入、使用等運作行為的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包括每月申報運作紀錄,按照規定取得核准文件等,確保合規運作。
修正要點
管制要求
管制船舶有害防汙系統國際公約已禁止 N’-第三丁基-N-環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2,4-二胺(環丁烴)應用於船舶防汙系統;鑒於該物質對水生生物具有極高的毒性以及較高的生物累積性,並且在環境中分解緩慢,歐盟及美國也禁止其作為殺生物劑或防汙產品。
為加強管理,行政院環境部將其增列為關注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儲存該物質都將受到管制,且管制的濃度為醛濃度,即只要產品中含有該物質,都將被管制,與濃度無關。
管制豁免
該物質在學術即檢驗機構的運作情形相對單純,因此在學術及檢驗機構用於實驗、研究等目的不會受到管制。
申報運作紀錄
需每月申報運作紀錄,且每一筆運作行為都需要紀錄。
新增注6規定
不得將其使用於防污漆、防污系統及殺生物劑的製造。
新增規定事項和期限一覽表
附表4新增已運作 N’-第三丁基-N-環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2,4-二胺(環丁烴)者應該完成的相關事項以及期限,包括:
在2026年9月1日前完成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並配備安全資料表;
依規定取得核准文件
2026年9月1日起申報運作紀錄
瑞歐科技建議相關企業及時關注並了解具體規定事項,確保企業在合規範圍內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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