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越南《化學品法》(第69/2025/QH15號)正式施行。為確保新法順利落地,越南政府自 1 月 17 日起同步實施三項政府法令(Decree)與兩項部級通告(Circular),構成該法的核心配套實施細則。
本次改革的一大亮點,在於建立以「嚴格准入、專家評審、長期追蹤」為核心的新化學品評估與通報機制。依新規,所有新化學物質在進入越南市場前,均須通過國家級技術評估,並納入持續監管體系。
此舉不僅強化對新物質全生命週期的風險控管,也象徵越南化學品監管體系全面向國際高標準接軌。
核心立法文件與監管框架
此次發布的五份核心配套文件,在全面取代原有實施細則的同時,也為《化學品法》的實施提供清楚、系統且具可操作性的執行框架與技術指引。
核心立法文件與監管框架 | ||
檔案類型 | 編號 | 監管重點 |
政府法令 | 第24/2026/ND-CP號 | 規定《化學品法》管轄的化學品清單,明確監管範圍。 |
政府法令 | 第25/2026/ND-CP號 | 細化化學工業發展、化學品安全與安保要求。 |
政府法令 | 第26/2026/ND-CP號 | 細化化學品活動管理、產品和貨物中危險化學品管理,以及新化學品通報等。 |
部級通告 | 第01/2026/TT-BCT號 | 規定許可證簽發程式、安全數據表(SDS)格式,以及新化學品登記卷宗要求。 |
部級通告 | 第02/2026/TT-BCT號 | 規定化學品諮詢證書、事故預防和回應計劃的評估和批准程式。 |
被廢止的舊規包括:
政府法令第113/2017/ND-CP號及其修訂案第82/2022/ND-CP號;
部級通告第32/2017/TT-BCT號及其修訂案第17/2022/TT-BCT號。
關鍵監管變化概覽
越南此次發布的新化學品法規,對既有管理體系進行系統性重構,將深刻影響化學品從生產、進口到使用與倉儲的全生命週期管理。
本次改革透過五項核心配套文件,建立更清楚、更嚴格、且與國際接軌的監管框架,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大面向:
建立全新的化學品清單體系
第24/2026/ND-CP號法令建立了全新的化學品清單體系,明確了不同監管類別的範圍:
有條件生產和貿易化學品清單(附錄II):包含786種物質,要求生產和貿易活動必須獲得資格證書。
特別管控化學品清單(附錄III):包含241種物質,要求生產、貿易、進出口活動必須獲得許可證。該清單新增了此前作為有條件化學品進行管制的工業前體,以及根據國際公約新列入的化學品。
要求制定事故預防和響應計劃的化學品清單(附錄IV):包括271種物質,要求企業制定全面的應急準備計劃。
一般化學品進口申報範圍擴大
新規廢除原本限定的「可申報化學品清單」,改採更廣泛的覆蓋原則:
凡屬《越南進出口商品目錄》第 28 章(無機化學品)與第 29 章(有機化學品)的進口化學品,不論是否列入特定管制清單,均須透過國家單一視窗完成強制性進口申報,以實現源頭資訊統一彙整與動態監管。
首次明確產品/貨物中危險化學品的監管義務
第 26/2026/ND-CP 號法令首次針對產品與貨物中危險化學品提出具體管理要求,規定製造商或進口商在首次上市前,須進行強制申報,並符合資訊揭露與紀錄保存義務。
第 01/2026/TT-BCT 號通告附錄 XIX 指定 10 種重點監控的「特別管控物質」。
化學品倉儲服務首度納入監管
第26/2026/ND-CP號法令正式將化學品倉儲服務納入有條件活動進行監管,要求服務提供者必須獲得資格證書,該義務將從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新化學物品」准入機制
在越南工貿部(MOIT)管理框架下,新化學品評估與通報制度已正式確立,成為一套與國際標準接軌的市場准入與持續監管體系。
核心理念為:所有新化學物質在進入越南市場前,須通過國家級技術評估,並接受為期五年的動態追蹤監管,以實現風險前移控管與全生命週期管理。
什麼是「新化學品」?
根據法規定義,「新化學品」是指未列入越南國家化學品名錄(NCI)且未被越南承認的外國化學品名錄中的化學物質。
核心評估機制:專家委員會制度
新化學品的評估並非簡單的行政審批,而是一個深度技術評審過程,由工貿部化學局統一接收和組織評估。
集中審批許可權:行政手續由工貿部化學局統一接收和組織評估。
評估委員會:工貿部負責組建新化學品評估委員會,成員通常為7至9人,包括相關領域的專家和部門代表。
時限要求:評估工作需在收到合格卷宗後的90天內完成。
申報卷宗與技術報告要求
第 01/2026/TT-BCT 號通告附錄 XII 明定卷宗格式,並強調技術資料完整性:
申報卷宗與技術報告要求 | ||
文件名稱 | 編號 | 核心內容要求 |
新化學品登記申請書 | Mẫu 12a | 包含商業名稱、成分、CAS號、用途及進出口資訊。 |
評估報告摘要 | Mẫu 12b | 需提交包含物理化學性質、健康危害、環境毒性及風險評估摘要的技術報告,數據需由具備資質的組織出具。 |
登記確認書 | Mẫu 12c | 作為合規進入市場的最終憑證。 |
國際互認與參考標準
為兼顧監管效率與國際接軌,管理規定中展現了對國際權威目錄的認可,這一點與菲律賓的管理極為類似:
外國化學品名錄:雖然當前不屬於「新化學品定義」,但如果該化學品已列入越南承認的外國化學品名錄(如歐盟ECHA、美國EPA、日本METI等發佈的清單),官方依舊會要求這類化學品參與評估,在評估過程中會予以參考並簡化卷宗要求。
分類標準:新化學品的危害評估必須遵循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GHS)原則。
特殊情況的豁免規定
管理規定中設定了小額豁免條款,以支援科研活動:進口數量少於1公斤且用於實驗、物理化學性質評估或研發(R&D)目的的新化學品,可免於履行進口申報手續。
登記後的持續監管與報告義務
獲得登記並不意味著監管結束,新化學品被視為類似「特別管控化學品」進行管理,體現了「長期追蹤」的管理邏輯:
五年監控期:在新化學品完成登記後的5年內,相關組織和個人必須每年向化學局提交該化學品相關活動的活動報告,俗稱年報。
風險動態調整:化學局會根據評估結果和後期活動報告,建議工貿部將該新化學品列入有條件、限制或特別管控化學品名錄進行更嚴格的管理。
數位化與資訊透明:登記及評估資訊需更新至國家化學品資料庫,以便各監管部門實現資訊互聯互通。同時,企業可申請對商業機密進行保密處理,但在發生環境或健康緊急情況時,相關危害資訊必須依法公開。
結論與合規建議
越南此次發布的《化學品法》配套實施細則,象徵其化學品監管體系的全面升級。
特別是針對新化學品所採取的「嚴格准入、專家評審、國際參考、長期追蹤」管理邏輯,將顯著提高市場准入門檻與合規成本。
台灣瑞歐建議,所有涉及越南化學品生產、貿易、進口與使用活動的企業,應及早因應:
對照現有清單:檢視流通產品是否列入新的「有條件」或「特別管控」清單,並即時申請相應資格證書或許可證。
調整進口流程:確保所有第28章與第29章進口化學品,均透過國家單一視窗完成申報。
關注新物質:持續追蹤越南國家化學品名錄(NCI),對於擬進入越南市場的新化學品,提前評估是否列入受認可之外國名錄,以及現有測試數據可用性,及早啟動卷宗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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