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歐盟委員會正式發布(EU)2025/2269,對現行食品接觸再生塑膠材料與製品的核心法規Regulation (EU) 2022/1616進行更正與修訂。

來源:eur-lex.europa.eu
法規修訂背景
(EU)2022/1616為歐盟於2022年發布的食品接觸用再生塑膠核心法規,取代舊版(EC)No282/2008法規,並建立更嚴格且系統化的再生塑膠監管框架。
然而,在法規實際施行過程中,歐盟監管機構及利益相關人發現部分條文存在技術性錯誤、引用不當及表述不清的問題。為確保法規的法律確定性與執行一致性,歐盟委員會發佈了此次的修正案 (EU)2025/2269。
主要修訂內容
根據(EU)2025/2269號法規,核心變更要點如下:
明確標籤要求
變更條文:第5條第3款的表述。
具體內容:法規明確指出,再生塑膠容器上所張貼之標籤,其目的是提供關於容器內「再生塑膠」的資訊,而非容器本身的成分資訊。標籤上還必須包含法規(EC)No1935/2004附錄II中定義的符號(即「酒杯叉子」標誌)。
明確新技術開發者的義務
變更條文:第10條第4款。
具體內容:原法規錯誤地要求「回收商(Recycler)」發佈安全報告。修正案將其糾正為「開發者(Developer)」的義務。在新技術通知階段,開發者必須在其網站上發佈關於製造塑膠安全性的詳細初始報告。
商業機密保護
變更條文:第12條和第14條關於保密信息的規定。
具體內容:歐盟重新評估了哪些技術資料應當公開。
非保密資訊:新技術的簡短摘要和再生設施製造流程的方框圖(Block diagram)仍需公開,不得視為機密。
可保密資訊:涉及具體再生裝置的詳細摘要,以及去污流程的管線和儀錶流程圖,因包含極高細節,公開可能損害開發者的商業利益,且對公眾理解新技術安全性非必要。因此,這些詳細技術圖紙可以申請作為機密處理。
授權轉讓的程式要求
變更條文:第22條第4款。
具體內容:如果再生工藝的授權需要轉讓給第三方,原授權持有人應提前通過掛號信(Registered letter)的形式通知歐盟委員會,並註明第三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繫資訊。此前法規遺漏了「掛號信」這一具體通知方式的要求。
給企業的合規建議
(EU)2025/2269法規的發布,代表著歐盟食品接觸再生塑膠的監管框架更進一步完善。透過修訂(EU)2022/1616的相關規定,監管機構在保障再生塑膠安全性的同時,也兼顧了行業對商業機密保護的合理訴求。
本次修訂雖然屬於「勘誤」性質,但對供應鏈上的不同角色(包括技術開發者、授權持有人)均產生了實質性的合規影響。台灣瑞歐建議相關企業密切關注法規動態,及時對照更新後的文本進行合規確認,規避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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