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塑膠”一詞於2004年由英國普利茅斯大學海洋生物學家理查·湯普生教授提出,用於指代直徑小於5毫米,肉眼難以分辨的塑膠碎片。
這些難以分解的塑膠碎片,一旦進入環境便難以清除。同時較小的密度及體積,使得這些碎片會隨著大氣迴圈、地表水、洋流等從產地擴散到包括南、北極在內的任何地點,造成永久性的污染。
這些微塑膠會被諸如海鳥、海龜等各類動物食用,對當地動物造成危害,並沿著食物鏈積累,最終在包括人類在內的高等生物體內富集。散落在土壤中的微塑膠會改變土壤性質,對部分動物和植物的生長造成影響。
此外由於微塑膠較大的比表面積,使得其也成為一些病原體與有毒物質傳播的媒介。
目前公認的微塑膠來源有兩種——“初級微塑膠”與“次級微塑膠”。
初級微塑膠是指在進入環境前便已小於5毫米的塑膠顆粒。
次級微塑膠則是較大塑膠進入環境後,經自然作用風化破碎而形成的細小塑膠碎片。
由於塑膠的廣泛使用與目前不可持續的塑膠消費模式,全球的塑膠排放總計達到1100萬噸,並將在未來的40年間增加三倍。
據悉,在初級微塑膠排放方面,僅2021年一年,歐盟就預計有52140噸至184290噸,相當於2100-7300輛裝滿卡車的顆粒在微塑膠生產製造過程中被排放到環境中,對環境和人類健康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歐盟“微塑膠”相關戰略方向與進展
面對微塑膠排放所帶來的風險,歐盟委員會在2018年1月的《歐盟塑膠戰略》中將微塑膠污染作為一個正式議題提出。
在2020年3月的《迴圈經濟行動計畫》中,歐盟委員會承諾將通過限制微塑膠的使用和排放解決環境中存在的微塑膠問題。
在2021年5月《零污染行動計畫》中,歐盟委員會提出計畫於2030年之前降低30%微塑膠排放的戰略目標。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歐盟根據微塑膠的來源將之分成了三類進行管理:
主動添加在產品中的初級微塑膠;
在生產製造運輸過程中被無意排放的初級微塑膠;
源自於普通塑膠在使用與廢棄過程中的物理降解的次級微塑膠。
2023年9月,歐盟委員會發佈公告,討論多年的微塑膠限制案於布魯塞爾表決通過,將限制微塑膠本身及其相關產品在歐盟範圍內的投放,從而減少微塑膠對環境的污染。
歐盟“微塑膠”管控法規與具體措施
當前歐盟並沒有一部完整適用於微塑膠的法律,而是通過對現有法規的修改與提出微塑膠有關的提案來實現微塑膠的管控。其中最為典型與關鍵的,當屬今年下半年以來接連發佈的“微塑膠限制案”和“塑膠顆粒排放管理提案”。
接下來我們將根據上述歐盟對微塑膠的分類,對有關的主要法規與管控措施進行梳理:
管控方向一:主動添加的微塑膠——歐盟政策:部分禁用
涉及範圍包括:塑膠母粒、染料顆粒、閃粉、微珠、亮片、聚合物緩釋劑等。
一、歐盟 REACH法規附件XVII限制清單
2023年9月25日歐盟委員會通過討論多年的微塑膠限制案,借由對歐盟 REACH法規附件十七的修改,限制微塑膠本身及其相關產品在歐盟範圍內的投放。這也是近年來,歐盟對微塑膠污染做出的影響最大,波及範圍最廣的限制措施。
修改後的REACH法規附件XVII新增第78條,對在其定義內的“合成聚合物微粒”進行了全面的管控,除去第4、5條豁免條款之外的全部合成聚合物微粒及含量大於0.01%的混合物均被禁止投放。
針對一些排放較小且尚無替代品的行業,如:美妝、洗護、園藝、醫療等,限制令給予了一定緩衝期限,但做出了嚴格的資訊通報要求。具體規定如下:
合成聚合物微粒定義
合成聚合物微粒包括所有尺寸在5mm以下的人工合成聚合物顆粒,或長度在15mm以下、長徑比大於3的人工合成聚合物纖維。以下聚合物不在此“合成聚合物微粒”定義範圍內:
無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不受其提取過程影響);
證明可降解的聚合物;
證明溶解度大於2 g/L的聚合物;
化學結構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豁免情形(原文第4、5款):
豁免被其他法規管轄的聚合物微粒,如藥物、食品添加劑、肥料。此類情況需參照對應法規進行註冊;
豁免不面對消費者的工業用途,如聚合物母粒供應商將其產品出售給下游塑膠製品加工商加工成塑膠礦泉水瓶;
豁免如下在技術上排放風險可控的情況:
通過特定技術手段保護,從而使其在預期的使用過程中難以釋放到環境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合成聚合物微粒的物理性質,在預期最終使用期間永久改變,使得聚合物不再落入該法規的範圍內;
在預期最終用途期間永久結合到固體基質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如:塑膠母粒被加工成礦泉水瓶後物理尺寸發生變化不在符合聚合物微粒範圍,適用上述(b)款,屬於被豁免情形。
緩衝情況(原文第6款):
用於香精封裝,如“微膠囊香精”封裝過程中使用的合成聚合物材料,寬限至2029年10月17日;
沖洗產品,寬限至2027年10月17日;
唇部產品、指甲產品以及該法規範圍內的化妝品,可寬限至2035年10月17日;
駐留類產品,寬限至2029年10月17日;
洗滌劑、蠟、拋光劑以及空氣護理產品,寬限至2028年10月17日;
醫療器械,寬限至2029年10月17日。
符合肥料法規定義但不在該法規範圍內的肥料產品,寬限至2028年10月17日;
植物保護產品、生物殺滅產品,寬限至2031年10月17日;
上述未涵蓋的農業和園藝產品,寬限至2028年10月17日;
人工運動(場所)表面的顆粒填充物,寬限至2031年10月17日。
註:上述產品均需符合相應法規定義,且不含有用作研磨劑的合成聚合物微粒,即剝離、拋光或清潔“微珠”。
◆ 案例分析:
Q:假如一家生產聚合物顏料母粒(尺寸<5 mm)的供應商,他是否受到本次限制令影響?
A:由於該產品尺寸落入了聚合物微粒定義,且不易降解或溶解,根據限制令,其面向歐盟的市場投放將受到限制。
但依據豁免條款,如果是作為工業用途,其依舊可以向歐盟境內的下游工廠供貨。同時供應商與工業下游用戶應及時向主管當局通報相應的塑膠性質、使用量、用途及排放情況等基本資訊。
而下游工廠生產的相關產品是否能夠繼續面向歐盟消費者市場,取決於下游工廠的產品是否符合上述技術性豁免條款,或者符合相關緩衝期規定。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滿足主管當局資訊通報與消費者知情權的條件下進行生產、銷售。
二、歐盟肥料法規
歐盟 REACH法規附件XVII修正案豁免了法規(EU)2019/1009範圍內的歐盟肥料產品的塑膠添加劑,是為了避免與歐盟肥料法規中關於微塑膠的規定形成重複管轄。
因此肥料類產品的供應商與生產商的市場投放應依據本法規進行。
關於聚合物在肥料中的使用,2019歐盟肥料法規中,僅對兩種類型聚合物做出了豁免,即:營養聚合物以及作為緩釋載體或保水劑等添加劑加入的其他聚合物,並對其中聚合物顆粒的性能參數做出了詳細規定。同時對於使用了相應聚合物的肥料產品的功能設計與說明書內容做出了要求。
與聚合物參數有關的具體規定如下:
營養聚合物:
僅是作為控制單體養分的釋放速度被加入肥料中,且需同時滿足下述條件:
對應的單體應完成REACH法規註冊;
至少60%的聚合物能溶于100°C時pH值為7.5的磷酸鹽緩衝溶液中;
最終降解產物僅為氨(NH3)、水和二氧化碳(CO2);
聚合物的游離甲醛含量不得超過600ppm。
營養聚合物以外的聚合物:
僅作為“保水劑”、“包衣劑”或“結合”材料被加入至肥料中,且需同時滿足下述條件:
2026年7月16日之後使用的“保水劑”、“包衣劑”所使用的聚合物材料應符合本法規規定的生物降解標準;
“保水劑”、“包衣劑”所使用的聚合物材料應通過植物生長急性毒性實驗、蚯蚓急性毒性實驗、土壤微生物硝化抑制實驗,以確保該聚合物及其降解產物在合理的使用過程種不對動植物健康與環境照成總體不利影響;
“保水劑”的保水期應小於肥料設計的兩次施肥間隔等。
◆ 應對建議:
由於肥料法規中對不符合條件的聚合物進行全面禁用,因此與肥料有關的聚合物供應商,應根據其產品具體的功能類型,及時完成相應的REACH註冊與相應的理化、降解、毒理等測試,或重新設計其產品配方。
管控方向二:微塑膠在使用過程中的洩漏——歐盟政策:強制訓練、強制協力廠商認證等
涉及範圍包括:塑膠顆粒的生產與消費。
三、歐盟委員會減少塑膠顆粒排放的提案
管控主體:
上年度在歐盟境內處理塑膠顆粒數量超過5噸的經濟經營者;
在歐盟境內運輸塑膠顆粒的歐盟承運商和非歐盟承運商。
2023年10月16日歐盟委員會再次提出與微塑膠污染有關的提案,針對微塑膠污染的另一主要來源——“使用中的無意洩漏”做出了強制規定,從而減少塑膠顆粒在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的損失,如從合成裝置中灑出等。
相應強制措施將在提案諮詢期通過後的18個月內實施。此次規定的細節內容源自早先業內的行業清潔行動計畫(OCS)與《保護東北大西洋環境公約》(OSPAR)。
主要內容包括:
強制企業設置相應操作規範並對員工進行培訓;
對企業進行強制協力廠商認證;
強制企業資訊通報;
制定標準化統計方法與最高罰款不小於總營業額4%的問責機制等。
此外,為了節約社會成本,對中小微企業(SMEs)和運營量小於1000噸/年的大型企業降低了部分要求,如對SMEs企業的強制協力廠商認證更改為自我聲明,針對於大於1000噸/年的中型企業,將過渡期由24個月延長至36個月,認證有效期從3年延長至4年等。
◆ 應對建議:
目前該法規仍處於提案的意見徵集期,提案涉及的相關企業在徵集期內可以及時參與官方討論並儘早開展合規應對。
管控方向三:大塑膠製品在環境中物理降解產生的微塑膠——歐盟政策:宣導可持續消費、提高塑膠製品產品標準
涉及範圍包括:一次性塑膠製品、油漆、輪胎、合成纖維、建築用織物等化工下游產品
當前歐盟在這領域並無一部完整覆蓋的法律對所有的塑膠製品的微塑膠排放做出管控,而是在開頭所述的綠色歐洲、塑膠等戰略框架下,通過各個行業的細分法規進行管控。
如一次性塑膠製品所對應的《一次性塑膠條例》,油漆、合成纖維與建築織物對應的《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法規》提案、《建築產品管理條例》,輪胎產業對應的《輪胎7號令》、《輪胎標籤條例》等細分條款對各個產業的塑膠消費品提出更多諸如“耐磨損、耐老化、可回收、可降解”的要求。
同時強制要求產品在包裝上說明其可能導致的環境污染,從而減少塑膠製品對環境造成的污染與微塑膠的排放。同時對工業生產等環節通過諸如《工業排放法》等條例,對塑膠污染物的排放進行監管。
由於塑膠製品的範圍大、種類多,相關企業需根據自己的產品尋找對應的標準與法條進行合規分析,減少排放,在保護環境的同時增加自己的市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