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產品每年為美國貢獻近25億美元的進口額,但要進入美國市場,需遵循一整套繁複的法規體系。因此,無論是進口家用清潔劑或工業清潔劑,深入了解並遵循必要的合規流程,對於避免昂貴的延誤與罰款至關重要。
聯邦層面:多部門協同監管
在美國,清潔劑的監管並非由單一機構負責,而是由多個聯邦機構共同管理,組成一套嚴密的監管網絡。主要監管機構包括:
美國環保署(EPA)
EPA 是清潔劑監管的核心機關之一:
農藥產品:若清潔劑聲稱具備殺菌、抑菌、消毒或滅鼠等「殺蟲」功能,則將被視為農藥。根據《聯邦殺蟲劑、殺菌劑與滅鼠劑法》(FIFRA),此類產品須於上市前獲得EPA的註冊核准,並提交詳盡的毒理資料、功效測試報告及環境影響評估。
一般化學品:若清潔劑僅聲稱具去污、去漬等功能,則屬於一般化學品。根據《有毒物質管制法》(TSCA),這類產品被視為混合物,其所含各成分皆須符合 TSCA 的合規要求,例如是否為現有物質、是否需進行新物質申報等。若產品中含有新化學物質,且不符豁免條件,進口商必須於進口前90天向 EPA 提交 PMN(預生產申報)並取得核准。
美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局(FDA)
若清潔劑聲稱用於人體清潔,如洗髮精、沐浴乳等,則屬於 FDA 定義下的「化妝品」。根據《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FD&C Act),FDA 會確保這類產品的安全性與有效性。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
CPSC 的職責是保護民眾免受消費品帶來的不合理傷害的風險:
普通家用清潔劑:CPSC 根據《消費品安全法》(CPSA)與《有害物質法》(FHSA)進行監管,要求製造商在產品標籤上提供明確的危害警語、急救措施與使用說明,並有權要求回收危險產品。
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
OSHA 雖然主要關注職場安全,但其透過《危害通識標準》(HCS)對清潔劑也有一定的監管影響:
該標準要求製造商與進口商向員工提供化學品危害資訊,包括安全資料表(SDS)與標籤,確保員工能瞭解並妥善管理清潔劑可能帶來的風險。
州級監管:加州特別條款
作為美國最大的進口州,加州在清潔劑產品的監管上獨樹一幟。在遵守聯邦規定的基礎上,加州進一步設立了更嚴格的州法,例如《加州65法案》與《加州清潔產品知情權法案》。
依據此法案,所有在加州銷售的產品應遵循以下要求:
禁止有意將列管物質排放至水源或土地中;
若產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質超過警示標準,企業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明確且合理的警告」,使消費者在了解成分後自行決定是否購買。
《清潔產品知情權法案》
該法案要求清潔劑製造商須在產品標籤與公司網站上清楚揭露產品中「刻意添加」的所有化學成分,特別是存在於指定清單中的有害物質,以及超過特定濃度的非功能性成分。
此外,製造商還需在標籤上提供免付費電話與網站連結,讓消費者可查詢更完整的成分資訊與安全資料表。
自願性認證計畫:Safer Choice(更安全選擇)
為協助消費者與機構辨識符合人體健康與環境標準的清潔產品,美國 EPA 推出了 Safer Choice(更安全選擇) 自願性認證計畫。
該計畫核心工具為「更安全化學成分清單」(SCIL),透過 EPA 嚴格的評估體系,從功能、安全性與環境友好三方面挑選出更安全的替代物質,並依用途分類(如清潔劑、溶劑等)進行管理。
要獲得Safer Choice認證,產品配方中應優先使用SCIL清單上的成分,並經過EPA嚴格審查,以確保兼顧功能性、安全與環保性,降低對人體與環境的潛在風險。
結論
美國清潔劑市場的主要進入門檻,在於其多層級、多部門的監管機制,以及嚴格的成分揭露要求、繁重的數據提交義務、客製化的標籤規範與語言文化差異所帶來的法規理解挑戰。
因此,瑞歐科技建議有意進軍美國清潔劑市場的境外企業,務必全面了解相關政策與合規要求,以降低潛在風險。
瑞歐科技擁有對複雜法規體系的深入理解、跨學科專業背景、豐富實戰經驗,能提供全方位、效率高且具客製化的合規服務,包括:
清潔劑產品合規諮詢/分析報告
清潔劑產品註冊/登記/申報
清潔劑產品認證諮詢
清潔劑產品標籤與包裝審核
其他清潔劑產品客製化合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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