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標籤新規來了!最新通用標籤(徵求意見稿)新舊標準對比全解讀

中國化妆品
2026年4月21日

2026年3月30日,中國國家藥監局(NMPA)公開徵求《消費者使用說明第3部分:化妝品通用標籤(徵求意見稿)》之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截止至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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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徵求意見稿與舊版標準GB 5296.3-2008)相比,在標籤標註內容上更加細化,並單獨彙整了進口化妝品、小規格產品、兒童化妝品的特殊要求,同時首度納入「電子標籤」規範。以下為核心差異拆解:

1.擴大標準適用範圍

  • 舊版標準:僅規定適用於「在境內銷售的化妝品」。

  • 徵求意見稿:明確補充範圍包括「免費試用、贈與、兌換等形式提供之化妝品」。

  • 專家觀點:無論是買正貨附贈的「小試用品」、盲盒裡的「贈品」,還是專櫃的「試用裝」,未來都必須與正貨一樣,落實完整的標籤合規。

2.擴充化妝品專業術語

  • 舊版標準:僅有 8個基礎定義。

  • 徵求意見稿:術語大幅擴充至15個。新增「小規格化妝品」、「兒童化妝品」、「電子標籤」、「開封後使用期限」等定義。

  • 亮點解讀:正式引入國際通用的「開封後使用期限(Period After Opening, PAO)」,並附帶大家熟悉的「開蓋小罐子」圖示(如 6M12M)。這適用於保存期限超過 30個月 的產品,標誌著標籤體系進一步與全球標準對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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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電子標籤」形式

  • 徵求意見稿:增加第 4 種形式——「電子標籤(E-labelling)」

  • 執行細節:電子標籤應標註在銷售包裝可視面上,且不應與其他資訊二維碼相混淆。消費者使用智慧型手機掃碼後即可識讀完整資訊。

  • 專家觀點:這對於多國語言版本或成分極其複雜的小包裝產品是極大救星。未來「掃一掃」將成為查驗全成分與溯源的標配。

4. 強化主體責任要求

  • 舊版標準:僅要求標註生產者名稱位址,進口產品需標註國內代理商資訊。

  • 徵求意見稿:強制標註備案人/註冊人名稱位址,境外註冊人/備案人需要標註境內責任人資訊。

  • 瑞歐解讀:標籤主體責任向「註冊人/備案人」轉移,「誰備案誰負責」,品牌方的主體責任愈發凸顯。

5. 明確無需標註微量成分的情況

  • 舊版標準:成分按加入量降序排列,加入量≤1%時可任意排序。其他微量成分無需單獨標註。

  • 徵求意見稿:所有≤0.1%的成分,應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明確無需在成分表中標註的情況:

  • 為保證化妝品原料品質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極其微量的抗氧化劑、防腐劑、穩定劑等,可以不在成分表中進行標註。

  • 原料本身所帶有或殘留的技術工藝上不可避免的微量雜質,可以不在成分表中進行標註。

  • 在產品生產工藝中添加但不與其他成分發生化學反應、對最終產品不起作用,且在後續生產步驟中去除的加工助劑,如:濕法製造固體粉底過程中添加且在成型後完全揮發的乙醇,不屬於化妝品成分,可以不在成分表中進行標註。

  • 密封包裝中添加且在啟封後會散失的具有化學惰性的保護氣體,不屬於化妝品成分,可以不在成分表中進行標註。

6. 簡化進口化妝品標籤要求

  • 舊版標準:需標註原產國及中國境內代理商資訊,成分表中外文需一致。

  • 徵求意見稿:允許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籤成分表」「原文成分表」在成分數目、名稱、排序上存在差異。

  • 亮點解讀:承認各國對原料命名與微量成分排序的要求不同,解決了過去進口品常因「中外翻譯對不上」而被舉報的困擾。此外,境外企業名稱與地址無需再用中文標註。

7. 新增小規格化妝品標籤要求

  • 舊版標準:≤15g/ml的小包裝僅需標註名稱、淨含量、成分、保質期和生產者。

  • 徵求意見稿:明確可視面至少需要標註:產品中文名稱、特證編號(如為特品)、小金盾標誌(如為兒童產品)、註冊人/備案人名稱、凈含量、使用期限。 其他資訊可放入說明書或電子標籤中。

  • 注意:如果有外包裝盒,裡面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內包裝上也必須印上「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這是為了防止消費者丟棄外盒後盲目使用過期小樣,保障基本的安全底線。

8. 新增兒童化妝品標籤要求

  • 舊版標準:無特別規定。

  • 徵求意見稿:新增獨立章節,明確以下要求:

  • 強制標註兒童化妝品專屬小金盾標誌;

  • 強制標明安全警示語「應當在成人監護下使用」;

  • 卸妝修飾類產品需標「請及時清洗」「如有不適,請立即停止使用」等類似內容;

  • 氣霧劑類產品,應在使用方法中標註「請勿直接噴於面部」「請先噴於手掌、再塗抹於面部」「避免吸入」等相關內容;

  • 嚴禁標註「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防曬類不得有鼓勵消費者暴曬或者保證防曬效果的絕對化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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