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埃落定!歐盟正式通過“微塑膠”限制案,相關產品將逐步退出歐洲市場

2023年10月10日

2023年9月25日,歐盟委員會發佈公告,討論多年的微塑膠限制案於布魯塞爾表決通過,借由對REACH法規附件十七的修改,限制微塑膠本身及其相關產品在歐盟範圍內的投放,從而減少微塑膠對環境的污染。

根據法規:

新增的附件十七第七十八條規定:“合成聚合物微粒不得單獨作為物質,或為實現某種特性而故意添加到混合物中(且添加濃度大於或等於0.01%(按重量計))投放市場。”

新增的附件十七第七十八條規定:“合成聚合物微粒不得單獨作為物質,或為實現某種特性而故意添加到混合物中(且添加濃度大於或等於0.01%(按重量計))投放市場。”

同時本次新增的七十八條中對於“合成聚合物微粒”的定義使用了廣義的微塑膠定義,即涵蓋了所有直徑在5毫米以下或長度不大於15毫米,長徑比大於3的難以降解的不溶(溶解度≤2 g/L)非天然合成碳基聚合物顆粒或纖維(占總顆粒品質1%及以上)。

對適用於豁免的聚合物降解判定標準和溶解度的測試標準,本次修改也在提案附錄15與附錄16中做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豁免情況以及對應的資訊通報、標識要求。

本次修改,除微塑膠作為物質本身受到影響外,涉及的常見產品,包括但不限於:

  • 用於人造運動場表面的顆粒填充材料;

  • 添加了微塑膠的化妝品,其中微塑膠用於多種目的,例如去角質(微珠)或獲得特定的質地、香味或顏色;

  • 含微塑膠的洗滌劑、織物柔軟劑、閃光、肥料、植物保護產品、玩具、藥品和醫療設備等。

具體限制包括

規定合成聚合物微粒不得單獨作為物質,或為實現某種特性而故意添加到混合物中(且添加濃度大於或等於0.01%(按重量計))投放市場。主要包括以下用途:

a.    自2029年10月17日起,用於香水封裝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b.    自2027年10月17日起,沖洗產品,除非此類產品屬於第(a)點。如沖洗產品包含用作研磨劑的合成聚合物微粒,即剝離、拋光或清潔(“微珠”),則自2023年10月17日起適用;

c.     自2035年10月17日起,唇部產品指甲產品以及化妝品除非此類產品屬於第(a)或(b)點。如唇部產品、指甲產品以及化妝品含有微珠,則自2023年10月17日起適用;

d.    自2029年10月17日起,免洗類產品,除非此類產品屬於第(a)或(c)點;

e.    自2028年10月17日起,洗滌劑、蠟、拋光劑以及空氣護理產品,除非這些產品屬於第(a)點。如洗滌劑、蠟、拋光劑以及空氣護理產品含有微珠,則自2023年10月17日起適用;

f.     自2029年10月17日起,醫療器械,如醫療器械含有微珠,則自2023年10月17日起適用;

g.    自2028年10月17日起,不在法規(EU) 2019/1009範圍內的肥料產品

h.    自2031年10月17日起,植物保護產品以及生物殺滅產品

i.      自2028年10月17日起,第(g)或(h)點未涵蓋的農業和園藝產品

j.      自2028年10月17日起,用於工運動(場所)表面的顆粒填充物

具體豁免包括

工業用合成聚合物微粒,包括作為物質本身或在混合物中的;

環境危害風險較小的情況,包括以下:

a.    通過特定技術手段保護,從而使其按照使用說明在預期的使用過程中難以釋放到環境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b.    合成聚合物微粒的物理性質,在預期的使用期間永久改變,使得聚合物不再落入該法規的範圍內;

c.     在預期最終用途期間永久結合到固體基質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此外,為了避免二次監管、豁免下列投放市場的產品:

a.    指令2001/83/EC範圍內的醫藥產品和法規(EU)2019/6範圍內的獸藥產品

b.    法規(EU)2019/1009範圍內的歐盟肥料產品;

c.    法規(EC) No 1333/2008法規(EC)範圍內的食品添加劑;

d.    體外診斷設備,包括法規(EU) 2017/746範圍內的設備;

e.    本段第(c)點未涵蓋到的,(EC) No 178/2002法規條款2定義的食品,以及該法規條款3(4)定義的飼料

同時對於處於緩衝期或豁免的產品,法規也增設了相應資訊通報要求與標識要求。如:向下游用戶與主管部門提交相應的物質特性、使用及釋放數量,處置及使用說明、在產品包裝上添加清晰易讀不可擦除的警告聲明等。

此次歐盟微塑膠限制要求的出臺,預計可為歐盟減少70%的微塑膠污染,並在未來20年內累計減少約50萬噸微塑膠垃圾,將有力推動歐盟乃至全球微塑膠治理的進程。

但面臨著日益繁複的REACH法規限制,企業面臨的管控要求越來越多,無疑也提高了我國企業的競爭門檻與風險,需要相關企業積極應對,及時關注輸歐產品是否符合管控要求,以便從容應對法規變化

關於微塑膠:


微塑膠是一種直徑小於5毫米的非均勻塑膠顆粒混合體,肉眼通常難以分辨。其主要來源有兩種,一類為次級微塑膠,來源於大塊塑膠的自然作用破碎;另一類為初生微塑膠,即生產和使用時粒徑便小於5毫米。

由於微塑膠的體積很小,這就意味著這類塑膠有更大的比表面積,而比表面積越大,則該類塑膠吸附污染物的能力越強。同時這些微小的碎片一旦進入環境便難以降解,而是會在動物體內積累,最終在包括人類在內的高等生物體內富集。

目前在海洋、淡水和陸地生態系統以及人類的食物和飲用水中都發現了微塑膠。這些微塑膠的持續排放會對生態系統和食物鏈產生永久性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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