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析 | 化學品出口澳洲,如何判斷 AICIS 註冊與豁免情形?

2025年7月30日

澳洲工業化學品引入管理署(AICIS)是澳洲政府唯一指定的官方機構,全面負責工業化學品引入(含進口及製造)的監管工作。AICIS 所定義的工業化學品範圍相當廣泛,指的是所有具有工業用途的化學品,包括但不限於:墨水、塑膠、黏著劑、油漆、膠水、溶劑、化妝品及肥皂等產品中的化學成分。

化學品可有多種存在形式,例如化學元素、化合物、UVCB 物質(成分組成不確定或變異的物質)、物品中故意釋放的化學物質以及天然存在的化學物質(不包括放射性物質)。

此外,與其他國家/地區的化學品管理法規類似,AICIS法規體系中也針對某些特定物質或情境提供豁免。如果企業引入的工業化學品不屬於豁免範圍,就必須完成AICIS註冊並履行相關的監管義務。

因此,要判斷某項化學品的引入行為是否需納入AICIS的監管範圍,需從兩個層面進行確認:

  1. 該物質是否符合工業化學品的定義

  2. 是否符合豁免的法定情況

化學品出口澳洲

什麼是工業化學品?

AICIS 對「工業化學品」的定義採排除法:不屬於以下用途的化學品,即視為工業化學品:

不屬於以下用途的化學品:

  1. 符合澳洲農藥與獸藥管理局(APVMA)《農用與獸用化學品法典》定義:

    • 農藥(含家用園藝產品)

    • 殺蟲劑(含個人驅蟲劑、除草劑)

    • 游泳池消毒劑(如次氯酸鈉、溴化鈉、殺藻劑)

    • 獸藥、寵物食品、家畜飼料等

  2. 符合澳洲藥品管理局(TGA)《藥品法》定義的治療用品:

    • 醫療器材(含殺菌劑、消毒劑、體外診斷設備)

    • 藥物(含處方藥、成藥、替代藥)

    • 主要防曬產品(符合 AS/NZS 2604 標準的產品)

  3. 符合澳洲與紐西蘭食品標準局(FSANZ)定義的食品:

    • 人類食品

    • 食品添加劑

需注意的是:同一種化學品可能具有多種用途,每一用途都需依照不同機關的法規遵循管理規定。

AICIS下有哪些豁免註冊情形?

以下情形的化學品引入屬於 AICIS 的豁免範圍,通常無需進行註冊或分類作業:

1. 在澳洲製造的肥皂,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該肥皂必須由澳洲當地製造

  • 使用脂肪/油與鹼液(氫氧化鈉或氫氧化鉀溶液)經皂化反應製成

  • 所用脂肪或油必須列於 AIIC 名錄上

  • 每種脂肪/油於一年內使用量不超過 10 公斤(AICIS 註冊年度為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

這類型豁免基本上僅適用於家庭/個人製作的少量手工肥皂。

2. 僅使用當地原料製作的產品,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所有成分均源自澳洲本地

  • 僅以物理方式混合製成

這是因為當地供應商或製造商已履行AICIS的註冊與合規義務。

3. 天然存在的物質

指的是天然環境中未經加工的物質,或是以以下方式萃取且未發生化學變化的天然物質:

  • 手工、機械或重力分離

  • 溶於水

  • 浮選

  • 僅為除去游離水的加熱處理

很多原料宣稱其來自天然環境,但實際上萃取和製造過程中會經歷化學變化(如發酵、溶劑萃取等),因此並不符合此定義。

4. 非分離中間體,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在製造某化學品過程中產生

  • 在製造其他化學品過程中被消耗

  • 不會刻意從製造設備中移除(抽樣除外)

  • 正常操作下不太可能釋放至環境中

5. 非有意引入的化學品

指的是在引入某項工業化學品的同時或過程中,意外混入的其他物質,這些物質無商業價值,例如:

  • 反應不完全產生的副產物

  • 原料中存在的雜質

  • 處理或儲存中因光/熱/環境條件而變化的物質

  • 製造或使用過程中偶然產生的反應物

6. 物品,需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標準:

  • 為特定用途而製造,且該用途依賴其形狀/表面/設計

  • 生產時形成該形狀、表面或設計

  • 使用時,其化學組成不會改變(或改變為使用本身所固有)

關於物品的判定,AICIS 給出兩點提示:

  • 與物體的化學成分相比,其形狀、表面或設計在較小程度上決定其用途,換句話說,與物體的形狀、表面或設計相比,如果物體的化學成分與其功能更相關,則該物體不是物品,例如肥皂。

  • 完全呈流體狀態的物體也不是物品—包括液體、氣體和等離子體。例如香水。

符合 AICIS 定義的物品示例:桌椅家具、塑膠和木製玩具、書本、CD、DVD、衣褲鞋襪、大型家電和廚房電器(如洗碗機、烤麵包機、冰箱)、空的塑膠或玻璃瓶子、炊具、陶瓷製品和餐具、密封的電池

不符合 AICIS 定義的物品示例:洗髮水、護髮素、護膚液、香皂、香水及其他化妝品、洗滌劑、肥皂和漂白劑等清潔產品、滅火器、蠟筆、圓珠筆、記號筆、白板筆、固體膠

7. 物品中非有意釋放的化學物質

指某種物質從並非旨在釋放該物質的物品中意外釋放出來,例如:

  • 使用或廢棄過程中,塑膠椅釋放的化學物質

  • 密封電池洩漏出的化學成分

若物品是設計為有意釋放化學物質,則被釋放的化學物質需向AICIS註冊並履行其他監管義務,如圓珠筆墨水中的染料等。

8. 轉運化學品,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被引入澳洲港口或機場

  • 在離開澳洲前,全程受《海關法》監管

  • 自引入之日起的25個工作日內離境

9. 隨機或船非有意引入的化學品,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非故意被引入至旅客車廂,或在25個工作日內離開澳洲的飛機或船舶上進口的其他產品,例如機艙/船艙設備、用品中的化學品

  • 僅用於機艙/船艙運作

  • 非作為貨物輸入

10. 僅供個人使用、非商業目的的化學品

例如:旅客個人行李中攜帶的少量產品(如洗面乳、香水等),不涉商業用途。

結語

總結來說,判斷一項化學品是否納入AICIS的監管範圍,需結合其用途與引入方式進行綜合評估。

若判定其為工業化學品,且不屬於豁免情形,企業就須依 AICIS 規定完成商業註冊,並履行合規義務。

瑞歐科技提醒企業,應深入了解AICIS的管理範圍與豁免邊界,降低潛在的不合規風險,如對以上內容有任何疑問或欲進一步了解法規細節,歡迎洽詢瑞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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