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氯乙烯(PVC)產品的這項REA自2024年11月29日起,歐盟REACH附件XVII限制清單中第63條目關於鉛及其化合物的第15條限制條款正式生效,即由聚氯乙烯(PVC)製成的產品,如果鉛的重量濃度等於或高於0.1%,將被禁止使用。
歐盟REACH限制條款背景
2023年5月,歐盟委員會修訂了歐盟REACH附件XVII對於鉛及其化合物的限制條款:
儘管早在2015年,歐洲工業界就已自願停止使用鉛作為PVC中的穩定劑,但該限制條款的正式生效進一步加強了所有PVC產品的安全標準,並限制了鉛在進口產品和回收材料中的使用。
鉛是一種廣為人知的有毒物質,不僅會影響兒童神經系統的發育,增加罹患慢性腎病和高血壓的風險,還對水生生物具有很強的毒性。
該限制將從應用層面避免消費者與鉛的直接接觸,促進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過渡緩衝期
對於回收PVC物品中的含鉛限制,歐盟給予了一定的過渡緩衝期:
回收軟質PVC:過渡期至2025年5月28日。
回收硬質PVC的特定PVC物品:過渡期至2033年5月28日。
回收硬質PVC的含鉛量必須低於1.5%,且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覆蓋層的含鉛量必須低於0.1%。特定PVC物品包括:
用於建築和土木工程外部應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用於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但前提是回收PVC作為中間層,並完全被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覆蓋;
用於建築物和土木工程中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間無法接觸,例如電纜管道);
用於室內建築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裝後面向建築物占用區域的整個表面是由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製成;
多層管道(不包括飲用水管道),前提是回收PVC作為中間層,並完全被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覆蓋;
配件,不包括飲用水管道的配件。
自2026年5月28日起,上述a至d類別中提到的物品只能使用回收的硬質PVC製作新物品。
標識及可追溯性要求
含有回收硬質PVC且含鉛量等於或高於0.1%的PVC物品,需在投放市場前,由供應商確保物品明確清晰且不可磨滅地標註“含鉛≥0.1%”。若無法在物品上標記,應標註於其包裝上。此外,供應商需向國家執法機構提交書面證據(包括可追溯性和回收內容的證明),以證明這些物品中回收PVC的來源。對於進口物品,需附有由獨立第三方簽發的同等證明文件。
例外與過渡期延長
鉛酸電池中的PVC-二氧化矽隔板:過渡期至2033年5月28日。
以下指令和法規所涵蓋的物品不適用該限制條款:
歐盟RoHS指令 2011/65/EU;
歐盟包裝指令 94/62/EC;
歐盟玩具安全指令 2009/48/EC。
結論
PVC作為全球產量最大的通用塑料之一,在建築材料、工業製品、日用品以及電線電纜等產業中應用廣泛。
瑞歐科技提醒相關企業再次審查其輸歐PVC產品是否符合新的限制條款,並及時採取產品合規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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