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近日發佈了關於食品接觸材料(FCM)中苯乙烯對公眾健康影響的最新科學評估意見。 此次評估確認,苯乙烯在經口暴露不具有遺傳毒性,且歐盟委員會針對塑膠FCM中苯乙烯所提出的40 μg/kg食品的特定遷移限量(SML),不會造成安全疑慮,此結論預計將成為產業監管的重要依據。

EFSA對苯乙烯再評估的背景
苯乙烯依據歐盟塑膠法規(EU 10/2011)被授權可用於生產塑膠FCM,且未設遷移或其他限制。然而,2019年,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發表的專著中指出,苯乙烯及其主要代謝物苯乙烯-7,8-氧化物(SO)被歸類為2A組「可能對人類致癌」。
由於該結論可能影響苯乙烯既有的授權,因此,歐洲委員會於2018年12月要求EFSA重新評估相關證據,以判斷其是否影響食品接觸材料中苯乙烯暴露的安全性。
評估方法與結論
為釐清上述不確定性,EFSA此次重新評估,整合了第三方資訊、針對性文獻搜索,以及2019年IARC專題報告等資料,並對體內遺傳毒性研究進行了嚴格審查。 結果顯示,在小鼠和大鼠口服苯乙烯至最大耐受劑量(分別為300和500mg/kg bw)時,不同檢測終點與靶組織結果均顯示,苯乙烯不會誘發遺傳毒性。
EFSA專家小組得出明確結論:苯乙烯經口暴露不具有遺傳毒性; 在食品接觸材料製造中使用苯乙烯單體,且符合歐盟委員會提議的SML不超過40 μg/kg時,即不會造成安全疑慮。基於此,歐盟委員可能會在考慮EFSA的意見後,於塑膠法規中引入苯乙烯的特定遷移限值。
中國與美國對苯乙烯的監管要求
目前,中國與美國在苯乙烯監管要求上仍有差異。中國對食品接觸材料採取「正面清單」管理模式,在GB 9685-2016《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用添加劑》和GB 4807.7-2023《食品接觸用塑膠材料及製品》中,並未針對苯乙烯添加劑或單體殘留訂定SML的監管要求。在歐盟現行塑膠法規EU 10/2011中,也尚未設有專門針對苯乙烯的規範。
美國則是通過《聯邦法規》(21 CFR)規定,食品接觸用苯乙烯聚合物中,苯乙烯單體殘留量不得超過0.5%。
瑞歐科技提醒
EFSA此次評估意見的發佈,為全球食品接觸材料領域苯乙烯的安全性提供了明確的科學依據,有助於推動各國法規的發展與趨同。
瑞歐科技建議企業密切關注主流市場對苯乙烯的監管動態,在遵循最新法規要求的同時,加強供應鏈管理,透過積極的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確保食品接觸材料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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