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詳解日本PL制度:全球食品接觸材料監管收緊,對產業鏈有何影響?

日本食品接觸材料
2025年10月27日

隨著全球食品安全意識不斷提升,各國對食品接觸材料的監管體系正逐步升級。日本透過《食品衛生法》修訂引入的正面清單(Positive List,PL)制度,作為典型的技術性貿易措施,不僅反映了 國際食品接觸材料法規朝「清單化管理」轉型的趨勢,也對全球產業鏈產生深遠影響。

本文以日本PL制度為切入點,深入解析其物質清單管理與遷移限量等技術要求,探討PL制度對食品接觸材料企業合規成本、供應鏈重構及市場准入上的衝擊,並提出跨國企業合規轉型的策略建議,包括動態合規監測、替代材料研發及區域產能協同,協助企業因應全球食品接觸材料監管的持續升級。

一、全球食品接觸材料監管格局

食品接觸材料(Food Contact Materials,FCMs)在確保食品安全中扮演關鍵角色,其品質和安全性與消費者健康密切相關。當前全球食品接觸材料產業正面臨「規模持續擴張」與「監管日益趨嚴」的雙重挑戰。世界主要經濟體透過立法強化管控,如歐盟UnionList、美國FDA 21CFR-Title21以及日本PL制度,形成高門檻的市場准入機制。

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統計,PL制度導致企業對日出口合規周期延長,檢測成本上升,部分中小供應商甚至退出日本市場。然而,現有食品接觸材料研究多聚焦於歐盟、美國等西方標準體系,對日本PL制度的系統性研究相對不足。

因此,本文透過解析日本PL制度的核心機制,分析PL制度對食品接觸材料出口企業的衝擊影響,並提出具體的合規與策略建議,填補東亞監管語境下的研究空白。

二、全球主要食品接觸材料監管制度

根據國際食品安全協會(IFSA)2024年度報告,全球76%的經濟體在過去五年修訂了FCMs法規,其中歐盟、 美國、日本三大標準體系的影響力覆蓋全球貿易量的92%。

1.     歐盟食品接觸材料監管制度

歐盟食品接觸材料法規(Food Contact Materials, FCM)的管理可追溯至 1976 年,當時頒布了第一版法規——歐洲經濟共同體(EEC)76/893 指令。
目前有效的版本為 (EC) No.1935/2004 法規,適用於歐盟所有成員國。該法規明確規定,所有預期與食品接觸的材料與製品,均不得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也不得改變食品的氣味、顏色、成分或味道。

同時,依據《關於食品接觸材料和製品的良好操作規範》[(EC)No2023/2006]法規規定,所有食品接觸材料均應依照良好生產規範(GMP)的要求進行生產。

歐盟塑膠類食品接觸材料法規(EU)No10/2011,該法規於2011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又稱為塑膠實施措施(PIM)。

該法規適用於以下塑膠材料與製品:

  • 單層塑膠;

  • 以黏合劑結合的多層塑膠;

  • 帶有印刷油墨或塗層的塑膠製品;

  • 用於瓶蓋或封蓋墊圈的塑膠層;

  • 多層材料中含有塑膠層的結構。

不適用範圍包括離子交換樹脂、橡膠與矽膠。

此法規主要內容涵蓋:

  • 歐盟核准物質正面清單(Union      List);

  • 遷移試驗(Migration      Testing);

  • 非有意添加物質(NIAS);

  • 符合性聲明(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 DoC)等。

(EU) No.10/2011 在 2023 年進行了重大修訂,主要更新內容包括:

i.          自正面清單中刪除 2 種物質(未處理木粉與木質纖維、水楊酸);

ii.          對包含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在內的 9 種物質實施更嚴格的使用限制;

iii.          新增 5 項新核准使用物質

此外,歐盟委員會於2025年2月發佈Regulation(EU)2025/351法規,進一步強化塑膠食品接觸材料的安全性管理。新法規重點如下:

  • 新增塑膠邊角料與碎料的加工要求;

  • 引入原料物質的純度規範;

  • 對非有意添加物質(NIAS)提出具體合規標準;

  • 加強供應鏈管理與重複使用材料的合規要求。

這些修訂旨在全面提升歐盟塑膠食品接觸材料的安全性、透明度與永續性

2.美國食品接觸材料監管制度

根據《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D&CAct)第409(h)(6)節,食品接觸物質(Food Contact Substance,FCS)被定義為「用於製造、包裝、運輸或儲存食品的材料中的任何成分,且該成分的預期用途不對食品產生任何技術影響。

這意味著FCS的範圍相當廣泛,包括但不限於塑膠、金屬、紙張、黏合劑和塗層等材料,這些材料在與食品接觸時必須確保安全。美國食品接觸材料監管由FDA的食品安全與營養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CFSAN)負責。CFSAN的職責包括監管食品、食品添加劑、膳食補充劑、嬰兒配方奶粉和化妝品等。

由於食品接觸物質可能透過遷移作用轉移到食品中,美國FDA將其視為間接食品添加劑,並因此制定嚴格的監管要求。所有欲進入市場的 FCS 均須通過合規性評估。根據21 CFR 174.6(d)和170.39節的規定,食品接觸材料中的物質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方可進入市場:

常規合規判斷

對於大多數食品接觸物質,製造商應首先查閱21 CFR第174部分至第178部分的正面清單(Positive List)。此清單詳細列出了允許使用的物質及其使用條件。若該物質未列入清單或不符合要求,則需提交FCN申請

特殊合規判斷

若該物質不在21 CFR清單中列出,製造商可進一步查詢以下幾類資料來源:

  • GRAS清單:確認該物質是否為一般公認安全的物質(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 1958年前批准物質清單:確認是否屬於早期批准的物質;

  • TOR豁免清單(Threshold of      Regulation):確認是否因低遷移量而豁免;

  • 有效的FCN清單:查看是否已有其他製造商針對相同物質的核准通告。

需要注意的是,FCN僅對提交通告的製造商或供應商有效。根據21 CFR170.100,其他製造商若使用相同物質,仍須另行提交FCN申請。

此外,美國FDA於2022年對食品添加劑法規內容進行修訂,移除了25種先前授權作為(間接)食品添加劑的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2025年1月,FDA宣佈取消先前核准的35份與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相關的食品接觸通告(FCN)。這些舉措反映出FDA對食品安全和消費者健康的持續重視,並致力讓監管框架與最新科學證據及產業實踐保持同步。

3.日本PL制度

日本PL制度以《食品衛生法》修訂案為法律基礎,明確禁止生產、銷售或使用可能危害健康的食品接觸產品。自2020年修訂後,日本正式引入「正面清單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規定合成樹脂類食品包裝材料及添加劑必須使用清單內的物質。其中,《食品衛生法》實施細則由「厚生勞動省第 370 號公告」規範,該公告詳細說明不同材質的檢測標準。凡出口至日本的食品接觸產品,均須通過符合「第 370 號公告」要求的檢測。

日本PL制度核心在於對合成樹脂類食品接觸材料實施全鏈管控,包含以下關鍵要求:

清單分級管理機制

表1(基礎樹脂):合成樹脂基材通常是指分子品質≥1000Da的固態合成樹脂。清單中按材質特性差異,共分為21個組別,其中每個組別下列出了可使用的單體/起始物等。

表2(添加劑):是指分子品質<1000Da的有機低分子物質,或分子品質>1000Da但呈液態、具有特殊官能團的高分子物質。清單中涵蓋了超過840種物質,同時規定了每種類別基材中的添加劑用量上限和使用限制。

適用範圍界定

正面清單適用於合成樹脂,包括熱塑性塑膠、熱固性塑膠、熱塑性彈性體三大類。其中,熱固性彈性體(橡膠)不屬於PL管理範圍。此外,下列物質亦不在正面清單適用範圍內,企業可依據《食品衛生法》既有規定,自行負責確保其安全性的前提下繼續使用:

  • 合成樹脂之外的其他材質原材料:熱固性彈性體(橡膠)、無機物(金屬、矽酸鹽等)、天然物(如松香、石腦油等提取物、植物纖維等; 不包括對特定成分進行純化所得到的物質以及相關物質組)、天然產物的化學反應物(經過化學修飾處理的纖維素除外)。

  • 功能性遷移物質:指從器具、容器或包裝中釋放並遷移至食品中以發揮功能的物質,因這類物質添加目的是轉移到食品中,而不是對器具、容器或包裝基材發揮功能,因此不屬於PL的管理範疇。

  • 表面處理劑:以抗靜電、防霧等為目的而附著在器具、容器和包裝原材料表面的液體或粉狀物質(類似塗布劑,且沒有形成牢固附著的膜),不屬於合成樹脂,因此未被列入PL。

  • 非預期產物:製造過程中,原料中因存在極微量雜質經過化學反應而生成的非預期產物,對於這類物質因種類繁雜而難以預測,所以原材料中所含物質發生化學反應而生成的物質不屬於PL的管理範疇。

  • 非殘留添加物:預期不會殘留在最終產品中的物質,如生產過程中被去除的物質(如溶劑等)以及原材料中包含的雜質(如殘留單體、催化劑、聚合助劑、副產物等)不屬於PL的監管物件。

符合性聲明(DoC)

企業需出具DoC(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文件,以證明其產品符合PL清單要求,並且將合規資訊傳遞至下游企業。所有檢測必須依據「厚生勞動省第370號公告」規範,由日本認可的實驗室執行遷移量測試並出具報告。整個供應鏈(包括原材料生產商、加工商、進口商)均須履行DoC義務,確保產品從生產到銷售的全程可追溯。

新物質安全性審查

對於未列入正面清單的新物質,企業必須提交完整的安全性評估資料,由主管機關審查。申報路徑分三類: PL修訂申請、安全性審查申請或單體通知更新。不同路徑依使用目的與風險而定,整體審查流程通常耗時較長。

執行要求

  • 2020年6月1日前已存在的產品:在2020年6月1日修訂法規施行前就已銷售、製造、進口或營業使用的器具、容器和包裝的製品,在過渡措施期滿後,仍按發佈PL前的舊規執行,可繼續銷售和營業使用。

  • 過渡措施期內的特殊情況:在過渡措施期內,若有與法規施行前相同(特定原材料相同)的器具或容器包裝(製品)在銷售、製造等,將其視為用PL中物質製造的產品,過渡措施期後也能銷售和營業使用。特別注意的是,原材料狀態的物品不適用於該條款。

  • 過渡期結束後的規定:2025年6月1日以後生產、製造或進口的器具、容器和包裝,對於適用正面清單範圍的材料,則須使用正面清單中的物質。

日本食品接觸材料監管體系透過PL制度建立了嚴格的技術性門檻,其成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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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PL制度對產業鏈的影響

日本作為全球食品接觸材料法規演進的先行者,透過修訂《食品衛生法》並引入的「正面清單制度」,不僅對跨國企業的合規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也推動整體產業鏈的深度調整與重塑。

1.出口合規成本升級

為符合日本正面清單制度要求,出口企業需投入更多資源於原料篩選、工藝調整及檢測認證。例如:

為滿足日本對安全性的嚴格要求,企業需升級遷移量測試設備,造成單批檢測成本增加,進而使得中小型企業的年檢測費用上漲。

  • 總溶出物試驗比舊方法更複雜且昂貴,且必須委託日本認可的實驗室。

  • 為避免產品中含有限制物質(如部分抗氧化劑),部分企業需調整配方或改用進口高價合規原料。

  • 若研發周期過長,不僅推高成本,亦可能造成市場延遲。對下游食品出口企業而言,包材更換也導致整體包裝成本上漲。

2.供應鏈重構壓力加劇

日本正面清單制度要求合成樹脂基材必須使用正面清單內物質,使得相關食品接觸材料生產企業的原料採購週期延長、訂單交付延遲。同時,上游添加劑供應商需重新提交合規證明,增加中小企業在供應商篩選上的困難。部分企業因無法及時取得合規原料,只能被迫轉向高價進口替代品或退出日本市場。

下游食品出口商則需重新尋找符合日本要求的包裝材料供應商。有業者反映,目前能完全符合法規的供應商比例偏低,許多中小企業仍依賴傳統材料,缺乏對日本法規的即時應對能力,導致包材採購陷入瓶頸。

3.潛在市場流失風險

近年日本因食品安全事件頻傳而強化監管,並對違規進口企業實施「黑名單制度」。一旦違規,不僅貨物可能遭扣留或召回,企業甚至可能永久失去日本市場准入資格。日本是台灣農產品及加工食品的重要出口目的地之一,但多數食品接觸材料企業採代工模式,且對日本法規(如《食品衛生法》成分遷移標準)的投入不足。中小企業因無法達標而面臨退運、罰金或市場流失的風險。

跨國企業合規轉型與應對策略

面對日本PL制度帶來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跨國企業需從政府、企業與行業協作三個層面制定破局策略。

1.政府層面的制度支援與戰略引導

政府作為政策制定與市場監管主體,應在合規生態建構中發揮頂層設計作用,降低資訊不對稱、促進創新資源配置,並建立國際監管對話平台。

構建監管資訊支持系統

建立動態資訊平臺,整合歐盟、美國、日本等主要出口市場的FCMs法規更新資訊,並提供多語言解讀與專家研討機制,協助業者掌握跨境監管動態。

推動供應鏈升級與技術創新

聯合產業協會與科研機構,打造符合國際標準的包材生產基地。透過政策誘因促使技術資源向環保替代材料集中,並優化本地供應鏈協同機制,提升產業鏈整體合規能力。

強化企業合規能力建設

定期舉辦遷移測試與風險評估技術培訓,系統性提升企業技術合規能力。配套實施提供補貼、稅收抵免等政策工具,協助降低合規轉型成本。

深化國際監管協調

通過WTO/TBT機制推動監管程序簡化,重點突破新增物質審批流程效率瓶頸,並推進跨國檢測與認證互認,減少重複驗證造成的成本浪費。

2.企業層面的戰略調整與能力重構

企業應將合規管理由被動應對轉為核心競爭優勢,從四個方向著手:

實施材料合規自查

比照目標市場的FCMs清單,全面盤點基礎樹脂、添加劑及非有意添加物的合規狀態,並建立監測監測機制以應對清單更新。

優化供應鏈治理架構

優先選用國際認證的包材供應商,導入供應商合規績效評估機制。並與專業顧問建立風險緩衝型供應鏈。

完善內部合規機制

設立法規追蹤專責崗位,建立涵蓋原料溯源、生產過程、成品檢驗的全流程記錄系統。透過常態化內訓提升全員合規意識,確保運營全程符合監管要求。

加速技術替代創新

針對受限物質開展環保替代材料研發,透過製程優化降低遷移風險。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成本控制與品質提升的協同發展。

3.產業協同與創新生態構建

產業組織作為企業與政府的橋樑,其核心在於推動資源整合與制度創新:

產業技術創新聯盟運作

採用了「專利池+標準必要專利」模式,共享基礎研究成果;針對高關注物質設立專項攻關小組,並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專案。定期舉辦技術對接會,促進產學研合作。

建構專業服務資源平臺                        

建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白名單」制度,集中議價以降低認證與檢測成本,並建立行業資料庫以促進數據共用。

參與國際規則制定

由技術專家、法律顧問、企業代表組成工作組,系統跟蹤國際標準進展,並透過官方正式管道提交產業立場文件,重點反映發展中經濟體的特殊訴求。

結論

日本PL制度作為全球FCMs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正逐步重塑產業競爭格局與技術發展方向。針對這一技術性貿易壁壘,跨國企業的應對策略需涵蓋三個層面:

  • 政策面:依託政府建構合規支援系統;

  • 企業面:完善全鏈條風險與合規管理;

  • 產業面:形成協同創新的生態網路。

這種多主體協作的治理模式,將有助於企業在嚴格監管環境下保持競爭力,並推動產業鏈朝向高品質與永續發展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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